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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唱取消是主辦方人禍

政事

個唱取消是主辦方人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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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唱取消是主辦方人禍

2016年04月29日 19:20 最後更新:19:38

黎明原定週四晚於中環海濱舉行五年來首次的演唱會,結果食環署於開騷前兩小時宣布場地設施不符合消防規定,拒絕發出臨時公眾娛樂場牌照,演唱會被迫取消,近4000歌迷失望而回。有網民群起譴責食環署「玩嘢」。由於不符防火規定的帳篷物料是中國製造的,亦被大肆渲染為「Made in China」的問題。

黎明事後解釋帳篷物料是中國製造,與英國標準不同,並且強調與食環署無關,希望大家諒解,他會面對所有事情。黎明確有天王風範,用個人魅力化解風波。

回顧事發時各方的解釋,可以還原事情真相。消防處指演唱會場地有臨時蓋搭的帳篷,而活動的燈光會釋放熱力,可能會引致帳篷起火。消防處稱曾於3月22日、4月6日及4月15日聯絡過主辦方,講述了消防安全的要求。另外,消防處高層亦於4月26日及27日,帶同消防員到現場檢查,發現蓋建帳蓬的物料未達至防火要求的「英國標準7837」,也沒有使用消防處認可的防火溶液處理帳蓬令其達到防火標準。直至週四也未能符合要求,所以不能夠發出消防證書。

負責為演唱會宣傳的馬天尼娛樂公司則表示,今次是因為天氣問題延誤工程,如果能夠早一些完成工程,食環署早一些檢查規格,便有足夠時間更換,因為天雨問題,到週四才查出不符合規格,所以才要停止演出。

如果消防處提供的資料是正確的話,負責宣傳的馬天尼娛樂公司的講法,便與消防處的口徑不對接。消防處說曾於3月及4月,多次向主辦方講述物料的安全要求,主辦方應該有很多時間準備,不用等到消防到來檢查,才知道不符合規格。

其實,只要上網輸入「紡織材料燃燒要求」等關鍵字,搜查國內供應商的資料,便會發現有多種內地及國際的物料阻燃性標準,包括IOS、ASTM、BS(英國標準)JIS及中國十多項不同的測試標準。例如GB/TF5455-1997《紡織品燃燒性能試驗垂直法》,可知內地紡織品生產商充份明白產品是要通過不同的阻燃標準測試。如果只是在內地使用,通過內地測試便可以了;如果是在海外使用,便要按當地的法規,採購符合當地指定的不同阻燃標準的物料。

換言之,這不是「中國製造」的問題,中國製造的帳蓬有符合國內及國際不同標準的產品,只不過是主辦方沒有選購符合英國標準7837的產品,是買錯了東西而已,而不是中國製造的產品不符合標準。尤有甚者,消防處說有60多種他們指定的溶液,用這些溶液處理帳蓬,也可符合規定,但主辦方卻沒按消防處的要求去做。

實情是,整件事與主辦方臨急臨忙安排演唱會有關,黎明慶祝入行30年周年舉辦演唱會,由於申請在紅館開騷,要一年時間準備,於是改在中環海濱演出,也是首位在這個地方開演唱會的歌手。過去,荔園及歐陸嘉年華,也曾在中環海濱舉辦戶外活動,他們搭建的帳篷均符合安全守則,相信今次主辦商安排演唱會相當倉卒。傳聞黎明演唱會只用了8天時間去預備場地設施,而一般大型演唱會最少要有14天的時間去預備,再加上天雨延誤,帳蓬於週二才搭起,之後才叫消防處及食環署到場檢查,結果因為帳蓬不合消防規格,要叫停演唱會。

台灣八仙樂園粉塵爆炸,釀成大量的傷亡事故,政府十分注意大型活動的防火安排,非常合理。消防處已多次通知主辦方要符合英國的防火標準,不知道主辦方在什麼環節上出了問題,最終沒有按這個標準採購帳篷,要等最後階段才搭好帳篷讓有關當局檢驗,知道規格過不了關,已沒有時間處理。也沒有足夠的應變能力,在周四馬上拆帳篷。

