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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TB強姦案女事主回應裁決感沉重無力:只帶來不公憤怒

冒充TB強姦案女事主回應裁決感沉重無力:只帶來不公憤怒

冒充TB強姦案女事主回應裁決感沉重無力:只帶來不公憤怒

2021年11月05日 19:53 最後更新:20:03

30歲男子曾子豪被指冒充TB,強姦一名透過女同志交友程式認識的女子X小姐。高等法院10月8日作出裁決,陪審團以5比2大比數裁定被告強姦罪不成立。女事主透過團體「風雨蘭」回應指,對裁決只有一股「沉重的無力感。」

X小姐形容案件說「你上網識了個女仔,在不同的社交平台都話自己係個女仔,出到來原來係男人,你都驚啦,更何況,這個男人而家要夾硬性侵你,仲要性侵你嘅時候先同你表明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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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TB性侵案被告曾子豪(圖)罪名不成立,事主X小姐指對裁決只有「沉重無力感」。資料圖片

冒充TB性侵案被告曾子豪(圖)罪名不成立,事主X小姐指對裁決只有「沉重無力感」。資料圖片

X小姐又指,明白到法律制度要保障疑犯權益,但這法律制度,今次只帶來「不公和憤怒」。她表示自己在法庭上作供時,法官以至大律師於性小眾詞彙都不甚了解,「L,G,B ,T 同 Q 每一個字都要解釋」。她稱法官同主控雖然都很有耐性聆聽,但認為對方對這些概念都不了解。她建議應為這些案件設立專家證人,讓陪審員對不同性取向及性別認同都有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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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憶述案發時情況指,當天與被告見面前,已清楚說明雙方有甚麼事可以做、有甚麼不可做,強調絕無同意與有男性性徵嘅被告發生性行為;到事發後她馬上逃走,將事件告訴相熟者,找社工,並於同日報警及見法醫。她形容自己在事前與事後,都已經盡力保護自己、保留最多證據:「難道一定要有閉路電視片段,又或者被告要曾經顯露到佢有強姦的意圖,先至告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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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小姐續稱,相信法律係有保障每個人身體自主權的原意,而女同性戀者在一個女同性戀平台尋找一名女性性伴侶,不應處處擔驚受怕,擔心被其他性別人士性侵。她認為即使性侵不幸地發生,法律亦應該作出公正的判決,懲罰罪犯,同時警醒社會,避免同類型的不幸再次發生。

冒充TB性侵案被告曾子豪(圖)罪名不成立,事主X小姐指對裁決只有「沉重無力感」。資料圖片

冒充TB性侵案被告曾子豪(圖)罪名不成立,事主X小姐指對裁決只有「沉重無力感」。資料圖片

32歲無業男涉於兩年前與已婚女網友初次見面時,在紅磡家維邨後樓梯強姦女網友,他否認一項強姦罪,案件星期三(12月10日)於高院續審,辯方結案陳詞指,被告沒向事主支付援交「肉金」,屬處理不當,但事主主動,被告不是強姦。法官張慧玲向陪審員作出指引,預計陪審團明(12月11日)將退庭商議。

被告盧彥銘(32歲,無業)被控一項強姦罪,指他涉於2023年10月30日於紅磡家維邨家義樓1樓樓梯間強姦X。案件由3女4男陪審團連同法官張慧玲審理。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就有關毒品的罪行獲控方發出「免予起訴書」的X (案發時30歲),早前透過視像供稱,當天因與丈夫吵架心情不好,遂應透過交友軟件認識的被告邀請,到他家中吸大麻。她指,見面後被告拖她手、攬腰及輕吻她,她雖感錯愕但沒阻止。她稱,被告提出先在後樓梯「smoke嘢」,惟被告在該處強吻她,其後更強姦她,她反抗不果。被告其後稱「返去拎大麻」並離開,她則向大廈保安員求助並報案。

控方結案陳詞指,沒有爭議的是X和被告的確在案發地點發生性行爲,關鍵在於當時X是否同意,被告是否知道X不同意,或罔顧X是否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性交。X承認,在案發前和被告有親暱行爲,但縱使有親暱行爲,也不代表X在事發當刻願意性交。

辯方結案陳詞指,被告在交友網站認識並約見一位女子「援交」,而發生性行爲後,聞到私處有異味,他有些不開心及害怕,認爲X「有性病都出來做」,離開時沒向X支付「肉金」500元,是他處理不當。辯方指,X在交友程序上的帳戶名稱是「做你一日的出租女友」,兩人講價後同意以500元金額交易。

辯方律師代表。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律師代表。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又指,閉路電視顯示,X和被告一見面就和被告「攬攬錫錫」,上身傾前,非常主動。而警方拘捕被告搜身時,並沒發現大麻,「smoke嘢」是X編造。

法官張慧玲聽罷雙方陳詞後,向陪審員作出指引,並將於明繼續,陪審團預計明早上退庭商議。

案件編號:HCCC 36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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