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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醫生等9人認政總外參與暴動 案情指眾人夏愨道一帶被捕

政事

男醫生等9人認政總外參與暴動 案情指眾人夏愨道一帶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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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醫生等9人認政總外參與暴動 案情指眾人夏愨道一帶被捕

2022年10月17日 16:49 最後更新:18:03

2019年9月29日「全球反極權大遊行」期間,9名男女在金鐘政府總部外參與暴動被捕,17日於區域法院開審前承認暴動罪。案情指9人在警員衝出政總時逃跑被捕,30歲時任急症室男醫生當時手持行山杖,帶有哮喘藥及繃帶紗布等,30歲男測量員另帶有港英旗。其中25歲演藝學院男學生獲准保釋至周五(21日),以參與周四(20日)畢業典禮,期間每日到灣仔警署報到,其父親以10000元作人事擔保。其餘8人還押至11月25日求情,以待同案其餘2名男被告則案件審結。

被告陳海蓬(左);被告馮嘉文(右)

被告陳海蓬(左);被告馮嘉文(右)

案情指,2019年9月29日有公眾發起「全球反極權大遊行」,下午1時許警方重複警告不果,約2萬名示威者由銅鑼灣崇光百貨遊行到金鐘政府總部,期間有人揮舞英國、美國和德國國旗。下午4時許約500名黑衣示威者到達政總外,以雜物堵路,舉傘陣與警方對峙,不斷向政總投擲汽油彈、磚塊及石頭,多枚汽油彈擲中水馬,示威者亦在天橋下放火,使用巨型橡筋作投射器投擲硬物,並照射雷射光。警方發射多次催淚彈及藍色水炮驅散政總外示威者不果,期間有人在行人天橋掛上「反極權」直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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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海蓬(左);被告馮嘉文(右)

被告陳海蓬(左);被告馮嘉文(右)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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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邱偉濤(左);被告李德軒(右)

被告邱偉濤(左);被告李德軒(右)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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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時政總內警員從夏愨道及添美道出入口衝出,在夏愨道一帶制服並拘捕眾被告,包括44歲男廣告從業員歐陽志堅、30歲男測量員古家華、27歲男程式設計員李德軒、23歲女學生張馨文、23歲男學生陳澍峰、26歲男商人邱偉濤、24歲男學生林昊生、25歲男學生林耀俊和30歲男醫生謝達志,當時眾被告在夏愨道轉身逃跑。部份被告戴防護裝備包括頭盔、防毒面具、護目鏡及頸套,古家華另帶港英旗;張馨文帶對講機;邱偉濤和林昊生帶護臂護膝;林耀俊手持行山杖和長傘,帶護脛、66條索帶及噴漆等;醫生謝達志手持行山杖,帶有哮喘藥及繃帶紗布等。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11名被告依次為39歲電腦技術員馮嘉文、44歲廣告從業員歐陽志堅、30歲測量員古家華、27歲程式設計員李德軒、23歲學生張馨文、23歲學生陳澍峰、26歲商人邱偉濤、24歲學生林昊生、25歲學生林耀俊、30歲醫生謝達志及27歲商人陳海蓬,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的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據早前報道指,謝達志案發時任職公立醫院急症室。

被告邱偉濤(左);被告李德軒(右)

被告邱偉濤(左);被告李德軒(右)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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