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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籍婦1傳9 首現Omicron「BA.2」變種 又叫「隱身Omicron」 擴散風險極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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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籍婦1傳9 首現Omicron「BA.2」變種 又叫「隱身Omicron」 擴散風險極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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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籍婦1傳9 首現Omicron「BA.2」變種 又叫「隱身Omicron」 擴散風險極高

2022年01月18日 17:57 最後更新:18:00

香港疫情不止沒有減慢,還在不斷擴散,除了寵物店女確診者社區感染Delta變種病毒之外,43歲巴基斯坦籍婦人在油麻地香港海景絲麗酒店檢疫期間感染新冠病毒,很快已經1傳9,9名親友確診。她感染的是較少見的Omicron「BA.2」變種,恐怕已傳入社區。

理工大學醫療科技及資訊學系副教授蕭傑恒表示,Omicron變種病毒有兩個分支,分別是「BA.1」及「BA.2」,過往與輸入個案有流行病學關連的Omicron個案均帶有「BA.1」,而「BA.2」主要出現在來港的外傭身上。他指從巴基斯坦抵港的43歲女子帶有「BA.2」,今次「BA.2」首入社區,第一代就至少感染9個人,認為較難追蹤密切接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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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診感染Omicron「BA.2」變種的巴基斯坦女子住大坑東村,疑出現垂直傳播。

確診感染Omicron「BA.2」變種的巴基斯坦女子住大坑東村,疑出現垂直傳播。

Omicron變種病毒「BA.1」和「BA.2」的比較。

Omicron變種病毒「BA.1」和「BA.2」的比較。

Omicron變種病毒「BA.1」在全球113個國家出現。

Omicron變種病毒「BA.1」在全球113個國家出現。

Omicron變種病毒「BA.2」已在全球30個國家出現。

Omicron變種病毒「BA.2」已在全球30個國家出現。

確診感染Omicron「BA.2」變種的巴基斯坦女子住大坑東村,疑出現垂直傳播。

確診感染Omicron「BA.2」變種的巴基斯坦女子住大坑東村,疑出現垂直傳播。

日前,以色列多家媒體報導稱,該國至少發現20例新冠Omicron毒株BA.2變體的感染者,該變體相比Omicron原始毒株BA.1突變數量更多,引起了部分專家的擔憂。無獨有偶,近日,多個跟蹤新冠病毒進化情況的研究人員在社交媒體警告,Omicron毒株BA.2變體正在多個國家出現,甚至開始逐步替代更早出現的BA.1變體。這種“內卷”(病毒之間激烈競爭)顯示,BA.2變體很可能具有更強的傳染性。

Omicron變種病毒「BA.1」和「BA.2」的比較。

Omicron變種病毒「BA.1」和「BA.2」的比較。

根據各國上傳到GISAID平臺的新冠病毒基因組資料,12月中旬前,BA.2變體還非常罕見,但此後數量迅速上升。在丹麥,從12月30日至1月2日,BA.2變體占該國上傳新冠病毒樣本總數的比例從14.1%增長到30%,而BA.1變體佔比則從76.6%下降到65.1%;在印度,從12月30日到1月5日,BA.2佔比從12.1%上升到46.4%,BA.1變體佔比則從58%下降到37.7%。此外,英國、菲律賓、加拿大、德國等全球數十個國家均已發現BA.2變體的存在。

澳洲昆士蘭省1月7日報告首例新冠變異株Omicron變種BA.2型的感染病例。衛生官員稱該亞型株與Omicron BA.1十分相似,但不存在Omicron BA.1特有的“S基因脫落”特徵,故BA 2難以被PCR核酸檢測識別,由於難以測出,被稱為「隱身Omicron」,亦具有更強的傳染性。

Omicron變種病毒「BA.1」在全球113個國家出現。

Omicron變種病毒「BA.1」在全球113個國家出現。

澳洲昆士蘭省7日報告2例Omicron變種BA.2型病例,一例由奈及利亞入境,另一例由南非入境。昆士蘭州代理首席衛生官員彼得·艾特肯表示,科學團隊發現這兩例的病毒和之前發現的Omicron變種BA.1型基因有差別,並將其報告國際委員會。

Omicron變種病毒「BA.2」已在全球30個國家出現。

Omicron變種病毒「BA.2」已在全球30個國家出現。

根據廣東省疾病控制預防中心研究人員1月3日發表在《中國疾控週刊》上的相關文章,全球最早的BA.2變體樣本於2021年11月27日在南非發現,12月28日,廣東省疾控中心發現一名境外輸入病例感染了BA.2變體,基因測序分析認為,該變體有67個核苷酸變異位點,在蛋白質水準上有49個氨基酸突變位點和9個氨基酸缺失。而BA.1變體蛋白質水準上共有約50處變異,相對BA.2變體略少。

事實上,奧密克戎毒株還有一個BA.3變體,但數量很少,全球僅發現33例樣本。目前,各國科研人員正在緊密追蹤奧密克戎毒株BA.2變體的傳播,其傳染性和致病性特點仍在研究之中。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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