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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修例風波期間非法集結 兩男大學生罪成判囚10星期

涉修例風波期間非法集結 兩男大學生罪成判囚10星期

涉修例風波期間非法集結 兩男大學生罪成判囚10星期

2022年05月19日 17:14 最後更新:17:15

2019年8月9日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外有人聚集、燃燒衣紙和用雷射筆照射警員,2名曾身處現場燒衣紙的男大學生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罪罪成。裁判官劉淑嫻今於觀塘法院判刑指,案發時有逾百人叫囂,燒衣及用雷射筆照警等,若升溫或引發更暴力事件,須判處阻嚇性刑罰,考慮到被告有良好品格減刑2星期,判囚10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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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官判刑指,兩被告表示守法意識不足犯案,後悔留在現場燒衣,求情信指兩人品格良好。次被告以街坊裝出現在現場燒衣,第3被告則戴上口罩燒衣,雖然兩人當時沒有帶備示威物品,但案發時正值反修例運動高峰期,有多人叫囂、燒衣及用雷射筆照射警員和紀律部隊宿舍,隨時觸發暴力升級,故無可避免判處阻嚇性刑罰。劉官以3個月量刑,考慮到2人品格良好,酌情減刑至10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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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晚大批人士聚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外燒衣紙。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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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指,兩被告的勞教中心均指他們身體不合適判入勞教中心。次被告在求情信中承認對法例認知不足,錯判現場風險,認為自己不夠成熟。他曾從事抗疫有關的工作,亦有義教英文,熱心貢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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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被告反悔沒有及時離開現場,他希望在本案後攻讀生物化學碩士和博士,其工作的新冠病毒化驗室願繼續聘請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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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有3名被告,首被告鍾濠全(27歲,後台工作者)去年已承認非法集結罪和管有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被判囚5個月。次被告梁文傑(22歲,學生)和第三被告洪英展(23歲,學生)則否認控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8月9日,在黃大仙東頭村道及沙田坳道交界,與陳銘浚、禢蔚彥及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當晚大批人士聚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外燒衣紙。資料圖片

當晚大批人士聚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外燒衣紙。資料圖片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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