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雲案發還高院重審,原本判陳志雲無罪的暫委法官潘兆童,再審仍然輕判,不但不判監禁,即使緩刑也不判,只判陳志雲罰款84,000元。
其實今日上半場已對控方極不利,控方另要求法庭根據防止賄賂條例33A條,頒令禁止陳志雲受僱於案發時任職的電視廣播公司,這是防賄條例在1980年生效後首次作出申請,法官斥責話,他已多次強調本案案情輕微,兩名被告亦非不誠實,他不明白控方何以要在本案作出首次申請。
聽到法官話案情輕微,控方已經滴汗。到求情階段,讀出電視廣播非執行董事邵方逸華的求情信,人稱六嬸的方逸華話,如果陳志雲事前向她申請主持涉案的奧海城活動時收取酬金,她亦會批准。由於六嬸當時也是陳志雲上司之一,她的求情就成為法官輕判的理由。
不過最吊詭的是陳志雲因防止賄賂條例入罪,但潘兆童法官卻說不能以「貪污」形容此案。客觀上就成為一單不是貪污的貪污案,自然不會重判。
成件事起因係潘兆童法官在原審判陳志雲無罪,律政司上訴,上訴庭話潘官判錯案,發還俾佢再審,佢再審一次,雖然判志雲大師有罪,但就話不能以貪污形容,決定輕判了事。
呢場仗未打完,律政司勢將就陳志雲的判刑上訴,而陳志雲自己會就定罪向終審法院上訴,志雲大師最後能否脫身,仲要睇上級法院點判。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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