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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31議員表態 主流撐《禁蒙面法》

立會31議員表態 主流撐《禁蒙面法》

立會31議員表態 主流撐《禁蒙面法》

2016年02月23日 07:18 最後更新:07:52

年初一深夜發生的旺角暴動,七百多人參與,至今只有七十多人被捕,不少參與暴動人士都因蒙面而難被認出,影響警方對違法者的調查。經民聯林健鋒及民建聯葛珮帆提出效法歐美國家訂立《禁蒙面法》,防止同類事情再發生。《星島日報》向全體立法會議員進行調查,結果顯示,三十一名議員支持立法或認為值得研究,十六名泛民議員反對立法,二十名議員則沒有明確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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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現共有六十九名,除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及正在休假的劉皇發外,本報調查了六十七名議員就立法的取態,結果顯示,四十一名建制派議員中,沒有人反對立《禁蒙面法》,其中二十一人贊成,十人認為值得研究;十六名泛民議員反對立法;另外八名泛民議員及十二名建制議員沒有明確取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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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值得為《禁蒙面法》進行立法研究的民建聯主席李慧琼認為,示威者戴了面罩,沒有法律後果,可能令他們更暴力,是否有豁免等細節議題可以再討論。經民聯主席梁君彥未明言會支持,但也表示對此持開放態度。自由黨田北俊榮譽主席指在外國不少地方都有相類似的《禁蒙面法》,香港可以參考外國法例的運作,「如果這個法例寫得好,我們是會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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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是大律師的全國人大代表及總商會議員廖長江表示,正研究歐美國家相關的蒙面法法例,自己就建議持開放態度,但要考慮實際問題,如蒙多少面就屬於犯法。醫學界梁家騮認為事件很政治化,要執行《禁蒙面法》很麻煩,「甚麼叫示威者?我諗應該好難實行,好難界定甚麼情況叫違法。如果傷風又點搞呢?」 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議員謝偉銓認為,應該要有豁免範圍,如何要平衡自由問題可再商討,「香港的遊行,很多時候自己都有糾察,應該要有規矩的。」

但有多位議員反對豁免,民建聯陳鑑林認為,不應豁免如傷風感冒人士戴口罩去遊行,「有病就不應該去遊行,遊行示威就不應戴面具,以為做違法的事可以無人認得。」金融界吳亮星擔心香港的暴力升級,犯案者不應藏頭露尾,有《禁蒙面法》可減少暴力示威的誘因。保險界陳健波亦認為不應豁免,「人家歐洲有廣泛應用,應該已想了患病豁免等問題,我們又不是針對和平示威。」

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則表示,已請教過律政司,得悉這做法或會影響人身自由,相信難以成事。她又指,即使有此法例,被捕人士也可以用很多其他方法辯解,如生病等,「警務人員透過這法例當然較易舉證,令不法之徒可被繩之於法」,但相信警方要自行克服舉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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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泛民議員都不支持立法。民主黨涂謹申指,很多集會及遊行與政治及暴力無關,當局不應過分反應。如當年雷曼苦主示威、國泰勞資糾紛,甚至反圍標大遊行等,參加者都有不同原因戴口罩,可能擔心被點相、或不想被人笑、怕被報復等。他指,在今次事件中,警方根據閉路電視等抓到的涉事者不算少,警方亦指往後會更多查問戴口罩的示威者,現時未有需要研究立法。

公民黨梁家傑也指,支持民建聯的遊行示威中亦有人蒙面,香港還未有普選產生的特首,難以制衡特首濫權,不宜立法。資訊及科技界莫乃光表示,外界常指參考其他國家也有立法,但如法國立法就是源於宗教問題,並非香港現時面對的問題,立法只會帶來更大社會矛盾。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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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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