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朗屏中電電纜橋6月發生大火,導致元朗、天水圍及屯門大停電。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周五(9月2日)加開特別會議,邀請多名中電高層出席,討論事件。
元朗朗屏中電電纜橋6月發生大火。
中電報告指,起火原因很大可能是擴業街電纜室與鋼橋銜接點的,往橋方向約4米範圍的橫樑,有螢光燈起火,火種跌到下方的通訊電纜,再蔓延至旁邊的通訊及高壓電纜引起。
報告續稱,即使螢光燈引致的火種很小,但電纜橋內有不少燃燒負荷量,再加上自然通風的設計,足以提供氧氣讓火勢蔓延。報告又確認起火事故不涉及人為因素,與電力負荷、電力保護系統、天氣、電纜或不正當行為無關。
由於今次停電事故近年罕見,影響甚廣,聞說許多議員已經準備好炮轟中電。據知,中電亦不敢怠慢,在特別會議之前,先分批見90名立法會議員,給予各人足夠時間,抒發己見,希望能藉此降低議員公開質詢的殺傷力,避免事件不斷升溫。
有議員私下強調,不會放棄公開「拷問」中電的機會,例如,所有高壓電纜的外層有高度防火要求,為何一枝燈能造成大停電?一般密封空間有熱能感應同防火灑水系統,何解電纜橋沒有?為何意外發生後不是中電自己發現起火,而是靠市民通報?
民建聯新界西北立法會議員周浩鼎。
民建聯新界西北立法會議員周浩鼎向Ariel指,電纜橋著火是嚴重事故,中電必須徹底檢視現行情況的弊端及風險,同時按照報告建議,盡快安裝自動灑水系統、溫度感應儀,制止同類事情再次發生。他又批評,當晚電力供應系統未能完全運作,希望政府能再就事件解釋。
對於中電派出100港元心意券,補償受影響的居民,周浩鼎認為,心意券侷限於中電客戶,而非按受影響人數計算,數目有限,希望中電能加碼,消減市民對事件的不滿。
新界北立法會議員張欣宇。
新界北立法會議員張欣宇則表示,會從3個角度質詢,包括,恢復供電的速度是否有有條件大幅縮短、當晚的事故溝通和資訊發放如何改善、以及索償機制如何安排。
根據出席名單,中電總裁蔣東強、企業發展總裁莊偉茵、輸電及供電業務部高級總監張寶中以及企業事務副總監(業務營運)梁賜强計劃出席特別會議。
雖然中電事前派人解答議員提問,但未知普遍議員們會否「收貨」,減低火力。
Ar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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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就警方申請手令,檢視其兩部手機的資料,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日前駁回申請,強調新聞自由並非絕對權利。
是次爭議在於《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中提及的「指明證據」,是否涵蓋新聞材料,以及現行保護新聞材料的《釋義及通則條例》是否與《國安法》「並行」,警方應否按《釋義及通則條例》條例,要先向高院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申請才可取用新聞材料。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
一般情況下,執法人員查案,可以單方面申請法庭手令,有時甚至無需手令,都能夠進入屋內搜查,但新聞材料卻截然不同,在《釋義及通則條例》對新聞材料有特別保護。執法者如單方面進入處所搜尋或檢取新聞材料查案時,必須符合《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2部的要求,當中包括,紀律部隊首長級人員要事先向法官申請,向法庭證明涉事人已觸犯可逮捕的罪行,同時申請要符合公眾利益。《釋義及通則條例》條例亦要求,檢查新聞材料的手令要由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法官而非裁判官簽發,手令獲批後,要事前通知新聞機構,執法部門即將上門取證。
其實港英政府管治香港百多年,對搜查新聞材料並無限制。但到要回歸了,就在1994年,在彭家康做末代港督的年代,提出修訂《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2部份,保障新聞材料。彭定康在諮詢過程中,全面吸納香港記者協會及香港外國記者會的建議,制定執法者檢取新聞材料時必須通過的三級制門檻。值得留意的是,這項規定並非無牙老虎,例如,警方 2015 年曾向高院申請交出令,要求強制5間傳媒機構交出「七警案」新聞片和交待攝影師身份,法院按《釋義及通則條例》全數駁回警方要求。
「末代港督」彭定康。
回到黎智英的司法覆核案,高院法官陳嘉信在判辭中提到,警方處理危害國安案件時,能獲得比《警隊條例》更多的權力,而所謂「指明證據」是指「屬及包含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證據的任何物件」,沒有排除新聞材料,相信原審法官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已得知黎智英手機存放新聞材料,並且權衡了新聞自由和公眾利益後,才批出手令。
高院陳嘉信引用《國安法》第62條,指本地法例與《國安法》不一致時,要以《國安法》為準,顯示立法者已考慮《釋義及通則條例》的存在,但仍《國安法》按賦予執法部門「額外權力」,調查國安罪行,因此,兩者並非「並行」使用。他又批評申請人黎智英「大膽地主張」裁判法院無權批准執法者查閱新聞材料,是剝奪法庭在《國安法》下有權處理新聞材料的司法管轄權。
換言之,陳嘉信的判辭顯示新聞材料在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並無豁免。《釋義及通則條例》設置的、對新聞材料的特別保護程序,完全不適用於和國安相關的案件。只要法庭認為檢取證物符合「公眾利益」,新聞材料都可以被公開。
此案成為先例,確立由全國人大訂立的《國安法》淩駕《釋義及通則條例》,按《釋義及通則條例》對新聞材料的特別保護,對國安法案件並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