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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電訊職員收賄不誠實取用電腦披露逾540客戶資料 判囚3個月

前電訊職員收賄不誠實取用電腦披露逾540客戶資料 判囚3個月

前電訊職員收賄不誠實取用電腦披露逾540客戶資料 判囚3個月

2022年11月17日 15:28 最後更新:15:29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電訊公司前職員收受賄款,透過不誠實取用公司電腦系統而獲得並披露逾540名客戶的個人資訊及資料。被告1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囚3個月。

賴思廷,29歲,PCCW Services Limited (PCCW)收費電視部前初級市場推廣主任,早前承認兩項罪名,即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及一項串謀有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61(1)(c)及159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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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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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CW 前職員承認兩項罪名罪成判囚。

PCCW 前職員承認兩項罪名罪成判囚。

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頒令被告須向PCCW歸還4,000元,相等於他收取的賄款金額。

署理主任裁判官判刑時表示,貪污屬嚴重罪行,而且被告犯案時間歷時約3個月及涉及數百次在PCCW電腦系統進行搜尋,須判處監禁式刑罰。她以監禁4個半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遂將刑期減至3個月。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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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透露,PCCW設有兩個電腦系統以保存客戶個人資訊及資料(客戶資料),包括客戶的姓名、香港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地址。只有PCCW指定職員可使用有關電腦系統。被告獲發一部安裝了該兩個電腦系統的桌上電腦。

於2018年7月底至10月中期間,被告按一名已離職的收費電視部小組組長提供的基本資訊,在該兩個電腦系統內多次進行搜尋,並向對方披露載有客戶資料的搜尋結果,涉逾540名客戶。

於該段期間,被告就上述搜尋及向該前小組組長披露有關客戶資料,收受對方兩筆賄款共4,000元。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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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透露,PCCW禁止職員因接受利益而作出令公司受損的行為,亦禁止未經授權而取用上述兩個電腦系統,以及向並非PCCW職員的人士披露任何客戶資料。上述搜尋與被告職責無關,屬未經授權的搜尋。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完成調查後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並按有關法律意見落案起訴被告、上述小組組長及另一名PCCW前職員貪污及相關罪行,涉披露約4,700名客戶的資料。

劉成殷,36歲,及簡紹基,38歲,分別為PCCW收費電視部前小組組長及直銷部前銷售主任,將於明年1月6日答辯。

PCCW 前職員承認兩項罪名罪成判囚。

PCCW 前職員承認兩項罪名罪成判囚。

一名處理機電工程署工程合約的時任高級工程師,被廉政公署控告任職該署期間財富與收入不相稱,涉來歷不明現金共逾700萬元,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判入獄5年3個月,犯罪得益被充公。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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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歲被告謝聲德是機電署時任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早前承認一項現任訂明人員維持高於與其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他早前又承認另外5項罪名,即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以及3項洗黑錢罪。

高等法院法官胡雅文判刑時說,被告所犯罪行性質嚴重,影響公共工程及社會價值,批評被告身為公務員,處理涉案工程合約時理應守法符規及公開透明,但他沒有申報利益衝突,而且出於貪心及缺乏自制能力而犯案。

法官又批准控方申請,頒令充公被告犯罪得益380萬元。他須於6個月內履行充公令的要求,否則可遭加刑40個月。

高院法官胡雅文。司法機構網頁圖片

高院法官胡雅文。司法機構網頁圖片

案情透露,被告於2012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間,維持高於與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他於該7年半內獲機電署支薪共約900萬元,但個人總開支達約3000萬元。撇除薪金、個人儲蓄及其他合法收入,他有至少700萬元開支的資金來源不明。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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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多個銀行戶口於案發期間先後接收了逾200筆來歷不明的現金存款共逾700萬元。另外,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所屬的小型工程分部向兩間總承辦商判授兩份小型工程合約,涉款總值約9140萬,合約其後分判予三間分判商,被告承認從一名同時任職該三間公司董事的男子,接受賄款40000元以保持傾向優待有關公司。

調查又指,被告在負責處理該兩份機電署小型工程合約,以及監督承判商工作表現時作出失當行為,未有按照公務員事務局發出的通告及機電署的「行為及紀律指引」,申報他與該名分判商董事屬私交友好,存在利益衝突。

機電工程署。EMSD圖片

機電工程署。EMSD圖片

廉署表示,調查本案非常艱巨,廉署對上一次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提控是約30年前。由於公務員擁有一定權力和影響力,因此對公務員施予更嚴厲的規管,以揭露隱蔽及難以偵測的貪污罪行。廉署會繼續嚴厲執行《防止賄賂條例》,維護公務員團隊的廉潔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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