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時值反修例衝突越演越烈,香港警務處新界南總區警署警長陳連生在一場荃灣行動中脖子、臉和腰部受傷,被安排到深圳醫院醫治,他途經深圳灣口岸時,一名內地海關關員向他敬禮。
事隔三年,陳連生仍然記憶猶新。他哽咽憶述,「我真的被深深觸動,因為當時我們非常需要內地同胞的支持,而他的心意,正代表萬千的誠意及鼓勵。」陳警長還表示,如果有機會再見,他想回對方一個敬禮。
香港警務處新界南總區警署警長陳連生。環球時報影片截圖。
今年是香港回歸祖國25周年,陳警長採訪出街後,影片旋即在內地熱議,許多網民深受感動並希望幫助警長達成心願。高人透露,有不少曾經參與香港事務的內地官員都幫忙尋找這名海關關員,最終皇天不負有心人,內地媒體成功通過各種渠道,找回當時敬禮的深圳灣海關關員鐘超。
鐘超形容,一開始並沒有特別關注,但沒想到報道在同事中引發熱議,看到詳情後,回憶起正是那天當值時的舉動,內心非常感慨,沒想到在回歸25周年前夕,這件事情以這樣的方式被回憶起來。
深圳灣海關關員鐘超。環球時報影片截圖。
鐘超續說,當天有三四名旅客在其當值時段通關,幾個人髮型幹練、步履整齊,身形也比較壯碩,細心留意幾人談話,發現是幾名香港警察,他出於內心的敬佩之情,向陳警長敬了一個禮,也沒有想到陳警長還記得自己當時那個敬禮,他同樣非常感動。
鐘超形容,2019年,香港警察經歷了一段不平凡的歷程,大家都看到香港警察忠誠勇毅,看到他們面臨巨大壓力,一如既往,勇敢地衝在第一線,維護香港社會秩序,自己同為紀律部隊,同為執法工作者,感同身受。他強調,「香港跟內地是一奶同胞,深圳和香港一衣帶水、緊密相連。由於職業的原因,我也一直非常關注香港,被香港警察盡忠職守的精神感動,敬禮是我們的共同語言,也是我表達支持的方式」。
陳連生和鐘超隔空敬禮。這個時刻讓陳連生等了3年。
當天的情景,經過陳連生和鐘超的共同回憶越發清晰。鐘超表示,「深圳海關一直和香港海關、香港警察等執法部門保持著密切的聯繫合作。作為海關的一員,我們在打擊走私、防控疫情等領域,和他們一樣都為了守護安全而努力,也和他們一樣,為了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共同努力。」
正值香港回歸祖國25周年之際,這份意外的感動對堅守崗位的鐘超別具意義。他相信未來一定能有機會與陳連生再見,「『一國兩制』,行穩致遠,香港的明天一定會更好,我們一起加油!」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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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