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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報道時事」牟了利嗎?

政事

特首「報道時事」牟了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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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報道時事」牟了利嗎?

2015年12月11日 08:44 最後更新:13:11

特首CY出席經民聯晚宴時,上台與司局局長高歌一曲《喜歡你》,後來又把他唱歌的片段上載至facebook,被指按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屬侵權,事件搞出一個大頭佛, 特首辦事後申請授權。

知識產權署署長梁家麗昨日再講到此事,再次以報道時事可獲豁免來解畫,指行政長官作為公眾人物,公眾有興趣知道關於他的消息,故可納入此豁免範圍。她解釋,豁免範圍針對的是事件,而非針對誰是發放者。但特首辦已向有關機構申請牌照並獲批准,她認為是最好的做法。

她的說法又引起反對團體質疑,鍵盤戰線法律顧問蔡騏話,若牽涉公眾人物就能豁免,「以人氣去決定豁免? 咁就唔係法治精神」。他重申梁的發佈行為極其量僅接近草案新增的「引用」豁免, 但也必須註明原作作者才合乎草案要求。

點解知識產權署署長梁家麗話特首係公眾人物可豁免?梁家麗應該是指事件本身的性質,而不是指上載人是特首就可豁免。估計她的邏輯是這樣,由於特首是公眾人物,公眾人物唱歌是新聞,報道新聞可以豁免,所以特首上載自己唱歌片段上facebook可以豁免。

但翻查法例草案,可發現相關說法的漏洞,草案第39條3款指「 為報導或評論時事而公平處理某作品,只要附有足夠的確認聲明( 第(6)款另有規定者除外),即不屬侵犯該作品的任何版權, 而就已發表版本而言,亦不屬侵犯其排印編排的版權。」

但接著的第39條第4款就指出:「在裁定處理作品是否第(1)、 (2)( b)或(3)款所指的公平處理時, 法院須考慮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並尤其須考慮---

(a)該項處理的目的及性質, 包括該項處理是否為非牟利的目的而作

出,以及是否屬商業性質;

(b)該作品的性質;

(c)相對於該作品的整體,被處理的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分量; 及

(d) 該項處理對該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睇完草案條文,發現只有非牟利非商業性質的新聞報道、 對該作品引用比例很少、不影響該作品的潛在市場價值,才可豁免。咁問題嚟啦,一個普通人將特首唱歌片段放上網應該無問題, 一個新聞網咁做就有問題啦,因為新聞網以牟利為目的,有商業性質。

特首又點呢?都可能唔得喎,因為佢咁做為宣傳自己,佢份工係高薪工作,有糧出喎,佢宣傳自己有助提高民望,是否「非牟利的目的」、「 不屬商業性質」呢?特別你想像一下,如果特首靠呢首歌一炮而紅,片段有過百萬瀏覽,市民對他好感增加的話,唱片公司真係會覺得特首咁做唔俾錢剝奪了首歌的市場價值,真係會去追討。

結論是在新例下,一般市民傳吓有版權的新聞訊息無問題,但網媒傳這些訊息去報道新聞無豁免,因為他們有商業目的。其他人傳呢啲有版權的新聞訊息,若因此明顯獲益( 例如商業機構或政黨或官員),一樣有侵權之嫌。 所以特首辦去申請使用首歌的版權,絕對有必要。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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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政策組外判研究多數公開 高人:多做研究比拍腦袋決策好

2024年04月16日 21:50 最後更新:22:35

立法會今天(4月16日)召開的財委會特別會議,會上選委會界別議員江玉歡及工聯會梁子穎均關注,特首政策組進行的研究不對外公開的做法,認為並非所有報告都不能公開,除了一些敏感話題報告外的成果理應公開,對香港市民或企業也有幫助。江玉歡又指,一些研究如旅遊巴泊位的研究用了90多萬元去做報告,做完研究但仍有旅遊巴擾民的問題。

高人話,外界或許有點誤解,以為特首政策組的研究都是保密的,其實並非如此。特首政策組一年外判的研究費用2000多萬元,當中很多研究是公開的。他們選題時也有和政策局溝通,確保做出來的研究政策局能用得著。

高人形容,政府決策前多做研究,了解情況,然後才作出決定,比拍腦袋決策科學得多。但事實上不能說做了一個旅遊巴泊位研究就馬上可以解決相關問題,但做了研究可以讓政策局有更多數據和科學分析,以供參照。

他說,特首政策組有部分研究不公開,涉及費用大約1000多萬,包括就不同問題做的民調,以及其他合約研究,保密的研究有兩大類,主要是和施政報告相關的前期研究,以及就政府內部醖釀中的政策作研究,例如了解外界有無其他可行的政策選項,或者作為「紅隊」,挑戰現有構思中的政策,找出其中漏洞。由於這些研究和政府即將推出的政策緊密關連,故有保密的需要。

高人分析,特首政策組的預算和過去差不多,但本屆政府謀劃的新項目很多,涉及眾多未來的規劃,以有限資源完成更多工作,協助政府作科學決策,殊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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