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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格拉底好彩有個惡老婆

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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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格拉底好彩有個惡老婆

2016年01月29日 20:53 最後更新:21:34

港大校委會主席李國章本周二首次主持校委會會議,結果被包圍5小 時。港大校長馬斐森事後形容學生是暴民, 表示被圍困時感到人身安全受到威脅。 罷課的港大學生要求全面取消特首兼任大學校監的制度, 同時要求大學校委會由選舉產生,客觀上等如宣布大學自治, 恐怕政府不會接受這些要求。雙方對立的僵局,將會持續下去。

本來有不同意見,大家理性討論,即使你說服不了我, 我說服不了你,也無所謂, 但現時最大的問題是學生放棄採取和平的方法。以前,泛民堅持「 和理非非」的原則,即所有的行動都要履行和平、理性、非暴力、 非粗口的方式進行,但後來泛民激進派抬頭, 經常採用武力的激進手法去抗爭。我希望提出政治訴求的人, 重回理性主義(Rationalism)的原則。

理性主義在歐洲啟蒙運動以後興起, 認為知識來源是建立於人的理性,而不是純粹透過感觀去感知。 而辨認知識的方法,則是透過反覆和平的討論去實現。 這種思維源於古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Socrates), 他與他的學生柏拉圖(Plato)及柏拉圖的學生亞里士多德(A ristotle),並稱「希臘三賢」,乃西方哲學的奠基者。 西方民主、自由的思想,也源於這些古希臘哲人。

蘇格拉底畫像

蘇格拉底畫像

蘇格拉底生於公元前470年,他出身貧寒,以教書為生, 開辦了一所哲學學校。蘇格拉底採用的教學法又稱為詰問法,他會先 提出一個問題讓參加討論的學生各自回答,之後他會繼續提問, 直至解決了所有討論者的衝突思想,即達致一個共識的答案,或者直 至討論者都承認他們也不知道答案為止。事實上,大多數的討論都會 在未知答案的情況下結束。他也認為世界上有很多事情都沒有最終的 答案,然而,通過理性的討論及思考, 可以讓大家比較合理地接近真實的答案,提升思考問題及解決問題的 能力。

蘇格拉底為人風趣幽默,他的哲學思維如此出眾, 可能與他的妻子有關。據說他的太太贊西佩(Xanthippe) ,是出名脾氣暴躁而又嘮叨不休的潑婦。有個著名的故事, 話說有一次贊西佩對蘇格拉底大吵大鬧,然後用垃圾和污水, 撥到蘇格拉底身上,蘇格拉底隨即說:「 我就知道打雷之後就要下雨了」。蘇格拉底的應對, 充份體現了他透過理性去認知世界的思維, 他幸好有這個嘮叨不休的惡太太,才培養出超乎尋常的理性及耐心。

名畫「蘇拉底之死」(La Mort de Socrate),是法國新古典主義畫派的奠基人雅克-路易·大衛於1787年創作的油畫

名畫「蘇拉底之死」(La Mort de Socrate),是法國新古典主義畫派的奠基人雅克-路易·大衛於1787年創作的油畫

蘇格拉底的死亡亦很戲劇性。他是雅典的大哲學家, 卻被雅典法庭以不虔誠和腐蝕雅典青年思想之罪名判處死刑。 柏拉圖在《申辯篇》記載了審判的過程。蘇格拉底的「罪行」 開始於他的朋友凱勒豐(Chaerephon)向神諭處( 占卜的地方)詢問,有沒有人比蘇格拉底更聰明? 神諭處的回答則是否定的。蘇格拉底認為這個答案是另一個謎題, 他便四出尋找比他更聰明的人。他問雅典人有關他們對於至善、 至美和美德的看法,發現雅典人只是自以為知道很多, 實則一無所知。蘇格拉底於是總結,他比其他人聰明, 僅在於他承認他什麼也不知道(即是他聰明只是由於他知道自己並不 聰明,這就被指為違反神的指示了)。 真正的問題是因蘇格拉底的超人智慧, 令到雅典政治人物對他群起攻之,令他最後被判死罪。

