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公司20號發上月工資,員工要求經濟補償」的消息在網路上流傳。據南都記者了解,事件發生於深圳,因當事人不服勞動合同中每月20日發上個月工資的約定,向法院起訴。隨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公司屬拖欠工資,判決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為54481.7元。雙方也因此發生爭議,並最終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公司的再審申請。
南都記者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發現,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已披露該則民事裁定書。據顯示,莫某系深圳市XXXX設備有限公司員工,因與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每月20日發上個月的工資。隨後,莫某以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公司屬拖欠工資,判決公司應當支付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為54481.7元。隨後,公司因不服該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中,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公司申請再審稱:1.二審判決中關於拖欠發放工資的認定沒有法律依據,莫某與我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其認可了工資發放日期為每月20日,因此我司沒有拖欠工資;2.二審判決中關於拖欠發放工資的認定沒有結合實際,目前很多企業經營困難,工資發放很難及時到位,現行《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關於結薪日期的規定基本上得不到落實,二審判決無視企業的實際情況,作出了不利於促進社會勞動關係的判決。綜上,公司請求依法予以再審。
廣東高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為勞動合同糾紛。根據公司的再審申請事由,本案的爭議焦點仍然是公司應否向莫某支付經濟補償金。
據裁定書顯示:二審法院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九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認定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每月20日發放工資,因違反了相關規定屬於無效條款,公司在每月20日或者更晚支付工資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莫某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係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莫某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資,認定公司應當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為54481.7元,處理正確,本院予以支持。對於公司再審申請的上述事由及訴求,二審判決已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和論述,並無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在此不再贅述。公司申請再審也沒有提供新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故其再審申請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採納。
綜上所述,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依照相關規定,裁定如下:駁回公司的再審申請。
對此,深圳律協勞動與保障法律委員會委員陳偉律師表示,不管是一審、二審的判決,還是最終的裁定,均是合法合規的。「我國的勞動法是明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儘管公司在再審申請中稱,判決無視了企業的實際情況,但陳偉律師認為,工資的發放關乎勞動者的生存權,「因此在立法層面必須要有一個時間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