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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2019年愛丁堡廣場衝突 兩男認罪判入獄3年9個月

涉2019年愛丁堡廣場衝突 兩男認罪判入獄3年9個月

涉2019年愛丁堡廣場衝突 兩男認罪判入獄3年9個月

2022年11月16日 19:40 最後更新:19:45

2019年12月22日愛丁堡廣場「聲援維吾爾族人權集會」期間,有示威者拆毀附近國旗引發衝突,有23歲男調酒師上前踢警,被制服時其中學男同學意圖拉走他。事後兩名男學生分別承認1項協助罪犯罪及1項襲警罪,另一同被裁定暴動罪成。法官葉啓亮16日午於區域法院接納暴動事出突然,規模小人數少僅數十人,暴力輕微,然而搶犯襲警令暴力升級現場更混亂,判2人入獄3年9個月。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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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官判刑接納暴動事出突然,沒有預謀,源於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和平集會,規模小人數少僅數十人,暴力輕微,過程為時約20分鐘,當中被告涉案不足2分鐘,當時為周日下午的中環,公眾交通滋擾較少。葉官續指向警方投擲物品只有空水樽,沒有磚頭汽油彈,4名警傷勢輕微,加之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號召或帶領暴動,犯案出於一時衝動,故以3年7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同時干犯協助罪犯及襲警,加刑2個月至3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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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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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集會演變衝突。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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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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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子峰(左紅衣),陸家裕(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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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集會演變衝突。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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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官再指23歲物流管理員陸家裕行為形同搶犯,在警方制服23歲男調酒師蕭子峰時不斷拉扯蕭,當時有大批黑衣人包圍警方,最後蕭更成功逃脫。葉官認為陸家裕行為令暴力升級,現場更混亂,造成破壞社會安寧的漣漪效應,然而案發前陸家裕不會預知事件,故以12星期為協助罪犯罪量刑起點,認罪減至9星期。葉官轉指案發時現場演變成暴動,十多人包圍警方指罵擲物,蕭子峰加入襲警從後腳踢令情況更惡劣,警方進一步受襲,引起他人效法,惟案情並非最嚴重,警員沒有受傷,故以12星期為襲警罪量刑起點,認罪減至9星期。葉官最後指罪行重疊,刑期全數同期執行。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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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求情指陸家裕畢業於都會大學經濟系,中學擔任總領袖生,曾獲選為港島https://bit.ly/3yLrgYZ傑出學生,亦曾參與少年警訊多年。辯方續指陸家裕現已感到後悔,願意承擔後果,自覺愧對父母,又向受傷警員致歉,2名博士撰文指案件不符其性格,中學老師亦形容陸家裕為學生榜樣,熱衷服務他人,案中拉走朋友屬自然反應,陸家裕沒有使用暴力,情節較輕。辯方又求情指23歲男調酒師蕭子峰也曾參與少年警訊,熱心助人關心社會,女友指其曾背負行動不便的老婦人上樓梯,前僱主亦決定刑滿後將重新聘用,母親則指蕭子峰入獄前努力賺錢養家,蕭子峰信中自言「種甚麼因得甚麼果」。辯方最後指暴動發生於電光火石之際,規模小暴力輕微,希望法庭輕判。

兩被告依次為陸家裕及蕭子峰,同被控2019年12月22日在愛丁堡廣場5號大會堂低座外,連同身分不詳者參與暴動。陸家裕另承認同日同地協助罪犯,蕭子峰則承認於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34135。

蕭子峰(左紅衣),陸家裕(右) 。

蕭子峰(左紅衣),陸家裕(右) 。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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