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提及,標準工時委員會的工時研究報告如何透過制度和框架的設計,製造出不利基層勞工的結果,從而避免得出制定標準工時的結論。今次,則會探討「大框」和「小框」兩個建議。「大框」的意思即是「合約工時」,由僱主和僱員協商後制訂。「小框」就是就著個別因素,如薪金、工時等,作為制訂工時和補償安排的標準,以保障薪金、工時等條件較差的勞工。然而,我們應該先思考,為何委員會提出「大框」、「小框」的建議?
標準工時委員會在進行第一階段的調查時,已經提出可以考慮的政策範圍,包括按行業情況制定自願性指引、由僱主和僱員自行協定、制定標準工時、制定最高工時等選項,再交由僱員、僱主、工會會員及商會會員選擇和表態。根據結果,委員會認為「大框」合約工時是最能夠得到各方接受的安排,因而提出合約工時的建議。
然而,仔細留意調查的結果,便可以發現制定標準工時同樣是多個利益團體能夠接受的選項。在僱員方面,有67%支持制定標準工時。至於僱主,有56%同意有關的建議。換言之,在標準工時下受到最大損失的群體,有過半數人支持標準工時立法。原則上,僱員和僱主已經有清晰的共識,認為標準工時是勢在必行。既然多數僱主不介意標準工時所引起的問題,實在看不出委員會迴避標準工時立法的理據何在。
當然,委員會會藉詞推搪,表示在商會會員的調查方面,只有11%贊成標準工時立法。由於未能取得商會會員的廣泛認同,因此不能建議制訂標準工時。然而,「合約工時」同樣不是商會會員普遍接受的選項。根據調查結果,只有38%商會會員認同「合約工時」,反映大部分會員不同意有關安排。既然「合約工時」和標準工時都是商會會員不太傾向的選項,為何委員會只是採納前者而不考慮後者?再者,標準工時立法得到大部分僱員和過半數的僱主認同,以商會會員的意見凌駕於兩個主要利益團體的意見根本是荒謬的。
此外,根據委員會的調查,現時有82%的僱員與僱主有簽訂書面僱傭合約,訂明每週工作時數。即是說,落實「大框」只是為了餘下18%未有書面協議工時的員工。這種小修小補的政策方向,又豈會是多數僱員所期望的?委員會仔細思考一下,假如「大框」可以滿足香港勞工的需要,為何有大量「打工仔」依然抱怨香港的長工時文化?難道多個勞工團體一直無事生非、小題大做嗎?雖然,委員會可以利用逾六成「打工仔」的合約未有清晰的超時工作補償安排作為抗辯的理由,但是,在「大框」的建議下,僱主依然可以選擇不作任何補償。這意味著「大框」的作用只是逼使僱主就超時補償問題表態,但勞工的應有福利則仍然不一定會受到保障。
其實,「大框」的問題,除了因為僱主和僱員的實力不平等,僱員在談判合約時容易處於下風,使有關合約未能保障合理權益外,是否補償及補償比率沒有法律的規管,只會縱容無良僱主繼續忽視補償問題。大家應該記得,在推行最低工資之前,香港政府曾經發起自願性質的「工資保障運動」,期望透過非立法的方式改善基層勞工收入過低的問題。可是,這場運動最終失敗收場,原因就是薪金的水平沒有法律的約束,無良商人仍然可以用「自由市場」、「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等藉口剝削低技術、低收入工人。從以往的經驗可以推論出,沒有法律規管僱主履行超時工作的補償安排,結果就是大部分勞工都不會獲得補償。如果情況惡化,其他願意合理補償勞工的僱主也有可能改變慣例,令更多勞工蒙受損失。
至於「小框」,在第二階段工時諮詢的報告中,已經多多少少反映委員會沒有推行的誠意。原因是,諮詢文件提及如果設定小框,最嚴重的後果是增加216億企業成本、超過一萬間企業會轉盈為虧、員工平均薪金減少15%及職位空缺較現時增加2倍!發放有關的數據,除了讓公眾思考各個薪金、工時、超時工資率的參數組合對社會的影響,還要給予傳媒大造文章的機會,藉以得出委員會或商界樂見的結果。
事實上,「小框」的作用亦十分有限。假設「小框」只保障月入一萬或以下的僱員,每週工作時數訂在52小時,超時補償率1比1計算,受惠的勞工只有14萬,僅佔全體勞工4.7%。而且,對於本身工作時數超過52小時的員工而言,他們的收入不會增長,因為所謂超時補償的價值,與他們本身的時薪價值相同。即使超時補償率提升至1比1.5,僱主仍然可以透過不同的方法,例如減少工時、將員工月薪增至一萬元以上避免員工受工時保障等,使僱員的實質利益受損。
標準工時運作簡單、有效,且為世界不少國家所使用,偏偏標準工時委員會架床疊屋,以「大框」和「小框」兩個復雜又低效的政策逃避標準工時立法。筆者認為,委員會應該更名為「不想標準工時立法委員會」,以如實表現委員會的想法。
黃遠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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