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魷魚遊戲之1 2 3木頭人

博客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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魷魚遊戲之1 2 3木頭人

2021年12月15日 20:12 最後更新:23:18

 12月19日的選舉臨近,表面看,完善政制後好像競爭性下降了,而實際上,激烈程度比想像中高。有參選人私下話,有人建議他入場參加選委會界別選舉,當時以為很易取勝,如今才知道是一場「魷魚遊戲」,而且是劇中第一場的「1 2 3木頭人」遊戲(即是我們小時候玩的「1 2 3紅綠燈」),他擔心自己會被人射殺。

這個選舉遊戲越玩越激,功能組別中有很多界別,都是一對一的格局,本來以為非現任議員的參選人,只是陪跑,但選舉正式開打之後,很多現任議員都非常吃驚,那個以為是陪跑的建制派競爭者,勢兇夾狼,直接對他們造成威脅,恐怕選舉會有出人意表的結果。

地區直選方面,各選區的情況都不同,部分選區的競爭相當激烈。部分事前以為建制派穩拿兩席的地區,由於反對派參賽者有望入局,變成兩個建制自相殘殺。

不過,真正有趣的是選舉委員會界別的選情,因為這是一個全新的選舉,大家都沒有經驗,選舉委員會界別共有40個議席,有51人競爭。現時,各方已知道並無「祝福名單」,選委不會按一張所謂的「祝福名單」去選出40個立法會議員,這就變成「百駒競走,能者奪魁」的真淘汰局面。

近期,不同選委組別都在搞論壇,初時,有個別高知名度候選人以為自己得到阿爺的祝福,又是名人,可以「躺贏」,所以就不去論壇。但後來發現,與自己的特點相近的候選人,每個論壇必到,自己不出席論壇,恐怕會被選委嫌棄,唯有急急改弦更張,亦是每個論壇都「逢請必到,逢到必早」。

相信外界對選委會組別的選舉方式,仍是不太了解,我不妨在此稍作介紹。

第一,投票方式是「全票制」。選委會有40個立法會議席,現在在任選委有1448人,每人都要投「全票」,即每人都要投票選出40人,不能多,也不能少,不能選39個,也不能選41個。

在選舉當日,所有的選委都會集中到會展中心的投票中心投票,選委填好的選票後,場內會有機器檢測委員是不是投了40票,不夠的,要再填寫補足;投多了的,就要另拿選票再填。總之要投出剛好選40人的有效票。

第二,獲選門檻要過千。由於是全票制,選票總數有數得計。假設1448個選委全部出席投票(相信只有極少數的選委不出席投票),每人投40票,總票數就是57920票。假設所有選票都平均投給51個候選人,每人獲得1136票,理論上,誰人能獲得1137票或以上,就穩拿一席。當然,現實上,票數不會平均分給每個候選人,若得票排在前面的20個候選人得到1400票以上的高票數,意味著排在後面的候選人,可能只需拿900票,已經可以入局。反之若得票排在前面的20個候選人也只是得到1200的較低票數,意味著排在後面的候選人,可能需拿過1000票,才可入局。所以保險一點計,現實上能夠獲得1000票的候選人,已很大機會可以當選。

第三,得團體支持比較有利。在選委會界別裏面,有不少大政黨、大工會和大社團,她們手上都有過百選票,如果她們都自設一份推荐對象名單,可以和其他的團體換票,因此,有大團體支持的候選人,能夠得到1000票以上的機會大增,對那些散兵游勇候選人,形勢比較不利。

這51個選委會組別的候選人,都已得到阿爺的認可才可入場,在阿爺眼中,任何人當選也沒有問題,整個選舉的魷魚遊戲的味道就十分強烈,恐怕這就是阿爺的佈局,這次選舉投票率應該不會高,但競爭性不會低,能夠逆流而上,通過選舉窄門,成功入場的人物,都應該比較打得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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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罪倖脫 國安罪難逃

 

