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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委會議員促請政府引用《緊急法》全速抗疫 為內地醫護來港協助救治開綠燈

博客文章

選委會議員促請政府引用《緊急法》全速抗疫 為內地醫護來港協助救治開綠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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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委會議員促請政府引用《緊急法》全速抗疫 為內地醫護來港協助救治開綠燈

2022年02月19日 15:12 最後更新:20:53

眼下疫情嚴峻,多名選委會界別立法會議員2月17日召開網上聯合記者會,提出「以法抗疫」,促請政府引用《緊急法》全速抗疫,包括為內地醫護來港協助救治開綠燈,推行全民強檢,興建方艙醫院和隔離設施等。

多名來自選委會界別立法會議員梁美芬、何君堯、簡慧敏、鄧飛、江玉歡、林智遠、陳沛良、黃元山和吳傑莊認為,面對疫情大爆發,抗疫任務壓倒一切,港府作為抗疫主要責任人,要在法律上拆牆鬆綁,必要時啟用《緊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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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慧敏。

簡慧敏。

鄧飛。

鄧飛。

梁美芬。

梁美芬。

特首林鄭月娥。

特首林鄭月娥。

簡慧敏。

簡慧敏。

本身是執業律師的簡慧敏指,第599章《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7條已賦予食衛局局長足夠權力去推行強制全民檢測,法律上沒有問題。她呼籲港府動員一切可動員的力量和資源,增加可協助打疫苗和講解的醫護人員,特別為老人等高危群組服務,並加快加急簽發《隔離令》,阻止病毒進一步擴散,同時嚴厲執法,杜絕外傭假日違規聚集。

特首林鄭昨日黃昏宣布改用緊急法押後特首選舉。簡慧敏今日零晨再發帖,歡迎特首接納了他們的建議,喜見特首行了重要一步,以《緊急法》延遲特首選舉,全港上下一心齊抗疫,此乃人命的問題,此乃香港大局穩定的問題。

簡慧敏話,支持特首啟用《緊急法》,要先為內地醫護來港協助救治的大任務開綠燈,從速進行全民強檢及興建方艙醫院和隔離設施。

鄧飛。

鄧飛。

出身教育界的鄧飛則認為目前最重要的是盡快成立統一抗疫指揮中心,統一調度政府、社會和中央支援特區的人力物力資源,不能再靠各部門各自為戰、各團體單獨行動。他又議建政府透過協調,提供二百多間空置學校作隔離檢測或接種疫苗。

梁美芬。

梁美芬。

梁美芬表示,有危亦有機,現在正是凝聚民心的好機會,正如少數民族的團體現在也主動提出借出場地給予政府使用,協助抗疫。她重申要為內地醫護來港協助救治的任務大開綠燈,批准他們來港作短期臨時註冊或有限度註冊,從而協助本港抗疫救治工作。

梁美芬要求安置在醫院外露宿的病人到有蓋場所,增建方艙醫院至3萬張病牀,又形容當醫療和隔離措施就緒,就要火速展開全民檢測,每天達到至少100 萬人,若能妥善統籌,最理想是每天200萬人檢測。

何君堯也認為必要時能動用《緊急法》,為所有政府部門排除一切法律障礙,讓全體政府部門配合。

特首林鄭月娥。

特首林鄭月娥。

特首林鄭月娥昨晚宣布,引用《緊急法》押後特首選舉至5月8日舉行,提名期4月3日至16日;會推行全民檢測,採用澳門模式,每人要檢測2至3次;並會於今日起興建方艙醫院。簡慧敏、鄧飛、梁美芬其後在社交平台歡迎特首接納建議,運用《緊急法》抗疫。

眼見疫情爆發,代表社會各行各業的選委會界別立法會議員也以自身專業的背景和知識,多番提出建議,務求為政府拆牆鬆綁,達致民生優先、救命優先。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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