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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大專生「光復屯門公園」示威 非法集結判入更生中心

19歲大專生「光復屯門公園」示威 非法集結判入更生中心

19歲大專生「光復屯門公園」示威 非法集結判入更生中心

2022年02月04日 15:35 最後更新:15:42

19歲大專生響應號召參與2019年9月的「光復屯門公園」示威,在警方多次警告下沒有離開,最終遭拘捕。他早前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案件今天在屯門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施祖堯指出,案發時正值示威活動的巔峰期,集結人士在多次警告下仍不願離開,部分人更以雷射筆照射警方和叫囂,增加衝突對峙發生的情況。惟考慮到被告的更生需要,遂採納報告建議,判他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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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指,案發當日屯門有合法遊行,但起步後有人偏離原定路線,改而到涉案地點集結。被告為該200名集結者的其中之一,他身穿黑衣站在人群前方,另戴上防護裝備。在警方多次舉起警告後,在場人士沒有離開,直至推進和制服行動開始,被告終在錦薈坊被捕。辯方求情稱,本案非同類中最嚴重,望判處更生中心以讓其學習奉公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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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公園再光復」遊行有示威者聚集,大批防暴警員到場。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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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唐綽謙(19歲,現時無業)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杯渡路及鄉事會路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屯門公園再光復」遊行有示威者聚集,大批防暴警員到場。 資料圖片

「屯門公園再光復」遊行有示威者聚集,大批防暴警員到場。 資料圖片

上訴庭今日(15日)裁定,律政司就一宗2019年旺角非法集結案的上訴得直,推翻一名無業男子早前獲判無罪的裁決,下令將案件發還區域法院重審,並將於兩個月內頒布書面判詞。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情重温:被告被指參與「和你shop」堵路

報稱無業、案發時46歲的男被告王若詩,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以及違反《禁蒙面法》。案件源於當日一場所謂的「和你shop」示威,現場有暴徒集結堵路。案件經審訊後,原審法官葉佐文於2021年7月在區域法院裁定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

案件4月15日於高等法院開庭審理。資料圖片

案件4月15日於高等法院開庭審理。資料圖片

上訴庭審視新證據 辯方認同裝備構成「壓倒性證據」

律政司於2024年1月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日由法官彭偉昌、張慧玲和譚耀豪審理。控方在庭上播放案發片段,指當時在恒生銀行對出有暴徒非法堵路,被告蒙面、右手持螢光棒,站在非法集結現場附近的馬路上。當警方包抄追捕時,被告迎面跑向警方,其行為因此可與無辜旁觀者區分開。

辯方律師在庭上認同,被告當時的裝備,包括佩戴防毒面罩及手套、手持螢光棒及攜有索帶,其疊加效應構成「壓倒性證據」。然而,辯方指被告當時迎面跑向警員,是對被告有利的證據,顯示他可能並未犯事。

法官質疑辯方説法 指裝備已顯示參與意圖

法官張慧玲質疑此説法,指出被告當時使用螢光棒,行為似是帶領他人離開,若真是無辜者,「自己走咪得」。她認為被告算不上主動跑向警員,而是正被警員追捕時,迎面遇上包抄的警員而已。

法官彭偉昌進一步指出,觀乎被告身上的裝備,不論他跑往何方或站着不動,也明顯有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反問「若非參與者,還能有何推論?」他亦指,辯方引述的原審裁斷指被告或因沒有犯事才走向警方,但被告沒有出庭作供,根本沒有證據支持此推論。

原審法官葉佐文當年的裁決理由,是指控方呈堂片段僅攝錄被告跑走,未能證明他曾參與堵路,而且被告遇見持槍警長阻攔,倘再往前會進入其他疑犯被捕範圍,有阻差辦公之嫌,轉身跑走屬人之常情。

然而,上訴庭經審視新呈交的片段及辯方對裝備的承認後,認為原審裁決有誤,最終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推翻無罪裁決,將案件發還區域法院由另一法官重審。

律政司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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