其實,蘇格拉底的學生,已經準備好賄賂監獄守衛, 安排他逃離雅典,名畫《蘇格拉底之死》正是描繪這個場景。 但蘇格拉底拒絕逃跑,他認為必需要遵守城邦的法律, 服從這個城邦的法官,以及陪審團所審判的結果。否則, 他便違反了他與這個城邦的「契約」,也違背了他一直倡議的原則。

跟大家介紹蘇格拉底的故事,只是想告訴大家, 我們對現實世界的認識實在太少,我們應該要少用一些暴力、 多用一點理性,不要太過相信某些事情是百份之百正確, 一定要用暴力去強逼別人接受,應該透過和平的討論, 即使未能夠達致共識,至少也能夠拉近差距, 令到社會可以向前邁進,反之,暴力與暴力的對決, 只會讓社會退步。

若我教一堂政治哲學課,可以由一個問題開始:香港政府每年 向港大撥款40多億支持它的運作,可以讓它由學生自己管治嗎?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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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制衝突危機

 

港大風波演變成一個連番包圍校委會的局面,衝突場面難免。事件主角之一前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表示,可以用司法覆核去挑戰政府,令事件更添變數。

陳文敏的理據是《基本法》規定有學術自由,而特首擔任大學校監,是損害了學術自由,而《基本法》第11條規定,任何法律不可以和《基本法》相抵觸,故可以用現行的制度違反《基本法》為理由,提出司法覆核。他又說假如有人因此提司法覆核,不排除會提供協助。

陳文敏的建議涉及法庭有違憲審查的權力的問題。在80年代起草《基本法》期間,我是跑政治新聞的記者,一直有採訪起草的過程,當時「違憲審查」已經是起草過程中一個很富爭論性的問題。當時的香港法律界草委會成員提出香港法院應該有這樣的權力,但內地委員認為特區法院這個權力應有限制,因為這涉及了特區法院解釋《基本法》的權力。

我就陳文敏的講法,請教了一位內地權威法律專家。他說若有人以陳文敏提出的理由作司法覆核,問題涉及兩個層面,第一個是香港法庭如何判決。《基本法》規定香港有學術自由,而《基本法》對香港人的權利及自由的保障,背後有一個重要思想,就是盡量保持原有的制度不變,50年不變。意謂港人於1997年回歸前所享有的自由,在97回歸之後也不應該遭到剝奪。所以,整部《基本法》的起草,就是盡量寫下香港人原來享有的各種自由,予以保障。

在回歸以前,香港的行政首長(港督)一直兼任大學校監,亦擁有委任大學校董或校委的權力,這個制度行之有效。起草《基本法》,寫下保障學術自由,同樣是在這種制度的前設之下提出來的,所以該法律專家不覺得可以質疑這個制度是違反《基本法》對學術自由的保障。

他更提到,公家的大學是由政府撥款支援,若大學完全不想受到政府的規管,方法其實很簡單,轉為私立就可以了。特首也不再是該大學的校監。但大學主要靠政府撥款支持,又想完全不想受到政府的規管,這種制度,在其他地區也聞所未聞,亦看不到有實質的可行性。若實行這種制度,大學不受政府監察,可以不斷拿錢,不斷膨脹,亦非納稅人之福。錢多而權力不受限制,也會導致大學發生歪變,長遠亦不利學術自由。

他又提到更深的層面,就是對《基本法》解釋的問題。無論香港法庭如何判斷,事件將涉及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解釋權。人大的解釋權有兩種,一種是隨時可以自動解釋,另一種是在國務院要求下,或者按《基本法》158條規定,特區法院審理案件涉及中央人民法院管理事務或中央與特區關係,在作出最終判決之前,要先提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的《基本法》條文作出解釋。

他認為在上述的司法覆核案,與訟的政府一方可以爭議,由於特首由中央任命,賦予特首權力管治香港,特首管治大學的權力,也是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的事務。如果特首的權力不斷地削弱,中央也不可能依靠特首管理香港。所以,政府一方可以要求特區終審法院在判決前,先尋求人大常委會解釋。

聽完內地權威法律專家的分析,我對陳文敏的司法覆核建議很有保留。他在香港引發一場官司,一旦官司向著對他有利的方向發展,將挑動人大常委會解釋有關的《基本法》條文,客觀上削弱了香港法院的權威,無端引發一場憲制危機,大有自招麻煩的味道。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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