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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報道時事」牟了利嗎?

政事

特首「報道時事」牟了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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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報道時事」牟了利嗎?

2015年12月11日 08:44 最後更新:13:11

特首CY出席經民聯晚宴時,上台與司局局長高歌一曲《喜歡你》,後來又把他唱歌的片段上載至facebook,被指按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屬侵權,事件搞出一個大頭佛, 特首辦事後申請授權。

知識產權署署長梁家麗昨日再講到此事,再次以報道時事可獲豁免來解畫,指行政長官作為公眾人物,公眾有興趣知道關於他的消息,故可納入此豁免範圍。她解釋,豁免範圍針對的是事件,而非針對誰是發放者。但特首辦已向有關機構申請牌照並獲批准,她認為是最好的做法。

她的說法又引起反對團體質疑,鍵盤戰線法律顧問蔡騏話,若牽涉公眾人物就能豁免,「以人氣去決定豁免? 咁就唔係法治精神」。他重申梁的發佈行為極其量僅接近草案新增的「引用」豁免, 但也必須註明原作作者才合乎草案要求。

點解知識產權署署長梁家麗話特首係公眾人物可豁免?梁家麗應該是指事件本身的性質,而不是指上載人是特首就可豁免。估計她的邏輯是這樣,由於特首是公眾人物,公眾人物唱歌是新聞,報道新聞可以豁免,所以特首上載自己唱歌片段上facebook可以豁免。

但翻查法例草案,可發現相關說法的漏洞,草案第39條3款指「 為報導或評論時事而公平處理某作品,只要附有足夠的確認聲明( 第(6)款另有規定者除外),即不屬侵犯該作品的任何版權, 而就已發表版本而言,亦不屬侵犯其排印編排的版權。」

但接著的第39條第4款就指出:「在裁定處理作品是否第(1)、 (2)( b)或(3)款所指的公平處理時, 法院須考慮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並尤其須考慮---

(a)該項處理的目的及性質, 包括該項處理是否為非牟利的目的而作

出,以及是否屬商業性質;

(b)該作品的性質;

(c)相對於該作品的整體,被處理的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分量; 及

(d) 該項處理對該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睇完草案條文,發現只有非牟利非商業性質的新聞報道、 對該作品引用比例很少、不影響該作品的潛在市場價值,才可豁免。咁問題嚟啦,一個普通人將特首唱歌片段放上網應該無問題, 一個新聞網咁做就有問題啦,因為新聞網以牟利為目的,有商業性質。

特首又點呢?都可能唔得喎,因為佢咁做為宣傳自己,佢份工係高薪工作,有糧出喎,佢宣傳自己有助提高民望,是否「非牟利的目的」、「 不屬商業性質」呢?特別你想像一下,如果特首靠呢首歌一炮而紅,片段有過百萬瀏覽,市民對他好感增加的話,唱片公司真係會覺得特首咁做唔俾錢剝奪了首歌的市場價值,真係會去追討。

結論是在新例下,一般市民傳吓有版權的新聞訊息無問題,但網媒傳這些訊息去報道新聞無豁免,因為他們有商業目的。其他人傳呢啲有版權的新聞訊息,若因此明顯獲益( 例如商業機構或政黨或官員),一樣有侵權之嫌。 所以特首辦去申請使用首歌的版權,絕對有必要。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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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唱歌「報道時事」?

 

特首CY出席經民聯晚宴時,上台與司局局長高歌一曲《喜歡你》,又把他唱歌的片段上載至facebook。後來有網民指在新的版權條例下,CY這種行為也屬侵權,因為他是認真翻唱,不屬新例下「戲仿、諷刺、 營造滑稽和模仿目的、評論時事、引用、教學」的六種豁免,只是「 展示個人才華」及「抒發感情」,若版權條例草案通過,將屬違法。

知識產權署長梁家麗昨日在電台節目回應話,要「 問番特首辦先知有無版權擁有人同意」。 若特首未獲得版權擁有人同意,從法律觀點考慮,「 特首係一個公眾人物,可能可以用報道時事這個條文豁免」。

Ariel問過律師,佢話首先無「報道時事」呢一項豁免,新聞界亟希望有呢個豁免,最好加番入去。第二只有「評論時事」 的豁免。第三,左睇右睇,都睇唔到特首唱歌係「報道時事」, 即使有呢項豁免都幫唔到佢,佢唱《喜歡你》報緊乜嘢時事呢?

第四,咁特首唱歌又係唔係「評論」呢?按當晚的情景又唔係,因為事前事後佢都無評論咗乜嘢, 舉個例如果佢上台時話好多人唔喜歡經民聯,但我偏偏要唱呢首歌,咁就係評論,但特首無咁做,所以無評論。從其言行判斷,特首上台唱歌只屬俾面經民聯,係一種表態,不是評論。

律師話法律定義較嚴謹,主責官員解讀法例,不要胡亂來。由於特首和Beyond的黃家強一起唱《喜歡你》,所以知識產權署長最可能解話的只是「版權擁有人同意」,當然現實上擁有版權的唱片公司不一定有授權特首咁做,但這已是最可能的辯解,話唱歌是「報道時事」,就真係離咗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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