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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投票和高理性投票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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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投票和高理性投票的差別

2021年12月08日 18:19 最後更新:18:24

還有一個多星期就是立法會選舉了。各方吹出的風,好像講到立法會選舉會很熱,投票率會很高,又或者阿爺很希望有高投票率。我看這和事實有很大的偏差。

1. 話會投票和真的去投票差別很大。

香港民意研究所公布有關立法會選舉的最新一期民調,被問及會否前往投票,有51%受訪者表示「肯定會」或「多數會」;36%受訪者表示「肯定唔會」或「多數唔會」;11%受訪者表示「未決定」。調查在11月29日至12月3日,隨機抽樣訪問861名選民。

結果不少媒體以「民調顯示51%受訪者稱會投票」作為標題,有朋友看完後問我,這次立法會選舉真的有51%投票率那樣高?

我的回應是錯錯錯,投票率一定不會有這麼高。即使假設民調客觀,但選民話會投票,和真的去投票,差別很大。

投票是一個相當麻煩的行為,在假日不去睡覺、不去玩、不去飲食、不去運動,走去投票,機會成本很高。

我自己過去做過不少民調,發現表示「不會投票」的市民,到投票日差不多100%不會去,但表示「會去投票」的市民,到時會有種種理由不去,例如很累、投不投也是這樣、不認識候選人、揀不下手等100個理由不去投票。所以話會投票的最後有70%真的去了,已經很不錯,這樣就等如35.7%投票率。如果只有50%說會投票的最後去了投票,就等如25.5%投票率,也絕不為奇,所以若果要估,不是估投票率有51%,而是25.5%。

另外亦都有更科學的方法去推測。實際投票率通常會比民調受訪者表示「肯定會去投票」的數字略高。據香港民研的調查,有32%表示肯定會投票, 19%表示多數會投票。但我看過另一個民調,表示肯定會投票的選民只有21%,遠比香港民研的數字(32%)低,表示多數會投的有34%。若以此調查肯定會投票的只有21%,用「線性回歸」(linear regression)做預測,投票率只有23%。 

2. 阿爺也不寄望高投票。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周一(12月6日)發表講話,談到香港立法會選舉,有評論者指夏主任講話的主要目的是催票,想谷高投票率。我認為這是捉錯用神。1. 夏主任發言若要說有針對性,更大機會是針對美國總統拜登計劃在12月9日搞所謂「民主峰會」,特別是當中找羅冠聰上去打「香港牌」的內容,他正告西方不要做民主「教師爺」。雖然夏主任也提到希望市民參與,但特別指明是「凡是擁護一國兩制、希望香港越來越好的香港市民」都應該積極參與立法會選舉投票。他的態度也很明確,不希望支持反中亂港、支持港獨的人士出來投票。這說明了阿爺沒有盲目谷高投票率的動機。若想催谷,當然「阿貓阿狗」都叫你出來投票了。 

3. 理性民主才能長治久安。高投票和高理性投票有顯著的差別。在政治狂熱時期,投票率往往最高,大量新投票者湧入場,投入熱情洋溢的一票,他們往往認為自己為正義、為理想而投票。1933年,德國納粹黨在選舉中得到43.9%的選票,成為德國國會第一大黨,希特拉上台執政,出任總理,一場世界性災難由此拉開帷幕。有人說希特勒利用德國民眾反共的情緒才能勝出,這不是選舉的問題,只是民主制的失效。我認為正正是群眾的狂熱參與,投票率飈升,就是選舉的問題,無法防止激進化。

歷史不斷在重複,美國在2016年選出特朗普的選民,有人是相信中國製造的4G轉發器可以控制人的思想(後來也有人信它會釋放新冠病毒),由這些無知而狂熱的選民選出的總統,真是美國立憲先賢設計美式民主制的原意嗎?

我們不能盲信高參與、高投票率就是好選舉、好制度。選民冷靜一點,理性一點,討論政策問題,或許選舉論壇有點悶,或許選舉失去了血腥的狗鬥,但我們的民主制度,可以選出更多樣化、更有能力的議員,可以令香港長治久安,令民主制度行穩致遠。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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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首惡定罪  法治得以伸張

 

「公義不但要能實現,而且要以人們能看見的方式實現」(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這句法治名句源於英國首席大法官休爾特勳爵(Lord Chief Justice Hewart , R v Sussex Justices Ex parte Macarthy),實踐法治要看得見,睇得到。香港法院審訊黎智英案,正好體現了這個「看得見的法治原則」。

