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講到東漢黨錮之禍,一班擅政宦官假借皇帝名義,打擊朝野反對者。士人學生被鎮壓下去,接下來便是百姓不堪壓迫「武裝」起義-黃巾之亂,屬於東漢晚期農民戰爭,亦是中國史上規模最大宗教組織暴動。
日本遊戲畫筆下的黃巾之亂 (網上圖片)
歷史告訴大家,每逢農民起事,觸發點大多是天災。靈帝在位時朝廷腐敗、宦官外戚繼續鬥,遇上全國大旱,歉收卻賦稅不減,走投無路的貧苦農民在鉅鹿人張角號令下揭竿而起,頭扎黃巾,向官僚地主發動猛烈攻勢,大大衝擊朝廷。
創立宗教「太平道」的張角,以「蒼天已死,黃天當立」為口號,根據五德始終說,漢為火德,火生土,而土為黃色,象徵要取代腐敗的東漢。張角早有準備,希望宦官裡應外合但事洩,提前了在184年2月(農曆正月)起兵。張角與兩弟弟張梁及張寶為首,黃巾軍到處燒毀官府、殺害吏士、四處劫掠,一個月內蔓延全國,他們勢如破竹,震動京都。
《黃巾起義三兄弟領袖勝利會師》 (網上圖片)
張角之所以有強大號召能力,與宗教有關。他早年信奉黃老學說,對民間醫術、巫術也很熟悉。日本學者窪德忠《道教史》指出,張角自稱獲得神書《太平清領書》,趁靈帝時疫病流行以符水治病。他宣稱人因犯罪而病苦,為人治病,要病人先反省過失,悔悟後才令其喝符水。他稱贊病癒者信念堅定,久治不癒就說他信念不誠,令百姓捧為活神仙。張角又派使者到處傳教,因此追隨的信徒愈來愈多,甚至高達數十萬。太平道最終逐漸有了軍隊式的組織,張角三兄弟都目稱「將軍」。
在《三國演義》中,因張角三兄弟等人的宗教背景,指他們懂得妖法,「妖術下得勝斬殺漢軍幾千人。」為小說增添味道。
清代《三國演義》圖冊,劉備剿黃巾 (網上圖片)
靈帝在四月命何進守衛京師,派精兵到各地鎮壓黃巾軍,其後在同年,隨著張角病死,張寶被殺,張梁戰死,終能平亂。漢室在這次事亂中威信再受一次嚴重打擊,但靈帝反而繼續享樂。
黃巾軍餘眾仍在各地頑強抵抗前後持續廿年。為了有效打擊黃巾軍,靈帝接受太常劉焉建議,將部份刺史改為州牧,由宗室或重臣擔任,擁有地方軍政之權,以便加強地方政權,有效進剿黃巾餘黨。
而正因漢靈帝連地方權力都放下,助長地方軍擁兵自重,各群雄互相攻擊,逐鹿中原,皇帝被軍閥挾持「號令諸侯」如同無物,促使東漢滅亡,另開三國時代序幕。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