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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31議員表態 主流撐《禁蒙面法》

政事

立會31議員表態 主流撐《禁蒙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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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31議員表態 主流撐《禁蒙面法》

2016年02月23日 07:18 最後更新:07:52

年初一深夜發生的旺角暴動,七百多人參與,至今只有七十多人被捕,不少參與暴動人士都因蒙面而難被認出,影響警方對違法者的調查。經民聯林健鋒及民建聯葛珮帆提出效法歐美國家訂立《禁蒙面法》,防止同類事情再發生。《星島日報》向全體立法會議員進行調查,結果顯示,三十一名議員支持立法或認為值得研究,十六名泛民議員反對立法,二十名議員則沒有明確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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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現共有六十九名,除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及正在休假的劉皇發外,本報調查了六十七名議員就立法的取態,結果顯示,四十一名建制派議員中,沒有人反對立《禁蒙面法》,其中二十一人贊成,十人認為值得研究;十六名泛民議員反對立法;另外八名泛民議員及十二名建制議員沒有明確取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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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值得為《禁蒙面法》進行立法研究的民建聯主席李慧琼認為,示威者戴了面罩,沒有法律後果,可能令他們更暴力,是否有豁免等細節議題可以再討論。經民聯主席梁君彥未明言會支持,但也表示對此持開放態度。自由黨田北俊榮譽主席指在外國不少地方都有相類似的《禁蒙面法》,香港可以參考外國法例的運作,「如果這個法例寫得好,我們是會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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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是大律師的全國人大代表及總商會議員廖長江表示,正研究歐美國家相關的蒙面法法例,自己就建議持開放態度,但要考慮實際問題,如蒙多少面就屬於犯法。醫學界梁家騮認為事件很政治化,要執行《禁蒙面法》很麻煩,「甚麼叫示威者?我諗應該好難實行,好難界定甚麼情況叫違法。如果傷風又點搞呢?」 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議員謝偉銓認為,應該要有豁免範圍,如何要平衡自由問題可再商討,「香港的遊行,很多時候自己都有糾察,應該要有規矩的。」

但有多位議員反對豁免,民建聯陳鑑林認為,不應豁免如傷風感冒人士戴口罩去遊行,「有病就不應該去遊行,遊行示威就不應戴面具,以為做違法的事可以無人認得。」金融界吳亮星擔心香港的暴力升級,犯案者不應藏頭露尾,有《禁蒙面法》可減少暴力示威的誘因。保險界陳健波亦認為不應豁免,「人家歐洲有廣泛應用,應該已想了患病豁免等問題,我們又不是針對和平示威。」

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則表示,已請教過律政司,得悉這做法或會影響人身自由,相信難以成事。她又指,即使有此法例,被捕人士也可以用很多其他方法辯解,如生病等,「警務人員透過這法例當然較易舉證,令不法之徒可被繩之於法」,但相信警方要自行克服舉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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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泛民議員都不支持立法。民主黨涂謹申指,很多集會及遊行與政治及暴力無關,當局不應過分反應。如當年雷曼苦主示威、國泰勞資糾紛,甚至反圍標大遊行等,參加者都有不同原因戴口罩,可能擔心被點相、或不想被人笑、怕被報復等。他指,在今次事件中,警方根據閉路電視等抓到的涉事者不算少,警方亦指往後會更多查問戴口罩的示威者,現時未有需要研究立法。

公民黨梁家傑也指,支持民建聯的遊行示威中亦有人蒙面,香港還未有普選產生的特首,難以制衡特首濫權,不宜立法。資訊及科技界莫乃光表示,外界常指參考其他國家也有立法,但如法國立法就是源於宗教問題,並非香港現時面對的問題,立法只會帶來更大社會矛盾。

一名男學生和一名男社工涉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荃新天地外戴口罩參與示威,被控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罪,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2024年11月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發還原審裁判官處理。案件星期四(12月4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結案陳詞。辯方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判官劉淑嫻將案押後至 2026年1月20日作裁決,兩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依次為葉澤深(25歲)、陳皆橋(27歲)。2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面罩作為蒙面物品。

首被告葉澤深。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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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葉澤深由大律師黃纓淇代表,次被告陳皆橋由大律師吳宗鑾代表。律政司由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

控辯雙方均採納書面陳詞。辯方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代表首被告的大律師黃纓淇補充,被告葉澤深居住石籬,距離荃新天地不遠,荃新天地是交通交匯處和商業活動集中地,且他被捕時周圍有身穿不同衣服的人活動,葉出現在荃新天地有很多可能性。本案針對葉的關鍵證據是索帶,即使推到最高,法庭認為被告是參與非法集結,但他不知道集結詳情,如地點、示威者行為、何時完結等,就不能構成非法集結罪。

次被告陳皆橋。巴士的報記者攝

次被告陳皆橋。巴士的報記者攝

代表次被告的大律師吳宗鑾表示,控方的檢控基礎是包括陳皆橋有否與其他示威者共同行事,辯方認為控方未能成功舉證,指本案爭議點是陳用水熄滅催淚煙彈,是否可視作便利和鼓勵示威者。陳就他為何在現場及熄滅催淚彈作解釋,即使法庭不接納其說法,亦要就推論整體環境證供,是否有足夠強度達致疊加效應作考慮。

辯方指,控方沒證據顯示到陳何時到現場、沒有影片拍攝到他與示威者交接,沒證據顯示他是跑入荃新天地中庭的人士,當時中庭有市民在如常日常活動,亦沒示威者在中庭被捕。陳熄滅催淚彈的行為,不能說唯一推論是幫助示威者,亦可以是幫助市民。若有多於一個可能性,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裁判官劉淑嫻將案押後至明年1月20日作裁決,兩名被告續准保釋。

案件編號:WKCC231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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