這也許是經驗不足的問題,也涉及人為的疏失,不過,新聞出街後,經過了多重扭曲,政府與Made in China的產品,便要硬食這隻「死貓」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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搵律師買樓要留神

 

香港律師會早前接管何伯華律師行,令至少6名樓宇買家托付於該行的530萬元買樓大訂(即買樓訂金),全被凍結,可能遭到賣家「殺訂」。

事緣香港律師會於本月14日按《法律執業者條例》,把在本港有4間分行的何伯華律師行交由希士廷律師行接管,何伯華律師行即時停業。律師會至今仍然未有解釋為何要接管何伯華律師行,不過,使用該行買賣樓宇的小市民即時中招,至少有6名買家的大訂做遭到凍結,金額由45萬至250萬元不等。

其中一名苦主Mary向傳媒表示,她於3月底簽訂了臨時買賣合約,以560萬元買入荃灣綠楊新邨的一個單位,支付了10萬元臨時訂金,然後交予何伯華律師行進行交易。本月11日簽訂正式買賣合約,交付了以律師行抬頭的57.8萬元支票作為大訂,該支票於13日被律師行過了數。誰知翌日傳來律師行被接管的消息,律師行的錢、包括她的買樓大訂也被凍結了。由於15日便是交付大訂的限期,交不出的話,便會「殺訂」。

幸好業主寬限,將限期延後至5月16日,條件是要求她需先付10萬元的「誠意金」,Mary勉強籌到「誠意金」,但要在1個月內籌到餘47.8萬餘款付訂金尾數,她感覺十分徬徨。這一眾苦主的情況,絕對值得同情,更重要的是如何可以幫到他們。

香港現行的買賣樓宇的習慣,是買家先把買樓「大訂」托付予律師行,主要原因是覺得律師行是相對較為可信的機構。很多時候,樓宇的買家並不認識賣家,簽約買樓支付訂金以後,還要找律師查冊,了解賣家是否擁有完整業權,在簽署正式合約之後到完成交易之前,若查出物業業權不完整,買家可以不進行交易。如果「大訂」已付給了賣家,最後不進行交易的話,買家可能追不回定金。所以,現行制度是把買家的「大訂」先托管在律師行,待確認了物業業權完整,可以完成交易,才放「訂」予賣家。但今次事件是律師這個托管機構出事。

涉事的律師行出了什麼問題,情況未明,可能涉及不當行為,也可能是挪用了客戶資金,相信是律師會認為委托托管人暫時接管律師行的資產,是保障客戶的最好方法,才會這樣做。問題是這個保障客戶的行為本身,也有副作用,令到客戶要另外再找錢支付訂金進行買樓交易。

有法律界人士建議苦主報警,要求警方進行刑事調查,查辦律師行被接管的真正原因。也有資深大狀建議苦主向法庭興訟,申請禁制令,要求律師行交還訂金。

報警進行刑事調查,警方查案需時,即使知道律師行被接管的原因,也不代表可以及時逼令託管人放出苦主的定金。至於聘用大狀去打官司,出禁制令要求發還定金,本身最諷刺的是請大狀打官司所費不菲,埋單結數,付給大狀的費用,隨時會比收回的幾十萬「訂金」更多。

較實際的做法是要促使律師會加快行動,盡量按個別苦主要支付定金的實際情況,予以協助。理論上,那些訂金是律師行代客戶持有,產權是屬於買家所有,律師行無權扣押。現時真正叫人擔心的情況是有人可能挪移了款項,令到律師行的資金總數,不足以退還所有訂金。律師行可能代客持有各種類形的資金,由於有缺額,便不可以先行退還予部份客戶。

無論如何,律師會應該盡快交代情況,並在可能範圍內給予苦主提供最大的協助。若再拖延下去,至少涉案的6名客戶,如果給賣家「殺訂」的話,他們的損失將會很大,也會令人對香港的律師制度,信心盡失。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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