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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男女灣仔暴動脫罪後重審罪成 判24個月2星期至36個月2星期

其他國安案件

5男女灣仔暴動脫罪後重審罪成 判24個月2星期至36個月2星期
其他國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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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男女灣仔暴動脫罪後重審罪成 判24個月2星期至36個月2星期

2025年06月25日 16:06 最後更新:16:06

案發於2019年10月6日,5名被告林顯誠、李安翹、蘇雅賢、謝兆雄、及陳樂燊(20歲至31歲),被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在灣仔一帶參與暴動。李、蘇及謝均承認控罪,餘下 2 人則否認控罪,但被判罪成。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偉雄判刑時指,暴動過程歷時約42分鐘,事發當日有示威者掘磚、拆欄,並投擲了14枚汽油彈,其中2枚擊中記者,所幸沒有受傷,但造成的破壞絕非輕微,以4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首3名被告案發時年僅15至20歲,因年輕而下調他們的量刑起點至40個月。就3名認罪被告,法庭給予25%刑期扣減。

另外,由於自原審裁定無罪至今,歷時近3年半,雖然法官不認為控方有不恰當的延誤,惟同意長時間的等待為被告帶來壓力及焦慮,遂給予3個月額外扣減。由於各被告已完成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的刑罰,法庭再額外減刑。

高官另指,被告的良好品格在涉及暴力的暴動案件判刑考量中只佔很少,或沒有佔比,被告於案發前參與公益並非減刑因素。

最終,不認罪的陳樂燊及林顯誠判囚36個月兩星期及30個月;認罪的3名被告,謝兆雄判囚26個月,李安翹及蘇雅賢則判囚24個月兩星期。

代表被告李安翹的大律師馮振華求情指,被告為家中獨女,過往無行爲不當,今次事件只能視爲偶發事件,他認爲逃離現場和主動進攻兩者情況不同,他引述理大衝突暴動梁子揚案例,指李安翹逃離現場和梁子揚案件相似,另外被告參與暴動入場時間、持續時間都未知,應在量刑時反應,法律應偏向對被告有利的角度。案發時,被告17歲4個月,未來更生機會較高。馮認爲求情相關信件帶出客觀事實,即被告努力工作、積極參與社工活動,沒有不良嗜好,已自力更生,不是當年不知天高地厚的人,懂得關懷社群、對社會有貢獻。判刑上應反映她努力更生的成果。

大律師馮振華代表被告陳樂燊求情指,告被捕時候坐在樓梯,不是抗衡警方,只是走散,法庭應傾向對被告有利方向,而被告有悔意,這些年與社服機構合作,嘗試回饋社會。前香港東區區議會錦屏選區議員在求情信中贊賞被告工作表現,多份求請信亦指被告勤奮好學、性格沉穩、顧及他人,另有文件顯示被告是一名註冊樹木管理員。馮指被告純碎是一個「玩音樂的普通人」,再犯機會不高。案件重申再加上10個星期的蒙面物品罪服刑,應在判刑時反應,而情況為同個案件、地點、事情和人物,完全分期執行不適合。

代表被告林顯誠的大律師林國輝補充求情指,林顯誠自小行爲良好、成績優異,沒有犯罪記錄,現是浸會大學三年級學生,還有一年畢業,林顯誠深感悔意,案發時15歲,希望法庭輕判被告人。

案情指,當日約有500名示威者身穿黑衣黑褲,在案發地點非法集結,並與警員對峙,其後演變爲暴動。期間,示威者手持鐵通,向警員拋擲汽油彈及磚頭等,其後現場武力升級。至下午約6時許,警員的防綫向銅鑼灣推進,大批示威者向銅鑼灣方向逃走,被告李安翹則衝向警員,並揮動手中的黑色長雨傘,其後遭警員制服及拘捕。同時,警員亦截停並拘捕逃跑中的黑衣人,當中包括被告蘇雅賢及謝兆雄。

案件編號:DCCC1017/2020

2019年11月18日,警方圍封理工大學,213人涉在油麻地「圍魏救趙」被控暴動,4人經審訊被定罪後,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上訴庭1月8日聽取陳詞後即日駁回,並於星期五(1月30日)頒佈判詞。上訴庭指,原審法官恰當地指出本案暴動的規模之大,「火光熊熊,爆炸聲連連」,認同原審,法庭必須嚴懲重判,以具阻嚇性,上訴庭拒批出上訴許可,並駁回各申請人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庭指,認同原審,法庭必須嚴懲重判,以具阻嚇性,上訴庭拒批出上訴許可,並駁回各申請人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庭指,認同原審,法庭必須嚴懲重判,以具阻嚇性,上訴庭拒批出上訴許可,並駁回各申請人上訴,維持原判。

4名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判監5年1個月至5年3個月。

上訴人黃權龍、彭大展由大律師劉偉聰代表;而宋博通及劉永明由大律師陳偉彥代表。律政司一方由高級檢控官雷明雋代表。

大侓師劉偉聰上訴時指,撤回黃權龍、彭大展的定罪上訴,兩人僅就刑罰提上訴,亦會撤回判罰不一致性的上訴理由,僅就刑期明顯過重,希望上訴庭考慮兩被告參與程度屬案中最低,以及兩人案發時衣着、隨身物品而減刑。劉指,兩人的量刑起點是5年3個月,認為考慮兩人衣飾、加上獲原審法官裁定參與程度最低,有空間酌情考慮。

但判詞指,原審法官恰當地指出本案暴動規模之大,參與暴動人數多達1,500至2,000人;暴動者在歷時至少38分鐘內投擲約251枚汽油彈,另還投擲磚塊硬物,並用鐳射光束照射警方。上訴庭認爲,原審法官以「火光熊熊,爆炸聲連連」來形容現場是貼切的。

上訴庭引述原審法官判詞,暴動者在該處肆無忌憚,明目張膽地不理警方多番警告,公然向警方挑釁攻擊及肆意破壞,明顯視香港的法治和秩序如無物。即使沒有證據顯示某暴動者曾親自作出襲擊或破壞,但他們身處現場必定壯大暴動聲勢,令其他暴動者更情緒高漲,亦更肆意破壞社會安寧。法庭必須對有關犯案者作嚴懲重判,以收阻嚇作用。

同案被告共 10 人,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同案被告共 10 人,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判詞指,原審法官已酌情給予各申請人2個月的刑期扣減,上訴庭不認爲原審法官的刑罰有任何不當之處。

判詞另指,代表宋博通及劉永明的大律師陳偉彥提到,沒有證據證明兩人被捕前的情況及身處暴動範圍多久等事項。但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有權依賴其席前整體證據的疊加效應,作出有罪推論,定罪並無不妥。

同案被告共 10 人,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除一人在開審前認罪,其餘 9 男不認罪受審被裁定罪成。

CACC57/2023(DCCC76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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