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明兩日開會,審議《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的修訂。其中一個焦點是立法會組成,相信議席分布很大機會採用「432」方案,即選舉委員會將產生40個議席、功能組別佔30席,而地區直選則佔20席。
據說之前傳過另一個「333」方案,即立法會3個組別各佔30席的方案,由於早前中央大員來港時諮詢時支持的人不多,所以沒有採納。
未來立法會有40席選委會議席,由選委會產生,一般相信選出「堅定愛國者」的問題不大,相信沒有反對派能借此入局。
直選由35席減少到20席,料會改成雙議席單票制,劃出10個細選區,建制和反對派理論上可在每區內各佔一席,真正問題是多少反對派可以獲得選委提名及通過資格審查委員會去入場參選。
變數較大的反而是功能組別,原本有35席,減少到30席,表面上取消5席超級區議會就可以夠數,但聞說會有大變,議席會重新合併執位,不會完全維持現在的界別劃分,什麼團體代表那個界別也有變化,並非一成不變。另外也會加入新組別。
未來功能組別選舉的個人投票比例會減少。
另外部分功能界別的選舉方法亦會作出改變。現時部分功能組別採用既容許個人票、又有團體票的混合投票方式,票值並不相等,不少意見認為需要趁機整頓,將以團體投票為主。
高人話,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會去到具體劃分議席的程度,要等本地立法草案公布時才可以看到。但其實阿爺已劃好每一個界別每一個位的細節,未來可以改動的空間好細。
他說,試想想只有兩個月時間,去修改20多條法例,時間如此緊逼,都不會期望有大變了。
立法會已成立討論完善本港選舉制度的小組委員會,上周五(3月26日)已召開首次會議,由建制派會議召集人廖長江和民建聯張國鈞分別當選成為主席和副主席。出席會議的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表示,本港現行的選舉制度30年前由基本法奠定,近年隨住政治形勢變化,制度的缺陷浮現,特別在修例風波及區議會選舉中充分暴露,指反對派在外部勢力支持下,以民主為幌子,鼓惑民意,煽動對抗,令社會矛盾加劇,選舉制度非改不可。
相信立法會未來將以快速方式,審議修改相關法例。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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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反修例風波中,很多人去做後勤支援,送物資,接兄弟,有人收錢去做,有人只是義工,但昨日上訴庭一單判決,以後這些行為好可能都告暴動。
涉及的案件發生在2019年7月28日,在中上環衝突中,44人被控暴動等罪名。案件涉及3名被告不認罪,包括報稱健身中心東主的夫婦湯偉雄(39歲)和杜依蘭(42歲),以及18歲的李宛叡,他們否認於2019年7月28日在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參與暴動,湯氏夫婦另否認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罪。案件去年7月在區域法院審理。
已脫罪的夫婦湯偉雄和杜依蘭。
控方指警方當日只批准示威者在中環遮打花園集會,大批人擅自向西環中聯辦遊行,警方遂在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佈防,阻止示威者繼續前行。至傍晚5時許,示威者向警方叫囂,並在路中心設路障。警方多次警告不果遂推進防線,遭投擲雜物,於晚上7時許施放催淚煙。大批示威者後退,此時湯氏夫婦從德輔道西轉入奇靈里,再拐入一條不知名後巷抵達西源里,會合少女李宛叡。3人在西源里轉右,發現前方是倔頭路,打算攀爬鐵絲網逃走。此時速龍小隊趕至,湯偉雄涉阻擋警方圖助妻子及少女逃走,3人終被制服拘捕。
區院法官郭啟安裁定3名被告暴動罪不成立,交替控罪即非法集結罪亦罪脫;只裁定湯偉雄及杜依蘭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罪罪成。
