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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男女灣仔暴動脫罪後重審罪成 判24個月2星期至36個月2星期

其他國安案件

5男女灣仔暴動脫罪後重審罪成 判24個月2星期至36個月2星期
其他國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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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男女灣仔暴動脫罪後重審罪成 判24個月2星期至36個月2星期

2025年06月25日 16:06 最後更新:16:06

案發於2019年10月6日,5名被告林顯誠、李安翹、蘇雅賢、謝兆雄、及陳樂燊(20歲至31歲),被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在灣仔一帶參與暴動。李、蘇及謝均承認控罪,餘下 2 人則否認控罪,但被判罪成。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判刑時指,暴動過程歷時約42分鐘,事發當日有示威者掘磚、拆欄,並投擲了14枚汽油彈,其中2枚擊中記者,所幸沒有受傷,但造成的破壞絕非輕微,以4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首3名被告案發時年僅15至20歲,因年輕而下調他們的量刑起點至40個月。就3名認罪被告,法庭給予25%刑期扣減。

另外,由於自原審裁定無罪至今,歷時近3年半,雖然法官不認為控方有不恰當的延誤,惟同意長時間的等待為被告帶來壓力及焦慮,遂給予3個月額外扣減。由於各被告已完成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的刑罰,法庭再額外減刑。

高官另指,被告的良好品格在涉及暴力的暴動案件判刑考量中只佔很少,或沒有佔比,被告於案發前參與公益並非減刑因素。

最終,不認罪的陳樂燊及林顯誠判囚36個月兩星期及30個月;認罪的3名被告,謝兆雄判囚26個月,李安翹及蘇雅賢則判囚24個月兩星期。

代表被告李安翹的大律師馮振華求情指,被告為家中獨女,過往無行爲不當,今次事件只能視爲偶發事件,他認爲逃離現場和主動進攻兩者情況不同,他引述理大衝突暴動梁子揚案例,指李安翹逃離現場和梁子揚案件相似,另外被告參與暴動入場時間、持續時間都未知,應在量刑時反應,法律應偏向對被告有利的角度。案發時,被告17歲4個月,未來更生機會較高。馮認爲求情相關信件帶出客觀事實,即被告努力工作、積極參與社工活動,沒有不良嗜好,已自力更生,不是當年不知天高地厚的人,懂得關懷社群、對社會有貢獻。判刑上應反映她努力更生的成果。

大律師馮振華代表被告陳樂燊求情指,告被捕時候坐在樓梯,不是抗衡警方,只是走散,法庭應傾向對被告有利方向,而被告有悔意,這些年與社服機構合作,嘗試回饋社會。前香港東區區議會錦屏選區議員在求情信中贊賞被告工作表現,多份求請信亦指被告勤奮好學、性格沉穩、顧及他人,另有文件顯示被告是一名註冊樹木管理員。馮指被告純碎是一個「玩音樂的普通人」,再犯機會不高。案件重申再加上10個星期的蒙面物品罪服刑,應在判刑時反應,而情況為同個案件、地點、事情和人物,完全分期執行不適合。

代表被告林顯誠的大律師林國輝補充求情指,林顯誠自小行爲良好、成績優異,沒有犯罪記錄,現是浸會大學三年級學生,還有一年畢業,林顯誠深感悔意,案發時15歲,希望法庭輕判被告人。

案情指,當日約有500名示威者身穿黑衣黑褲,在案發地點非法集結,並與警員對峙,其後演變爲暴動。期間,示威者手持鐵通,向警員拋擲汽油彈及磚頭等,其後現場武力升級。至下午約6時許,警員的防綫向銅鑼灣推進,大批示威者向銅鑼灣方向逃走,被告李安翹則衝向警員,並揮動手中的黑色長雨傘,其後遭警員制服及拘捕。同時,警員亦截停並拘捕逃跑中的黑衣人,當中包括被告蘇雅賢及謝兆雄。

案件編號:DCCC1017/2020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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