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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男女灣仔暴動脫罪後重審罪成 判24個月2星期至36個月2星期

其他國安案件

5男女灣仔暴動脫罪後重審罪成 判24個月2星期至36個月2星期
其他國安案件

其他國安案件

5男女灣仔暴動脫罪後重審罪成 判24個月2星期至36個月2星期

2025年06月25日 16:06 最後更新:16:06

案發於2019年10月6日,5名被告林顯誠、李安翹、蘇雅賢、謝兆雄、及陳樂燊(20歲至31歲),被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在灣仔一帶參與暴動。李、蘇及謝均承認控罪,餘下 2 人則否認控罪,但被判罪成。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判刑時指,暴動過程歷時約42分鐘,事發當日有示威者掘磚、拆欄,並投擲了14枚汽油彈,其中2枚擊中記者,所幸沒有受傷,但造成的破壞絕非輕微,以4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首3名被告案發時年僅15至20歲,因年輕而下調他們的量刑起點至40個月。就3名認罪被告,法庭給予25%刑期扣減。

另外,由於自原審裁定無罪至今,歷時近3年半,雖然法官不認為控方有不恰當的延誤,惟同意長時間的等待為被告帶來壓力及焦慮,遂給予3個月額外扣減。由於各被告已完成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的刑罰,法庭再額外減刑。

高官另指,被告的良好品格在涉及暴力的暴動案件判刑考量中只佔很少,或沒有佔比,被告於案發前參與公益並非減刑因素。

最終,不認罪的陳樂燊及林顯誠判囚36個月兩星期及30個月;認罪的3名被告,謝兆雄判囚26個月,李安翹及蘇雅賢則判囚24個月兩星期。

代表被告李安翹的大律師馮振華求情指,被告為家中獨女,過往無行爲不當,今次事件只能視爲偶發事件,他認爲逃離現場和主動進攻兩者情況不同,他引述理大衝突暴動梁子揚案例,指李安翹逃離現場和梁子揚案件相似,另外被告參與暴動入場時間、持續時間都未知,應在量刑時反應,法律應偏向對被告有利的角度。案發時,被告17歲4個月,未來更生機會較高。馮認爲求情相關信件帶出客觀事實,即被告努力工作、積極參與社工活動,沒有不良嗜好,已自力更生,不是當年不知天高地厚的人,懂得關懷社群、對社會有貢獻。判刑上應反映她努力更生的成果。

大律師馮振華代表被告陳樂燊求情指,告被捕時候坐在樓梯,不是抗衡警方,只是走散,法庭應傾向對被告有利方向,而被告有悔意,這些年與社服機構合作,嘗試回饋社會。前香港東區區議會錦屏選區議員在求情信中贊賞被告工作表現,多份求請信亦指被告勤奮好學、性格沉穩、顧及他人,另有文件顯示被告是一名註冊樹木管理員。馮指被告純碎是一個「玩音樂的普通人」,再犯機會不高。案件重申再加上10個星期的蒙面物品罪服刑,應在判刑時反應,而情況為同個案件、地點、事情和人物,完全分期執行不適合。

代表被告林顯誠的大律師林國輝補充求情指,林顯誠自小行爲良好、成績優異,沒有犯罪記錄,現是浸會大學三年級學生,還有一年畢業,林顯誠深感悔意,案發時15歲,希望法庭輕判被告人。

案情指,當日約有500名示威者身穿黑衣黑褲,在案發地點非法集結,並與警員對峙,其後演變爲暴動。期間,示威者手持鐵通,向警員拋擲汽油彈及磚頭等,其後現場武力升級。至下午約6時許,警員的防綫向銅鑼灣推進,大批示威者向銅鑼灣方向逃走,被告李安翹則衝向警員,並揮動手中的黑色長雨傘,其後遭警員制服及拘捕。同時,警員亦截停並拘捕逃跑中的黑衣人,當中包括被告蘇雅賢及謝兆雄。

案件編號:DCCC1017/2020

2019年11月理工大學爆發衝突,5男事隔逾4年半後被捕,被控以暴動罪,其中1人於2024年10月起沒到庭應訊,法庭已發出拘捕令,餘下4男的案件原定星期一(5月4日)在區域法院開審,庭上透露,次被告因頭部受傷,目前仍留醫,其餘3人則擬認罪。法官李俊文認為一併處理4人的答辯較理想,故將案押後至5月18日,次被告獲批准續保釋,其他被告還柙候訊。

本案被告依次為張頌堯(23歲,學生)、張展銘(28歲,無業)、陳俊僖(21歲,地盤工人)、陳沅銘(31歲,中學教師)。各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019年11月大批黑衣人闖入理大,並與警方爆發激烈衝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1月大批黑衣人闖入理大,並與警方爆發激烈衝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今日案件延至約早上11時才開庭,李官開庭時解釋,因有懲教車發生意外。李官又表示,法庭收到次被告張展銘的醫療報告,指他昨日頭部受傷,入院就醫,今未能出庭。李官指案情複雜,或等待次被告出院後一併處理較理想,詢問各方律師意見。

首被告張頌堯代表律師指,被告承受巨大精神壓力,申請撤銷其保釋,並指被告現正求學中,望盡快處理案件。法官提議押後2星期再訊,屆時如次被告未能出庭,便照樣處理其餘被告。各被告代表律師同意。

第四被告陳沅銘代表律師指,因懲教署表示如無法庭命令,未能處理心理學家報告,申請法庭批出相關命令;第三被告、第四被告沒保釋申請;次被告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無需到警署報到。

李官關注,就第四被告陳沅銘的案情,是否需觀看逾一小時片段。控方指可由法官決定是否庭上播出。李官表示,可內庭看片,但強調最重要是理大Y座8樓的事件,並指「只係睇第4被告就需1小時15分鐘」,令人詫異。控方同意可用文字交代陳沅銘的走動,毋須播片。

李官押後案件至5月18日處理答辯,批准首被告的撤銷保釋申請,首被告須還柙;另又批准次被告續保釋,並暫時剔除警署報到的保釋條件;至於第三被告還柚期間的心理學家報告申請亦獲批准,指示懲教署於下次聆訊前呈交法庭及其代表律師。

李官押後案件至5月18日處理答辯,次被告獲批准續保釋,其他被告還柙候訊。

李官押後案件至5月18日處理答辯,次被告獲批准續保釋,其他被告還柙候訊。

另一名被告黎駿杰(24歲,學生)被控暴動及刑事毀壞罪,惟他自2024年10月起缺席聆訊,遭法庭發出拘捕令;黎駿杰另被控一項刑事毀壞罪,指他於2019年11月19日,在理工大學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理工大學的財產,即連接理大李嘉誠樓M座7樓712室的門及牆壁。

案件編號:DCCC 86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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