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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風波示威期間遭鏹水彈灼傷 「小虎sir」入稟向一哥索償

修例風波示威期間遭鏹水彈灼傷 「小虎sir」入稟向一哥索償

修例風波示威期間遭鏹水彈灼傷 「小虎sir」入稟向一哥索償

2022年09月28日 14:48 最後更新:15:44

2019年10月1日反修例期間,屯門大會堂外爆發示威衝突,有警員遭淋潑腐蝕性液體而受傷。繼前日高級警員凌家威入稟區域法院作出人身傷害索償後,另一名有「小虎Sir」之稱的警員梁鎮賢亦入稟高等法院,要求警務處處長賠償其人身傷害損失,惟入稟狀並沒有列明索償金額。據資料顯示,兩名入稟警員均在2020年獲頒「銀英勇勳章」。司法機構網站顯示,本案已安排在2023年2月28日進行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有「小虎Sir」之稱的警員梁鎮賢事後接受多次手術。警聲圖片

有「小虎Sir」之稱的警員梁鎮賢事後接受多次手術。警聲圖片

原告人為梁鎮賢(Leung Chun Yin),被告人為由律政司司長代表的警務處處長。入稟狀指原告於2019年10月1日下午兩時許,被指派與數名同袍到屯門大會堂對出平台執行職務並驅散示威者,以及拘捕正在毀壞國旗的示威者。原告指被告未能恰當評估形勢,導致其小隊寡不敵眾,原告遭示威者以腐蝕性液體淋潑右手上臂、前臂及背肩。原告要求被告就事件連本帶利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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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小虎Sir」之稱的警員梁鎮賢事後接受多次手術。警聲圖片

有「小虎Sir」之稱的警員梁鎮賢事後接受多次手術。警聲圖片

警員「小虎Sir」於2019年10月1日,守護屯門大會堂門前國旗時遭淋潑腐液,致皮膚三級燒傷。警聲圖片

警員「小虎Sir」於2019年10月1日,守護屯門大會堂門前國旗時遭淋潑腐液,致皮膚三級燒傷。警聲圖片

當日有警員遭到示威者襲擊。警方圖片

當日有警員遭到示威者襲擊。警方圖片

當日有警員遭到示威者襲擊。警方圖片

當日有警員遭到示威者襲擊。警方圖片

有「小虎Sir」之稱的警員梁鎮賢(右)。警聲圖片

有「小虎Sir」之稱的警員梁鎮賢(右)。警聲圖片

警員「小虎Sir」於2019年10月1日,守護屯門大會堂門前國旗時遭淋潑腐液,致皮膚三級燒傷。警聲圖片

警員「小虎Sir」於2019年10月1日,守護屯門大會堂門前國旗時遭淋潑腐液,致皮膚三級燒傷。警聲圖片

據過往報道顯示,有「小虎Sir」之稱的梁鎮賢2019年國慶日被派到屯門大會堂,負責保護國旗,梁被示威者淋潑腐蝕性液體,以致右手臂神經一度壞死,背肩及右手臂須大面積植皮,先後接受清創、鋪人工皮、植皮三次大手術,留院治療近一個月。

當日有警員遭到示威者襲擊。警方圖片

當日有警員遭到示威者襲擊。警方圖片

當日有警員遭到示威者襲擊。警方圖片

當日有警員遭到示威者襲擊。警方圖片

有「小虎Sir」之稱的警員梁鎮賢(右)。警聲圖片

有「小虎Sir」之稱的警員梁鎮賢(右)。警聲圖片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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