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科技大學環境研究所所長劉啟漢表示,本港過去兩周氣溫偏高,風速較慢,臭氧難以流通並不斷累積,因此臭氧濃度逐漸升高。於臭氧會刺激並損害呼吸道,導致短期健康風險升高,因此治理污染物中的臭氧及光化學煙霧污染十分重要。
劉啟漢介紹2011年以來空氣污染物的變化情況。
科大環境研究所與環保署今日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由環保署牽頭,並由來自中文大學、城市大學、理工大學和科技大學學者組成的大氣合作研究團隊展開的大規模研究計畫。計畫致力於「研究和制定科學的區域臭氧和光化學煙霧控制策略」,旨在對導致香港和大灣區的臭氧和煙霧污染形成的排放源、污染傳輸路徑及傳輸演化過程等提高認定認識。計畫同時有包括廣東和澳門眾多國際專家和大氣研究團隊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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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起:劉啟漢、梁啟明、Donald R. BLAKE,和Douglas WORSNOP回答記者提問。
Donald R. BLAKE講解不同國家城市的揮發性有機物情況。
劉啟漢(左三)、Donald R. BLAKE(左四)、梁啟明(右四)和Douglas WORSNOP(左三)等出席發布會。
左起:劉啟漢、梁啟明、Donald R. BLAKE,和Douglas WORSNOP回答記者提問。
劉啟漢指出,在過去20年,香港、澳門及廣東省政府大力實施各類減排措施,各項污染物濃度顯著下降,但大氣中臭氧的濃度仍然很高,並仍處於上升趨勢。
研究團隊利用無人機監測垂直範圍內的臭氧濃度。
他稱,過去兩周,由於香港的氣溫持續偏高,風速較慢,導致臭氧難以流通並不斷累積,因此本港臭氧濃度逐漸升高。而由於臭氧會刺激並損害呼吸道,會導致短期健康風險升高,因此治理污染物中的臭氧及光化學煙霧污染十分重要。
劉啟漢介紹採樣罐。
環保署助理署長(空氣質素政策)梁啟明介紹這項跨越多年的綜合研究計畫時表示提出5點,首先會在香港不同區域架設先進研究儀器,在近地面持續和實時監測對臭氧和煙霧形成具有重要貢獻的活性前體物種的變化。而由於臭氧是由空氣中的活性前體物,在陽光下經光化學反應形成,因此,加州大學爾灣分校的Donald R. BLAKE教授強調,「如果不能正確識別和掌握該地區的活性揮發有機物,污染控制就會無效。」
Donald R. BLAKE講解不同國家城市的揮發性有機物情況。
他續指,其次是建設多站點雷達網絡,連續監測風、臭氧和顆粒物的三維空間變化及其對香港空氣污染的影響。第3點是建設綜合海陸空全方位監測和採樣平台,實現即時和迅速部署以追蹤臭氧污染事件;第4點是建設「黃金標準」揮發性有機物分析實驗室,支持和加強揮發性有機物採樣和來源分析;第5點是利用最先進的光化學模型來綜合分析多項監測結果,評估不同臭氧和煙霧污染控制策略的影響。
團隊利用儀器探測臭氧濃度(右)及風力(左)。
此外,由香港和內地頂尖大氣科學研究人員組成的專家科學督導委員會,會密切監察研究成果和進展。赫爾辛基大學教授、Aerodyne Research的副總裁Douglas WORSNOP指出,解決臭氧污染問題需要多團隊、跨領域專家的密切合作,他向環保署協調組該項大規模合作研究計畫表示祝賀。
劉啟漢(左三)、Donald R. BLAKE(左四)、梁啟明(右四)和Douglas WORSNOP(左三)等出席發布會。
政府2023年9月接收粉嶺高爾夫球場32公頃土地,計劃把舊場9.5公頃土地用來興建公屋。香港哥爾夫球會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2024年12月獲法官高浩文裁定勝訴,下令環評報告須重新諮詢。環保署及土木工程拓展署星期二(3月3日)在高等法院提上訴。署方上訴指,修例後署方無權批准環評報告,其決定屬越權,故本案流於學術。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狠批說法無稽,如此何必大費周章。
上訴方由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資料圖片
上訴方為環境保護署署長,由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答辯方為香港哥爾夫球會,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利益關係方為土木工程拓展署。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上訴庭法官林雲浩審理。
署方上訴陳詞指,原審的司法覆核已流於學術討論,沒有實際影響,因為政府2023年6月修訂指定面積超過50公頃的發展項目,才須具備獲批的環評報告。而高球場發展面積少於50公頃,不再是「指定項目」,環保署長不具有批准環評報告的法定權力。
惟關官狠批說法無稽,若本案判決沒有任何法律效力,何必浪費紙張,又將5、6冊環評報告存檔法庭。袁國強回應指,環評報告以至判決最多僅供參考而已,法庭應駁回司法覆核。
球會方質疑,若署方認為批准高球場環評報告的決定屬越權,司法覆核流於學術,何不於原審時提出,連上訴通知書中也未曾提及。且修例後,政府無放棄發展項目。既然政府仍有意推進,環評效力就具實際影響,根本不存在流於學術的說法。
香港哥爾夫球會。FB圖片
另原審時,球會質疑土拓署按環保署要求提交的補充資料未經公眾審視,程序不公。原審法官高浩文指公眾只有一次評論機會,環評報告應盡可能完備,包括補充資料的評估方法;條例不禁止第二輪諮詢,若程序未妥,需重新諮詢。
署方指,條例只限一輪公眾諮詢,署方有權但無責任就補充資料再諮詢公眾;不同意原審指「公平起見有責任再諮詢」。潘官問,若補充資料有合理影響,條例可否禁止署方索取進一步回應?署方回應,有權但無義務。
球會方反駁,條例目的為保護環境及充分諮詢,署方有責任再諮詢公眾;署方未考慮球會提供的大量資料,違反透明原則,原審已裁定不公。
答辯方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資料圖片
此外,關於原審判決,環評報告忽視或未充分評估潛在「古樹名木」的影響,未能符合法定要求。署方指,報告已明確識別並標定關鍵樹木資源,包括70棵「重點樹木」 ,其中部分具特定編號,為核心保護對象。「古樹名木」本質上屬於「重點樹木」下的分類,兩者在保護屬性上存在高度重疊。既然識別與評估已涵蓋具古樹潛質或特殊價值的樹木,即已實質履行相關保護義務,無需額外單獨列明或上報「古樹名木」類別。
球會方反駁指,根據相關政府通告,「古樹名木」享有明確的優先保護地位,其生命週期各階段均須予以特別保留。公共工程項目有義務在調查階段獨立識別、評估並上報古樹名木的詳細資料。雖然「重點樹木」類別涵蓋「古樹名木」,但無法完全取代古樹名木的專門程序與更高層級保護義務。
案件星期三(3月4日)續審。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編號:CACV573,57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