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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引《反恐條例》被控串謀爆炸殺警等罪 10被告還押轉高院審訊

首引《反恐條例》被控串謀爆炸殺警等罪 10被告還押轉高院審訊

首引《反恐條例》被控串謀爆炸殺警等罪 10被告還押轉高院審訊

2022年10月03日 19:45 最後更新:19:49

2019年12月「國際人權大遊行」前夕,警方在全港各區突擊搜查搜出步槍、手槍、爆炸品及彈藥等武器,13名男女涉嫌在軒尼詩道準備炸彈串謀殺警被控12罪,其中10人遭控方首次引用《反恐條例》,控告「串謀作出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案件3日午在東區裁判法院續處理交付程序,裁判官劉淑嫻應控方申請,將19歲補習男教師的串謀謀殺、管有槍械或彈藥意圖危害生命和使用槍械或彈藥意圖拒捕3罪;33歲無業男的串謀作出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罪;21歲倉務員的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意圖危害他人生或財產罪;及28歲維修技工的串謀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和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2罪,一同交付至高等法院判刑。同案其餘被告則交付高等法院審訊。全部人續還押監房看管。

被告蔡凱明。資料圖片

被告蔡凱明。資料圖片

13名被告依次為22歲無業黃振強、24歲工程人員吳智鴻、22歲學生張俊富、20歲張銘裕、21歲學生嚴文謙、19歲補習教師蘇緯軒、33歲無業彭軍壕、21歲倉務員蔡凱明、28歲維修技工陳玉龍、24歲電影製作員李家田 、29歲技術員賴振邦、29歲女設計師鍾雪瑩及24歲物業管理助理許湛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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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蔡凱明。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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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教署押解22歲學生張俊富。資料圖片

懲教署押解22歲學生張俊富。資料圖片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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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歲補習男教師的串謀謀殺、管有槍械或彈藥意圖危害生命和使用槍械或彈藥意圖拒捕3罪,一同交付至高等法院判刑。資料圖片

19歲補習男教師的串謀謀殺、管有槍械或彈藥意圖危害生命和使用槍械或彈藥意圖拒捕3罪,一同交付至高等法院判刑。資料圖片

黃振強、吳智鴻、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蘇緯軒、彭軍壕、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10人被控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期間,與林銘浩(音譯)、梁靖熙(音譯)及張健信(音譯)及其他人非法及故意地向特定目標送遞、放置或引爆兩個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交替控罪則指上述10人在同一期間串謀他人非法或惡意製造爆炸品,作出任何作為意圖藉爆炸品導致爆炸,或串謀導致爆炸而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串謀謀殺罪指,上述10人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8日,與林銘浩、梁靖熙及張健信串謀謀殺香港警務人員。

懲教署押解22歲學生張俊富。資料圖片

懲教署押解22歲學生張俊富。資料圖片

另外,黃振強及張俊富被控於上述日子在荃灣致利工業大廈一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任何物品,即2盒煙火。蔡凱明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教唆吳智鴻及賴振邦製造兩個引爆器,意圖危害或容許他人藉以危害生命及財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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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緯軒、鍾雪瑩、吳智鴻及李家田被控管有槍械或彈藥意圖危害生命罪。吳智鴻被控2019年12月8日於在炮台山富澤花園一單位內管有彈藥及武器,意圖危害他人生命,即1把手槍、4個彈匣及106發彈藥。蘇鍾被控於2019年12月20日在大埔翠屏花園一單位管有1把步槍、6個含211彈藥及2個含30發彈藥的彈匣,意圖危害生命或容許他人藉以危害生命。蘇另涉同日在大埔翠屏花園地下使用槍械或彈藥,意圖抗拒合法拘捕。蘇另涉在同日同地使用一支彈匣內含彈藥的手槍,意圖抗拒或阻止對被告本人或其他人的合法逮捕。李則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管有1把手槍、1個彈匣及14發彈藥。

張俊富和陳玉龍被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張俊富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在荃灣致利工業大廈一單位內持有未經許可的武器,即4個內含諾香草胺的噴霧罐。陳玉龍被控於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月17日,在香港串謀蘇緯軒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於2020年1月17日在沙田廣源邨廣松樓一單位,無牌管有一支手槍、4 個彈匣及 92 顆彈藥。

19歲補習男教師的串謀謀殺、管有槍械或彈藥意圖危害生命和使用槍械或彈藥意圖拒捕3罪,一同交付至高等法院判刑。資料圖片

19歲補習男教師的串謀謀殺、管有槍械或彈藥意圖危害生命和使用槍械或彈藥意圖拒捕3罪,一同交付至高等法院判刑。資料圖片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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