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女兒攞行李的風波發酵了幾天,有官場中人WhatsApp問我點睇事件的發展,我給了一個簡單的判斷:「死唔去,但唔好睇」。
但凡和特首CY有關的事件,在WhatsApp朋友圈中,都壁壘分明,黃絲鬧,藍絲撐,無甚空間去討論分析事件。我與不同人士傾過,包括律師、官員、議員,有些觀察值得和大家分享。
有個官員講起一個好諷刺的觀點,話如果在港英年代港督有特權,反而無事。他看圖觀察,見到特首夫人在離境大堂和職員理論,相信特首女兒無用機場貴賓室離境,而是在普通離境大堂出境,至令行李遺留在離境大堂,成為這場風波的觸發點。
他説如果在回歸之前督爺的年代,大家諗諗督爺個女離港、督爺送機,督爺女兒會不會行普通的離境大堂?當然一定是用機場貴賓室出境。在貴賓室內你安坐其中,首先有專人幫你收了證件,拿去給入境處檢查,然後在貴賓室直接過X光機安檢,坐車直去停機坪上機。
如果特首女兒直接去貴賓室,而遺留咗行李在貴賓室之內,當然有職員送番件行李給她,即使她坐車回到貴賓室攞,都不用五分鐘,就唔會發生這件事件。我回應話,這一切俱往矣,如今特首的女兒從普通通道離境,符合公眾期望。
第二點,壞就壞在特首接了電話和機場職員講話。從事後披露的資料睇,特首女兒在離境禁區內發覺丟失行李,同航空公司職員傾緊,在這個時候,特首打電話俾個女,特首女兒就將電話交給職員和特首討論怎樣處理。就是這個場景,惹起「施壓」的質疑。如果特首無和航空公司的職員講過任何一句說話,只是特首女兒和特首太太和職員溝通,縱然出現語言糾紛,都好難直接燒到特首身上。
作為一個爸爸見到女兒出行時行李出現問題,好心急地想插口想幫忙,是正常過正常的反應。但作為特首,這樣的行為就政治敏感度不足,無預想到被指為濫權。
第三點是難以在法律上追究。事發之初有人認為可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去廉署投訴特首,法律人士就話,雖然去年許仕仁案擴闊了對這條罪行的定罪範圍,不需要證明公職人員幫私人機構做什麼,只要他收受私人機構的利益,都可以入罪。不過,在這個個案中,搬運一件行李的得益太小,也看不到特首和航空公司高層有溝通,相信好難告得入。
無論如何,即使這件搬行李風波,對特首不是一個致命的事件,但都構成相當的反對聲音,令事件燃燒。明年三月就係特首選舉,今年九月就係立法會選舉,選舉臨近,所有事情都變得極度政治化,正因如此,包括特首在內的一眾政治人物,就要更加審慎,盡量避免可能引起風波的事件。
我覺得有時從政者除了行事要「比清水更清」之外,處理家庭事務應該冷血,就可以避開好多問題,例如女兒出國,根本不去送機,就不會搞出風波。你可能會覺得我好無聊,但係如果不夠冷血,又怎樣去從政呢?!
盧永雄
政治醜聞日日有,而衡量醜聞的殺傷力,要看有沒有關鍵的資料披露出來,可以觸發執法機構,作出深度調查。
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與賭王何鴻燊三太胞妹陳婉玉的換樓交易,遭到媒體懷疑陳婉玉有否刻意低價賣樓,令馮程淑儀和丈夫馮永業從中獲益。事件昨天出現轉捩點,媒體披露的資料顯示,馮永業可能早已認識陳婉玉。
馮程淑儀是與陳婉玉旗下的志俊有限公司進行換樓交易,後來媒體指交易可能涉及利益衝突,馮程淑儀曾經發表聲明反駁,說她買入的單位是經過地產經紀介紹,議價過程亦只與地產經紀磋商,沒有接觸過交易的另一方,根本不知道出售物業的志俊有限公司的股東是誰。簡單而言,馮程淑儀說她不知道換樓交易的對方業主身份。
但昨天爆出的資料披露在換樓交易之前的9個月,陳婉玉的志俊有限公司於2013年2月出售另一個西半山干德道怡安閣一個單位時,馮永業竟然代表志俊在兩分買賣合約相關文件上簽名,馮永業雖然不是志俊的董事,但卻獲委派代表該公司簽署文件,足證馮永業與陳婉玉早已認識,關係匪淺。
從牌面資料推敲,馮程淑儀當日發聲明說不知道交易對方,有兩個可能。第一她是在說謊;第二,她真的不知對方身份,也不知道她的丈夫與陳婉玉有這樣密切的關係,也不知道換樓對象公司是丈夫熟悉的陳婉玉所持有。由「唔識變識」,這個資料相當致命,粉碎了有關交易是純粹商業交易的辯解,予人「水洗唔清」之感。
有人已就事件向廉政公署投訴,現在爆出這樣的資料,廉署勢將作出深度調查。而調查焦點將集中在馮永業身上,究竟馮永業有沒有涉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這條普通法罪行?
陳婉玉的志俊公司於2004年成立,之後大力進行樓宇炒賣。與此差不多同期,馮永業在2003年至2006年間,出任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主理航權、直升機機場擴建等事務。而陳婉玉是港聯航空及港聯直升機的股東及董事,公司經營範疇與馮永業負責的政策範疇直接相關,後來馮永業在2006年7月離職,而陳婉玉控制的港聯公司在2007年1月中標,成為港澳碼頭直升機場的唯一營運商。雖然馮永業當時已離開了經濟發展及勞工局,但若然其後證實馮永業個人或直系親屬因為與陳婉玉在換樓交易獲利的話,亦可能涉及延後利益的問題。
可能有人會說馮永業任內沒有批出經營權予陳婉玉的公司,沒有直接參與明益對方的決策。但是在去年審結的許仕仁案,法官判案時擴闊了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定罪空間。本來有關罪名的範圍較窄,於2005年終審法院判決高級警司冼錦華案時,法官曾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定義了五項犯罪元素,包括1. 身為公職人員;2. 在執行公職的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情況下涉案;3. 蓄意作出失當行為,或不作出恰當行為;4. 沒有合理解釋或理由;5. 其行為偏離公職職責範圍或宗旨屬於嚴重。當中的第三點,就是指公職人員蓄意作輸送利益的行為,是定罪的必要條件。
但去年主審高院原訟庭法官麥機智在判決許士仁案時,指公職人員收取別人「甜頭」而未有申報,也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即使這些甜頭只係為打好關係,未必有即時利益輸送,都可以構成罪行。換句話說,現時已毋須像冼錦華一案中,要證實公職人員「蓄意作出失當行為,或不作出恰當行為」都可以入罪。
無論如何,換樓案已經露出比較嚴重的表面傷痕。這些資料,勢將觸發廉署的深度調查,將過去十多年馮氏夫婦大量樓宇買賣交易逐一細查,相信當事人將會「有排煩」了。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