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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哭了,商人笑了—假惺惺的標準工時諮詢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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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哭了,商人笑了—假惺惺的標準工時諮詢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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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哭了,商人笑了—假惺惺的標準工時諮詢之二

2016年04月29日 19:57 最後更新:22:52

上文提及,標準工時委員會的工時研究報告如何透過制度和框架的設計,製造出不利基層勞工的結果,從而避免得出制定標準工時的結論。今次,則會探討「大框」和「小框」兩個建議。「大框」的意思即是「合約工時」,由僱主和僱員協商後制訂。「小框」就是就著個別因素,如薪金、工時等,作為制訂工時和補償安排的標準,以保障薪金、工時等條件較差的勞工。然而,我們應該先思考,為何委員會提出「大框」、「小框」的建議?

標準工時委員會在進行第一階段的調查時,已經提出可以考慮的政策範圍,包括按行業情況制定自願性指引、由僱主和僱員自行協定、制定標準工時、制定最高工時等選項,再交由僱員、僱主、工會會員及商會會員選擇和表態。根據結果,委員會認為「大框」合約工時是最能夠得到各方接受的安排,因而提出合約工時的建議。

然而,仔細留意調查的結果,便可以發現制定標準工時同樣是多個利益團體能夠接受的選項。在僱員方面,有67%支持制定標準工時。至於僱主,有56%同意有關的建議。換言之,在標準工時下受到最大損失的群體,有過半數人支持標準工時立法。原則上,僱員和僱主已經有清晰的共識,認為標準工時是勢在必行。既然多數僱主不介意標準工時所引起的問題,實在看不出委員會迴避標準工時立法的理據何在。

當然,委員會會藉詞推搪,表示在商會會員的調查方面,只有11%贊成標準工時立法。由於未能取得商會會員的廣泛認同,因此不能建議制訂標準工時。然而,「合約工時」同樣不是商會會員普遍接受的選項。根據調查結果,只有38%商會會員認同「合約工時」,反映大部分會員不同意有關安排。既然「合約工時」和標準工時都是商會會員不太傾向的選項,為何委員會只是採納前者而不考慮後者?再者,標準工時立法得到大部分僱員和過半數的僱主認同,以商會會員的意見凌駕於兩個主要利益團體的意見根本是荒謬的。

此外,根據委員會的調查,現時有82%的僱員與僱主有簽訂書面僱傭合約,訂明每週工作時數。即是說,落實「大框」只是為了餘下18%未有書面協議工時的員工。這種小修小補的政策方向,又豈會是多數僱員所期望的?委員會仔細思考一下,假如「大框」可以滿足香港勞工的需要,為何有大量「打工仔」依然抱怨香港的長工時文化?難道多個勞工團體一直無事生非、小題大做嗎?雖然,委員會可以利用逾六成「打工仔」的合約未有清晰的超時工作補償安排作為抗辯的理由,但是,在「大框」的建議下,僱主依然可以選擇不作任何補償。這意味著「大框」的作用只是逼使僱主就超時補償問題表態,但勞工的應有福利則仍然不一定會受到保障。

其實,「大框」的問題,除了因為僱主和僱員的實力不平等,僱員在談判合約時容易處於下風,使有關合約未能保障合理權益外,是否補償及補償比率沒有法律的規管,只會縱容無良僱主繼續忽視補償問題。大家應該記得,在推行最低工資之前,香港政府曾經發起自願性質的「工資保障運動」,期望透過非立法的方式改善基層勞工收入過低的問題。可是,這場運動最終失敗收場,原因就是薪金的水平沒有法律的約束,無良商人仍然可以用「自由市場」、「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等藉口剝削低技術、低收入工人。從以往的經驗可以推論出,沒有法律規管僱主履行超時工作的補償安排,結果就是大部分勞工都不會獲得補償。如果情況惡化,其他願意合理補償勞工的僱主也有可能改變慣例,令更多勞工蒙受損失。

至於「小框」,在第二階段工時諮詢的報告中,已經多多少少反映委員會沒有推行的誠意。原因是,諮詢文件提及如果設定小框,最嚴重的後果是增加216億企業成本、超過一萬間企業會轉盈為虧、員工平均薪金減少15%及職位空缺較現時增加2倍!發放有關的數據,除了讓公眾思考各個薪金、工時、超時工資率的參數組合對社會的影響,還要給予傳媒大造文章的機會,藉以得出委員會或商界樂見的結果。

事實上,「小框」的作用亦十分有限。假設「小框」只保障月入一萬或以下的僱員,每週工作時數訂在52小時,超時補償率1比1計算,受惠的勞工只有14萬,僅佔全體勞工4.7%。而且,對於本身工作時數超過52小時的員工而言,他們的收入不會增長,因為所謂超時補償的價值,與他們本身的時薪價值相同。即使超時補償率提升至1比1.5,僱主仍然可以透過不同的方法,例如減少工時、將員工月薪增至一萬元以上避免員工受工時保障等,使僱員的實質利益受損。

