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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確診阿婆追蹤到感染源頭 列作「境外輸入關聯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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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確診阿婆追蹤到感染源頭 列作「境外輸入關聯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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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確診阿婆追蹤到感染源頭 列作「境外輸入關聯病例」

2021年05月24日 11:27 最後更新:05月26日 14:54

廣州荔灣區早前出現一個當地阿婆確診個案,上週六(5月22日)特區政府一度叫停整個廣東省的「回港易」 ,不過6個鐘後就扭轉政策。

當時外界擔心廣州確診阿婆是不明來源的本土感染者。

廣州市荔灣區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昨日(5月23日)晚通報,廣州新增1例無症狀感染者,係21日確診病例、75歲郭婆婆的丈夫。通報稱,初步判斷郭婆婆為境外輸入關聯確診新冠肺炎病例。

廣州市荔灣區大範圍檢測。廣州日報圖片

廣州市荔灣區大範圍檢測。廣州日報圖片

通報稱,23日下午,廣州市新增1例無症狀感染者,係之前確診病例郭婆婆的丈夫陸伯伯,已於21日作為密接人員集中隔離,判定為密切接觸者之後第三次核酸檢測結果呈陽性,目前已轉至廣州市第八人民醫院隔離觀察。經流行病學調查,陸伯伯活動軌跡與他太太郭婆婆基本一致。

據通報,結合病例臨床表現、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檢測和基因測序結果,經專家組綜合評估,初步判斷荔灣區錦龍社區郭婆婆為「境外輸入關聯確診新冠肺炎病例」,其病毒屬於在印度出現的新冠病毒變異株,不排除是意外暴露造成偶發感染。估計是追踪到他們的相關人群暴露在外來物品而感染。

21日下午,一張照片在網上瘋傳——在荔灣區錦龍社區核酸檢測站,一名護士的白大褂被汗水完全浸濕。濕到什麼程度?估計能擰出半斤水來。

21日下午,一張照片在網上瘋傳——在荔灣區錦龍社區核酸檢測站,一名護士的白大褂被汗水完全浸濕。濕到什麼程度?估計能擰出半斤水來。

追蹤整件事,初發在5月20日下午,郭婆婆因身體不適,步行去醫院就診。發熱門診馬上進行例行的核酸檢測。當晚,核酸檢測初篩陽性。

廣州市荔灣區的檢測站。廣州日報圖片

廣州市荔灣區的檢測站。廣州日報圖片

21日一早,不等疾控中心復核,荔灣區防疫指揮部就已發佈公告:廣州荔灣排查發現1例疑似陽性人員。

郭婆婆的丈夫陸伯伯已於21日作為密切接觸人員集中隔離,判定為密切接觸者之後第3次核酸檢測結果呈陽性。

早於20日出現確診個案後,廣州大範圍做檢測,截至5月23日18時,疫情涉及重點區域重點人群累計採樣128072份,已完成115573份核酸檢測,結果均為陰性。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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