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等10人承認前年10月1日組織未組批准集結。案件今日(5月28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判李卓人、梁國雄、陳皓桓、何俊仁各兩項罪名,每條均判囚18個月同期執行。黎智英、楊森、何秀蘭、吳文遠判囚14個月,單仲偕及蔡耀昌同樣判囚14個月但准緩刑2年。
72歲的黎智英恐怕有排坐。
黎智英早前因涉及8.18組織及參與非法集結罪,已經被法院判囚1年,又因涉8.31非法集結被判8個月,兩案同期執行共14個月。
10個被告被判的刑罰。港台圖片
今日判10.1案,各涉及8.18及8.31案被告被判部份刑期分期執行,李卓人6個月刑期分期,3案共20個月;梁國雄4個月刑期分期,兩案共22個月;黎智英6個月刑期分期,3案共20個月。
目前,黎智英等待審訊的仲有幾單官司,包括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協助顛覆國家政權罪、在Twitter呼籲制裁香港及中國涉嫌分裂國家罪、以及欺詐工業邨公司。
金牙大狀分析,咁多控罪當中,今天再次判刑的非法集結罪是最容易入,因為證據簡單直接,他曾經出席,行在隊頭,好容易就告得入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至於其他罪名,例如國安法的「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就複雜好多,不過這些案件恐怕排期審訊都要兩三年,這些官司打上來都有排打,輸咗的都會上訴,恐怕任何一單都係要審訊5至7年的大官司。
現年72歲黎智英如今要開始服刑,另一方面同國安法相關的官司仲一單接一單要打,恐怕他都要長期在監獄裡出不來了。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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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