標準工時運作簡單、有效,且為世界不少國家所使用,偏偏標準工時委員會架床疊屋,以「大框」和「小框」兩個復雜又低效的政策逃避標準工時立法。筆者認為,委員會應該更名為「不想標準工時立法委員會」,以如實表現委員會的想法。




黃遠康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標準工時進入第二階段諮詢,但在勞方代表的杯葛和以「合約工時」取代標準工時的建議下,所謂的諮詢只不過是一場任資方魚肉的政治秀。是次令人嘔心的諮詢,再度證明香港的勞工處境嚴峻。筆者希望對標準工時委員會的報告分開三個部分評論,揭示委員會思維的偏頗之處及如何扼殺標準工時立法的可能。第一部分,是分析標準工時委員會報告的設計和框架。

標準工時委員會故作專業和民主,分別向僱員調查工時狀況及收集工會、商會會員對工時制度的意見。表面上,委員會收集的數據和意見來自社會各個階層,具有充份的代表性。然而,必須指出,在僱員工時狀況的調查方面,發放逾萬份的問卷最終只收回2200多份。至於工會、商會會員對工時制度的意見書,則只有約1500份。換言之,委員會的分析工具,就只有數千份的問卷和意見書!現時香港的勞動人口超過350萬,但委員會賴以考慮的文件佔整體勞工的比例連百分之一都不夠,可見有關的調查根本不足以準確反映社會的工時狀況及各個階層對工時問題的意見。再者,眾所周知,大部分從事低收入和低技術工作的勞工,乃因他們教育水平不足,因而可以想像他們對參與有關調查的積極性和可能性較低。加上他們大多工時偏長,沒有足夠的精力表達對議題的意見。標準工時委員會採用這種不利基層員工的方式進行諮詢,根本的原因就是希望操縱收集的結果,藉以逃避為標準工時立法。

可能讀者們以為筆者是穿鑿附會,不過,有關指控並非無的放矢。因為工時政策方向諮詢文件指出,近75%的僱員認為現時工時適中!試想想,一個從事保安、飲食或清潔的基層僱員,每天需要工作十二小時,一星期工作六天。換言之,每週工時高達72小時。筆者相信,大部分人絕對不會認為每週工作72小時是「工時適中」。因此,假如有關數據的收集,是由從事基層行業的員工按整體勞動人口的比例參與和反映,認為工時適中的人數不可能高達四分之三。這無疑肯定了筆者的推論,就是委員會的調查沒有涵蓋足夠基層勞工的意見。

另外,筆者完全不明白為何委員會在考慮標準工時的問題上,需要考慮宏觀經濟的因素。在工時政策方向諮詢文件中,提及香港實行自由經濟,必須實行具彈性的勞工政策,以「應對經濟衝撃及全球化之下的激烈競爭」。另外,文件提出香港未來勞動力減少,規管工時「令勞工成本進一步上升」,因而「長遠競爭力可能會受到影響」。根據以上的內容,可以歸納出委員會的結論,就是如果香港要在全球化下脫穎而出,就必須犧牲國際標準的勞工權益,讓企業在勞工身上剝削更多。由於香港的競爭力是最重要的,所以香港應該考慮資方的利益,制訂有利資方的法規,而不是改善勞工的待遇。

從世界各地的經驗來看,這無疑是一堆歪理。世界上不少先進的國家,已經制訂標準工時或最高工時,但當地的經濟發展依然十分旺盛,例如美國、新加坡等等。以新加坡為例,實施標準工時後,各項的社會經濟指標仍然超越香港。可見,合理的勞工權益不是資方是否投資一地或影響一地競爭力的決定性因素。其實,現時不少發展中國家已經推行標準工時,例如中國、土耳其、巴西等等,先進發達的香港竟然落於人後,豈不是國際大笑話嗎?換個角度看,作為亞洲大都會,連基本勞工權益都有所欠奉,只會使香港企業難以吸引海外人才,同樣削弱本港的經濟發展和競爭力。委員會刻意強調這個因素,根本是不想標準工時立法的藉口。

假如香港由沒有標準工時,改為正式實行標準工時,其實並不會損害香港的競爭力。筆者打個比喻,一個在考試時依賴作弊而取得高分的學生,在被禁止作弊後,他的成績可能會有所倒退。但是,他與其他學生一樣,在同一規例下互相競爭,他的競爭力並不會因此而低於對手。在標準工時的議題上,如果香港進行立法,香港的營商條件頂多只是與其他國家看齊,而不會較他們「輸蝕」。再者,香港的所謂競爭力,如果是建基於對勞工的剝削,那麼標準工時只是撥亂反正,與競爭力無關。

從整份報告的思維框架來看,標準工時委員會根本沒有誠意制訂標準工時。一路以來的諮詢工作,只不過是借助政治的力量,將香港長工時現象合法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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