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上訴庭裁定黎智英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件源於黎智英旗下的公司,在1995年向科技園公司租用將軍澳工業邨土地,做「出版印刷業務」,但3年後即1998年起,黎智英就將其私人公司「力高顧問有限公司」,遷入在那塊土地上建起的壹傳媒大樓營運,顯然不符土地指定用途。

原審法官指出,黎智英長達20年期間一直公器私用,濫用政府批出的低廉土地「自肥」。黎智英容許其私人公司力高在將軍澳大樓上營運,提供私人服務,包括管理其私人的3艘遊艇、處理其大宅事務及提供秘書服務等,相關事務只是黎智英的私人事務,和租契列明「出版及印刷業務」明顯無關。

舉個簡單例子,如果你是打工仔,你可在上班時搞私幫生意,還用公司地址做自己公司註冊地址?

尤有甚者,涉案期間科技園公司曾經嘗試巡查,但黎智英團隊以存有機密新聞資料為由,拒絕科技園公司人員進入。直至2020年真相曝光,黎智英急忙叫其私人助理Mark Simon立即將力高搬走並更改註冊地址,這個做法明顯是作賊心虛,明知是公器私用,但有意為之。如果黎智英覺得自己的行為並無問題,何不理直氣壯把力高留在壹傳媒大樓,任由科技園公司去查?

原審法官裁定黎智英欺詐罪名成立,於2022年12月判處監禁5年9個月,並罰款200萬元。

黎智英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黎智英違反租賃條款,但就認為黎智英被告的欺詐罪,當中定罪元素的「隱瞞」,建基於披露責任的存在,然後違反披露責任。黎智英的代表大狀爭辯在普通法原則之下,合約方一般無責任披露自己違約,除非合約裡面有特定披露條款,而本案的租約並無明文條款要求合約方披露違約。上訴庭同意這是一個合理疑點,按「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原因,判黎智英上訴得直。

事件衍生3點思考:

第一、上訴得直無改公器私用本質

黎智英顯然找到好律師,抓住一個法律觀點,確立成為合理疑點,成功令自己脫罪。如果是升斗市民,同樣有濫用公共資源的行為,但付不起錢請這麼厲害的大狀,就一定會被定罪伏法。

黎智英當年營運的《蘋果日報》,天天質疑政府濫用職權,質疑高官公器私用。今次黎智英因為法律技術角度上訴成功,無改他20年來公器私用的事實。黎智英自己就是那種當年他旗下媒體日日批評的、濫用公共資源以自肥的人物。黎智英這麼有錢,要搞自己私人遊艇的事,為何不自己出錢在外面另租一個商業單位去搞? 這豈不是小小便宜也要貪,有一種「我搞《蘋果日報》不信你夠膽查我」的心理?

第二、脫罪證明司法獨立

我們或許不滿意這個判決結果,律政司亦聲言考慮上訴,但香港行普通法制度,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一種「寧縱無枉」的精神,或許會放過壞人,但不想錯判好人。當美西方政府日日在批評香港法庭以政治判案、香港不再有法治,如今黎智英欺詐案上訴得直,倒過來反映香港法治健全,司法機關獨立判決,不一定會判出公眾喜歡的答案。

第三、無改黎智英賣國的事實

黎智英長期利用旗下的媒體《蘋果日報》,肆意挑動社會矛盾,煽動仇恨,針對中央,甚至公然乞求外國制裁中國、制裁香港特區,行為卑劣。結果他在去年12月15日被法庭裁定三項串謀勾結外國境外勢力及串謀釋出煽動刊物罪罪名成立,在今年2月9日被重判入獄20年。

如今他的欺詐案脫罪,不會改變他因為國安案被判入獄20年的事實。正義有時來得較晚,但從不缺席。黎智英涉及多宗案件,被定罪伏法的結果充分表明,雖然香港普通法制度定罪標準比較嚴謹,但黎智英作惡多端,最後都法網難逃。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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