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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串謀刑毀輕鐵站判囚提上訴遭駁回 官:判18個月不為過甚至偏輕

政事

3男串謀刑毀輕鐵站判囚提上訴遭駁回 官:判18個月不為過甚至偏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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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串謀刑毀輕鐵站判囚提上訴遭駁回 官:判18個月不為過甚至偏輕

2022年11月18日 18:08 最後更新:18:18

3名男子2019年9月涉在私家車討論,串謀損壞輕鐵閘機、售票機和閉路電視,早前被裁定串謀刑事損壞罪罪成,各被判監禁18個月。3人提出定罪上訴,其中一人另提出刑期上訴。上訴庭18日頒布判詞指,原審法官裁定涉案行車記錄儀記憶卡沒有被干擾、裁定車上的對話者是3人、裁定3人達成破壞輕鐵站的協議,全部都有堅實的證據和邏輯基礎支持。上訴庭亦指3人審訊後被判入獄18個月絕不為過,甚至可能偏輕,3人處以同等的刑期也無可批評,故駁回所有上訴,維持原判。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原審法官姚勳智裁定3人下車後的對話,顯然可確認他們已達成協議及具清晰的意圖,來對屯門碼頭輕鐵站的設施進行破壞,更包括更換衣服的地方及逃走路線,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3人共同犯罪。上訴方認為原審法官錯誤排除行車記錄儀記憶卡被干擾的可能性,錯誤裁定記憶卡為可呈堂的證物,錯誤裁定3人就是參與車上對話的人,亦錯誤裁定車上的對話足以構成串謀。

被告李鈞浩。 資料圖片

被告李鈞浩。 資料圖片

上訴庭分析指,3人的背囊都裝載着激進示威者常用的衣物,警方因要處理拘捕3人後的各種程序而無暇搜車,絕不為奇,而且上訴庭認為上訴方指警方有誘因、時間、空間,以及所需的技術和設備竄改記憶卡,毫無疑問只是臆測,沒有任何根據可言。上訴庭審閱過有關的謄本後,認為原審法官裁定人就是參與車上對話的人完全合理,而3人當時不斷反覆斟酌,是否在當晚進行、立即或在更夜深的時份進行、何時和在什麼地方改變裝束、如何和是否有足夠時間造成最大破壞,以及是否能利用什麽路線成功逃離現場等有關執行的細節問題,明顯顯示3人已達成了一個相關的協議,並打算按實際情況的許可與否在案發當晚把協議付諸實行。

被告張溱煒。 資料圖片

被告張溱煒。 資料圖片

對於第二被告張溱煒的刑期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表示本案案發於公共秩序的嚴重失序期間,任何相關的暴力或破壞行為,不但對身在現場的人群有挑動作用,而且還極可能引致其他人的爭相仿效,令情況不斷惡化。如果以地鐵輕鐵等集體運輸系統,尤其是車站、轉乘站,甚至幾種不同交通工具匯集的樞紐站作目標,破壞行為的惡劣程度更會倍增。上訴庭認為3人犯罪協議明顯早已達成,案發當晚則隨時進入執行階段,把目標鎖定在屯門碼頭,故判囚18個月絕不為過,甚至可能偏輕;本案的串謀需要3人充當不同角色,互相配合,所以把他們處以同等的刑期也無可批評。

3名上訴人依次為26歲眼鏡銷售員李鈞浩、27歲報稱無業的張溱煒、26歲市場策劃人員的李懷恩。他們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一同串謀損壞輕鐵閘機、售票機和閉路電視,意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左起被告:張溱煒、李鈞浩。 資料圖片

左起被告:張溱煒、李鈞浩。 資料圖片

賽馬會官立中學前女教師被指在2019年反修例風波期間,在社交網頁私人帳戶多次發表不當言論,遭紀律研訊會裁定行為不當,公務員事務局去年7月將她革職。她去年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指出局長錯誤裁定其行為不當,革職決定過分干預其言論自由,要求推翻革職決定。申請人一方在高等法院陳詞指,涉案帖文遠遠未達仇恨言論或煽動暴力言論門檻,局方詮釋無法成立,革職懲罰更不相稱。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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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譚玉芬的代表律師引用法國思想家伏爾泰名言「我不贊同你的觀點,但我會誓死捍衛你發言的權利」,指出申請人在無關教育工作的私人帳戶發表個人想法,帖文不公開,帳戶也沒有加入任何學生為朋友,與KOL意見領袖情況不同,申請人所表達之想法關乎公益,若此屬行為不當而革職,恐怕會造成寒蟬效應。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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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認為,言論自由非常重要,可讓人民釋放民憤,以免轉化成暴力,言論自由亦屬基本人權需要保障,只可在有必要時設限,而且限制不應超出必要範圍,政府有責任證明設限之必要,然而紀律研訊會在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後,向法庭存檔誓詞時才披露革職理據。

申請人的帖文旨在嘲諷及宣洩,仇恨言論或煽動暴力言論門檻高,涉案帖文遠遠未達門檻,紀律研訊會的詮釋無法成立,過分干預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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