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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投票和高理性投票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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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投票和高理性投票的差別

2021年12月08日 18:19 最後更新:18:24

還有一個多星期就是立法會選舉了。各方吹出的風,好像講到立法會選舉會很熱,投票率會很高,又或者阿爺很希望有高投票率。我看這和事實有很大的偏差。

1. 話會投票和真的去投票差別很大。

香港民意研究所公布有關立法會選舉的最新一期民調,被問及會否前往投票,有51%受訪者表示「肯定會」或「多數會」;36%受訪者表示「肯定唔會」或「多數唔會」;11%受訪者表示「未決定」。調查在11月29日至12月3日,隨機抽樣訪問861名選民。

結果不少媒體以「民調顯示51%受訪者稱會投票」作為標題,有朋友看完後問我,這次立法會選舉真的有51%投票率那樣高?

我的回應是錯錯錯,投票率一定不會有這麼高。即使假設民調客觀,但選民話會投票,和真的去投票,差別很大。

投票是一個相當麻煩的行為,在假日不去睡覺、不去玩、不去飲食、不去運動,走去投票,機會成本很高。

我自己過去做過不少民調,發現表示「不會投票」的市民,到投票日差不多100%不會去,但表示「會去投票」的市民,到時會有種種理由不去,例如很累、投不投也是這樣、不認識候選人、揀不下手等100個理由不去投票。所以話會投票的最後有70%真的去了,已經很不錯,這樣就等如35.7%投票率。如果只有50%說會投票的最後去了投票,就等如25.5%投票率,也絕不為奇,所以若果要估,不是估投票率有51%,而是25.5%。

另外亦都有更科學的方法去推測。實際投票率通常會比民調受訪者表示「肯定會去投票」的數字略高。據香港民研的調查,有32%表示肯定會投票, 19%表示多數會投票。但我看過另一個民調,表示肯定會投票的選民只有21%,遠比香港民研的數字(32%)低,表示多數會投的有34%。若以此調查肯定會投票的只有21%,用「線性回歸」(linear regression)做預測,投票率只有23%。 

2. 阿爺也不寄望高投票。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周一(12月6日)發表講話,談到香港立法會選舉,有評論者指夏主任講話的主要目的是催票,想谷高投票率。我認為這是捉錯用神。1. 夏主任發言若要說有針對性,更大機會是針對美國總統拜登計劃在12月9日搞所謂「民主峰會」,特別是當中找羅冠聰上去打「香港牌」的內容,他正告西方不要做民主「教師爺」。雖然夏主任也提到希望市民參與,但特別指明是「凡是擁護一國兩制、希望香港越來越好的香港市民」都應該積極參與立法會選舉投票。他的態度也很明確,不希望支持反中亂港、支持港獨的人士出來投票。這說明了阿爺沒有盲目谷高投票率的動機。若想催谷,當然「阿貓阿狗」都叫你出來投票了。 

3. 理性民主才能長治久安。高投票和高理性投票有顯著的差別。在政治狂熱時期,投票率往往最高,大量新投票者湧入場,投入熱情洋溢的一票,他們往往認為自己為正義、為理想而投票。1933年,德國納粹黨在選舉中得到43.9%的選票,成為德國國會第一大黨,希特拉上台執政,出任總理,一場世界性災難由此拉開帷幕。有人說希特勒利用德國民眾反共的情緒才能勝出,這不是選舉的問題,只是民主制的失效。我認為正正是群眾的狂熱參與,投票率飈升,就是選舉的問題,無法防止激進化。

歷史不斷在重複,美國在2016年選出特朗普的選民,有人是相信中國製造的4G轉發器可以控制人的思想(後來也有人信它會釋放新冠病毒),由這些無知而狂熱的選民選出的總統,真是美國立憲先賢設計美式民主制的原意嗎?

我們不能盲信高參與、高投票率就是好選舉、好制度。選民冷靜一點,理性一點,討論政策問題,或許選舉論壇有點悶,或許選舉失去了血腥的狗鬥,但我們的民主制度,可以選出更多樣化、更有能力的議員,可以令香港長治久安,令民主制度行穩致遠。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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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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