郭啟安還很同情湯氏夫婦的經濟狀兄,兩人管有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罪成,郭官稱兩人在疫情下經營健身中心有困難,「幸運地得到政府資助」,遂判兩人各罰款1萬元。
案件涉及一個法律問題,無證據證明湯氏夫婦在暴動現場,但他們後來協助少女李宛叡逃去,法官郭啟安認為基於證據,不單不能裁定夫婦二人當日是何時離開德輔道西,而是根本無法推論肯定他們當日被捕前曾出現在德輔道西。由於缺乏證據顯示他們當日曾與德輔道西的示威者「集結在一起」,因此,他們不可能親身參與「暴動」甚至「非法集結」。由於「非法集結」罪與「暴動罪」均有其「集體性質」,一樣要求犯案人在犯案時必須「集結在一起」。郭官不同意控方陳詞所指,不論被告曾經身處德輔道西,他們都可因為與其他集結人士有「共同犯罪計劃」干犯暴動或非法集結罪。
法官郭啟安最後強調,現時本案有關「暴動」罪或「非法集結」罪裁決結果,只反映本案呈堂證據的狀況,是基於普通法中奉行的「疑點的利益歸予被告」與及「寧縱毋枉」的原則,並不一定能反映3名被告當時實際有否曾參與非法集結甚至暴動。
律政司就「共同犯罪計劃」法律的問題向上訴庭尋求法律指引,結果不會影響三人的無罪裁決。上訴庭周四頒布判詞指,「共同犯罪計劃」原則適用於所有普通法法定罪行,除非被法規清楚或隱含地排除,而「共同犯罪計劃」適用於《公安條例》中的「非法集結」與「暴動」罪,故不在現場的被告亦能以「共同犯罪計劃」原則定罪。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詞中指出,「共同犯罪計劃」(joint enterprise)的參與者會招致獨立刑責(independent liability),從犯或幫兇則會招致從犯刑責(accessory’s liability),罪犯刑責並非取決於證明主犯干犯了主要罪行,及幫兇協助或鼓勵了他人犯罪,而是取決於每位共同犯罪者之參與程度。法律把罪犯分成主犯及幫兇,只是為了分辨他們在案中的角色及參與程度,絕不是指幫兇比主犯有較輕罪責。
潘官表示,《公安條例》的立法目的正是要維持作為文明社會的香港之公共秩序,對香港的安定及發展至關重要,同時涉及莫大公眾利益。共同犯罪者毋須身處在案發現場,而如主犯被裁定「非法集結」或「暴動」罪成,協助或鼓勵主犯犯罪的幫兇亦會隨即被裁定同罪罪成,因為主犯及幫兇均破壞了公共秩序,故無論是主犯、幫兇或共同犯罪者均需負上刑責。
潘官認為一旦「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與「暴動」罪,便會對香港的公共秩序帶來災難性後果。現今的非法集結及暴動擁有高流動性,有複雜精密的分工安排,參與者能擔任各式各樣的角色,例如主腦負責遙距監視場面及發出指令,有人負責提供資金及物資,有人負責透過社交媒體或致電方式宣傳非法集結及暴動,有後援者在案發現場附近收集磚頭及汽油彈等各種武器,有人從旁監視並告知示威者警方部署,有人提供車輛接送讓示威者逃離現場。無論他們擔任什麼角色,他們屬於與主犯齊心協力,故與主犯一樣有同樣罪責。
潘官指每當和平示威演變成非法集結或暴動時,和平示威者或路人應該盡早離開現場,如現場情況不容許他們離開現場,並不代表他們干涉「非法集結」與「暴動」。反之,一旦他們在現場參與暴力行為,他們便不再是和平示威者或旁觀者,他們亦需為此負上刑責及受到法律制裁。上訴庭故認為在「非法集結」與「暴動」罪中,引用從犯原則及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並不會令無辜者被濫告。
辯方在審訊時曾提出,現今科技發達,市民廣泛使用社交媒體,如Whatsapp、Facebook、Instagram、Telegram等,如果市民在任何社交平台上發表留言、傳送訊息、讚好分享,便會被視為共同犯罪者,恐怕會間接違背言論自由。上訴庭強調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市民亦不能因「言論自由」而免受法律制裁,一旦有足夠證據證明他們是從犯或共同犯罪者,他們便不能是以「表達言論自由」來作藉口的無辜者。
金牙大狀提醒,上訴庭的判決好清楚,不但好像涉案夫婦協助暴動者逃走未來不能脫罪,在暴動或非法集結時所有捐錢資助、睇水、運物資做文宣等,也隨時入罪。當日大批大學生在校內做汽油彈,全部有罪。年青人參與這些非法示威活動,真是要非常小心,一過界就會因為「共同犯罪計劃原則」入罪,因為法庭要阻嚇暴動這些對公共治安有重大威脅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