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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衝突21人踢保再被捕遭控妨礙司法公正 3人缺席發拘捕令

理大衝突21人踢保再被捕遭控妨礙司法公正 3人缺席發拘捕令

理大衝突21人踢保再被捕遭控妨礙司法公正 3人缺席發拘捕令

2021年05月04日 12:20 最後更新:12:39

前年11月18日理大衝突期間警方於何文田一帶截獲7架車輛,涉嫌協助理大示威者從天橋游繩離開校園,逃避警方逮捕,7架車上13男8女被捕後部份人拒保候查,上周一再次被捕。21人今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各被起訴1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其中3名被告伍卓文、黎敬暐和曾瑞娜未有到庭應訊,總裁判官蘇惠德遂應控方要求向3人發出拘捕令。控方申請押後案件至6月21日下午再訊,以轉介區域法院,另反對所有被告保釋。據悉警方上周一原打算重新拘捕涉案36人,然而其中15人未能尋獲。

前年11月18日理大發生激烈衝突。資料圖片

前年11月18日理大發生激烈衝突。資料圖片

理大衝突。資料圖片

理大衝突。資料圖片

21名被告依次為35歲船務主任何英傑、20歲學生林斌、22歲學生伍偉楠、32歲地盤工人冼宏俊、32歲秘書林施雅、23歲地盤工人梁卓鋒、20歲理財顧問陳俊鋒、25歲文員麥韜 、報稱無業的33歲伍卓文、20歲學生利文熙、17歲學生黃筠喬、41歲商人張頌熙、30歲銀行經理梁穎欣、26歲網頁設計員劉淑華、22歲學生黃琪峰、21歲外賣員林鑫濤、34歲物業管理黎敬暐、32歲客戶服務員曾瑞娜、18歲學生卓琬宜、24歲項目助理黎靖言及17歲學生陳宇晴。21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與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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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11月18日理大發生激烈衝突。資料圖片

前年11月18日理大發生激烈衝突。資料圖片

理大衝突。資料圖片

理大衝突。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眾人入庭前需經過安檢,有別於以往裁判法院慣常做法。

2019年11月理大衝突,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等5人,被指駕駛「家長車」協助爬渠逃出理大的示威者離開。鄭錦滿審訊時在控方舉證完畢後,再被加控暴動罪,最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另4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5人不服定罪,2025年4月提上訴,星期五(9月5日)上訴庭頒下裁決,鄭錦滿暴動罪及判刑撤銷,其餘4人定罪維持。包括鄭錦滿在內的5人已服畢刑期。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理大外圍衝突。(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上訴人為何志豪、鄭錦滿、陳啟賢、馮思睿、林泳汶。除鄭錦滿外,另4人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被判處12至13個月監禁。鄭錦滿則原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在控方完成舉證後,被加控暴動罪,被判監3年8個月,5人已服畢刑期。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處理。

鄭錦滿一方上訴時力陳控方原審時不應舉證完畢後才新增控罪即暴動罪,即使當時容許重召控方證人,也無法修補當中的不公平;又指鄭錦滿可能並非由理大逃出,而是想營救被困理大人士,嘗試從外面爬入理大但失敗,才由渠口「爬返上嚟」。原審暫委法官裁定鄭錦滿是通過理大校內地下水道爬至該渠口,是和有關證據背道而馳,有悖常理,望推翻其暴動定罪,改判意圖妨礙司法罪成。

鄭錦滿上訴得直。(鄭錦滿FB圖片)

鄭錦滿上訴得直。(鄭錦滿FB圖片)

判詞指,控方檢控的事實基礎,即「被困理大的人參與暴動」、「理大的渠道可以通到該渠口」和「D3(鄭錦滿)由該渠口爬出」3個基礎,是「由始至終都沒有改變」。原本的妨礙司法公正罪沒撤回,經過修訂的控罪書就變成了一份全方位無死角的控罪書。法庭既可接受經過澄清的控方案論,裁定接受接應的暴徒妨礙司法公正,也可裁定接受接應的暴徒在逃出理大前參與暴動;又或裁定相關的被告鄭錦滿兩項控罪同時成立。但客觀而言,被澄清後的案論卻來了一個一百八十度的轉變,即原本被形容為接應人員的鄭錦滿,頓時變成逃離理大的暴徒。

無論辯方是否早已警惕到鄭錦滿會被指是暴徒的可能,辯方都以沒這個指稱為方向進行辯護,直到控方完成他們整個舉證,這點辯方在反對新增控罪的申請當中就反覆強調過。辯方甚至指,如果早知控罪書會有暴動這項控罪,他們便不會承認鄭錦滿是第二名爬出該渠口的人。雖然暫委法官批准鄭錦滿可以重召任何控方證人和撤回任何同意事實,但上訴庭認為有欠深入和謹慎。

另上訴庭認為,控方一旦澄清他們的案論,暫委法官便應下令雙方進行有關的法律爭議,然後再作出包括是否表面證據成立的裁決,但暫委法官容許控方加控暴動罪是犯錯,因這舉動造成對鄭錦滿的「兩面包抄」,令他無法全身而退,構成不公平。

上訴庭認為,如果證據相對薄弱,而一切相關環境顯示鄭錦滿是或可能是之前進入該渠口的接應人員,那其暴動罪也自然無法維持,故上訴庭批准鄭錦滿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同時裁定其上訴得直,暴動罪定罪和判刑一併撤銷。

而其餘4名被告,上訴庭認為其上訴理由都不是合理可供辯的,駁回其上訴,維持定罪。

案件編號:CACC34/2023

高院上訴庭裁定鄭錦滿得直,暴動罪及判刑撤銷。

高院上訴庭裁定鄭錦滿得直,暴動罪及判刑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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