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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頒令沒收「星火同盟」7千萬元 警方:組織涉嫌洗黑錢

高院頒令沒收「星火同盟」7千萬元 警方:組織涉嫌洗黑錢

高院頒令沒收「星火同盟」7千萬元 警方:組織涉嫌洗黑錢

2022年09月26日 14:48 最後更新:18:33

以支持示威活動為名義的眾籌平台「星火同盟」,被指在反修例事件為示威案被捕人士提供支援,警方3年前已表明戶口的現金流動模式與洗黑錢的模式相似,9月26日早上正式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八條,成功向高等法院申請沒收「星火同盟」銀行戶口約7000萬港元,並指調查期間發現部分資金並非用以支持反修例事件,而是用來購買私人保險、支付私人信用卡欠款、從戶口中提取現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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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情報及調查科警司鄒祥有26日向傳媒簡報案情稱,「星火同盟」在不同社交平台上公開籌款,聲稱籌款是用來反修例活動或示威者,警方調查後發現從2019年6月至11月期間,「星火同盟」共籌得近8000萬港元,存入某私人公司的銀行帳戶內,經分析後發現資金用途與「星火同盟」聲稱的用途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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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分析後發現「星火同盟」資金用途,與其聲稱的用途背道而馳。

警方分析後發現「星火同盟」資金用途,與其聲稱的用途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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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相信有人利用「星火同盟」進行洗黑錢活動,在2019年12月採取拘捕行動,拘捕了3男1女,當時凍結其中兩名被捕人士約7000萬港元財產,及後WONG Mo-hung及NG Ting-kai先後在2020年及2021年離開香港,警方遂以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八條,向高等法院申請沒收令,杜麗冰法官正式頒令以沒收約700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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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指如任何人明知有關款項為犯罪得益,但仍然處理該款項,有可能干犯洗黑錢罪,一經定罪可遭判囚14年及罰款$500萬元;如任何人利用市民善心眾籌但款項用途與籌款原因不一致時,亦有可能涉及干犯欺詐罪,一經定罪可遭判囚14年。警方呼籲市民在公眾渠道應小心釐清眾籌人士或組織的背景,以及眾籌資金的用途,避免受騙。

鄒在調查期間發現市民捐款全心作慈善用途,法律上這類捐款不會引致法律責任,但市民捐款時如有犯罪意圖及犯罪行為時,警方必定會徹底追查,不會在發現違法行為後視而不見,但如市民捐款時沒有犯罪意圖或犯罪行為,捐款的市民不用擔心被檢控或調查。

據了解,平台總共收到捐款約8000多萬元,當中870萬被轉往AP1-4的私人戶口,而當中約100萬元則用於購買私人保險及找私人卡數。另外,有340萬元被提取及轉往不知名戶口及用途,而現在凍結戶口大約有7000萬元。

警方分析後發現「星火同盟」資金用途,與其聲稱的用途背道而馳。

警方分析後發現「星火同盟」資金用途,與其聲稱的用途背道而馳。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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