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經歷156日審訊,案件今日(12月15日)宣判,3名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一致裁定,主腦黎智英3項控罪包括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罪」罪成,另外兩項《香港國安法》之下「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均罪成。這是香港首宗被定罪的「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案件。

法庭要不留合理疑點地證明黎智英進行煽動,以及勾結外國勢力;而《香港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生效,禁止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由於法律不能溯及生效前的行為,故要證明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有勾結外國勢力,才能入罪。

主審法官判詞顯示黎智英罪成有兩個關鍵要點:

1.     黎智英證供不可信。

判詞指法庭認為黎智英「作證時多處自相矛盾、前後不一、閃爍其詞和不足為信。法庭拒絕接納他的證供。」可見法庭認定黎智英是一個「大話證人」。

至於案中的主要控方證人是6名從犯證人,當中4人(即張劍虹、陳沛敏、楊清奇和周達權)於相關時間是《蘋果日報》的高層。他們各自供述黎智英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日報》的編採方向,以至於當時負責《蘋果日報》社論及論壇版的主管楊清奇稱他們只有「鳥籠」自主。楊清奇表示自己在撰寫社論及為論壇版選稿時,會以黎智英的觀點和立場作為指引。幾位證人亦提到,黎智英在飯盒會上將自己的政治觀點告知《蘋果日報》的高層。這有助法庭判定黎智英不是一個尊重新聞自主的傳媒人,而是一個操控輿論機器的煽動者。

其餘兩名從犯證人為陳梓華和李宇軒。陳梓華供述在2019年,他嘗試協助李宇軒為「G20」團隊的國際文宣活動尋求經濟援助,以呼籲外國向中國及香港特區施加政治壓力。

判詞指「每一名控方證人均被深入盤問,但這無損他們任何一位的可信性,法庭裁定他們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認定6人是「誠實證人」,故相信他們描述的案發經過。 

2.     《國安法》生效後繼續犯案。

法庭裁定「案中有大量的證據顯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黎智英繼續表達其反中國的立場,進行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但他這樣做時就採用了一個較為間接和隱晦的策略,收斂了自己的激烈言辭。這點可從《蘋果日報》的社論、論壇、他自己的文章、帖文和節目中看見。

法庭基於案中的證據,裁定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請求外國(特別是美國)實施對中國和香港特區進行制裁、封鎖的活動,在《國安法》實施後並沒有停止。即使他的請求變得含蓄和隱晦,但是他進行其活動的意圖依然如故,故裁定他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名成立。

如今黎智英案初步審結,法庭將考慮各被告的求情後,稍後才會判刑。按《香港國安法》第29條,觸犯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後回看,事發後陳梓華和李宇軒意圖逃往外地,被截獲遣送回港後,願意出任從犯證人,而《蘋果日報》4名高層亦願意出任從犯證人,是案件偵查的關鍵轉折點。由於黎智英策劃的勾結外國勢力活動秘密進行,控方本來不易搜證,但有從犯證人指出事件真相,就有助建立完整的證據鏈條,對起訴有很大幫助。

從黎智英整個審訴和判決可見,香港法庭審理黎智英案,並不是速審速判,而是經歷156日審訊,讓控辯雙方證人詳細作供,各自被仔細盤問,誰講真話,誰說大話,公眾一目了然。法庭採用「看得見的法治原則」,既保障了被告的權利,也進行了公正的審訊,最後不留合理疑點地,證明黎智英罪名成立,彰顯了香港的法治。

反觀美西方,卻不斷干預香港的審訊。在黎智英案開審前夕,已有美國國會議員提出議案,要求白宮制裁多位特區政府官員、檢控官和法官,意圖恐嚇法官。在案件審訊期間,有美國國會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議員,持續就黎智英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就黎的羈押安排,作出偏離事實的評論,訛稱黎智英受到虐待,干預香港司法。到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近日發表「2025年報告」提及黎智英案件,亦肆意抹黑香港特區的依法執法、檢控和司法機關,向司法機構作最後施壓。

這件案件的焦點是黎智英勾結美國等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美國議員和政客就是勾結黎智英的當事人,他們惡意評論事件,妨礙香港司法公正的意圖太明顯了。

美西方對本國危害國安的案件從嚴處理。看當日美國法庭對2021年國會山騷亂案參與者、右翼組織驕傲男孩負責人塔里奧判處22年徒刑,就知道他們對煽動暴亂份子毫不手軟。但他們卻對香港類似事件說三道四,其雙重標準,令人厭惡。

香港法庭判定黎智英有罪,聞者足誡,法庭判決警告反動份子,勾結外國勢力,出賣國家,不會有好下場。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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