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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串謀刑毀輕鐵站判囚提上訴遭駁回 官:判18個月不為過甚至偏輕

3男串謀刑毀輕鐵站判囚提上訴遭駁回 官:判18個月不為過甚至偏輕

3男串謀刑毀輕鐵站判囚提上訴遭駁回 官:判18個月不為過甚至偏輕

2022年11月18日 18:08 最後更新:18:18

3名男子2019年9月涉在私家車討論,串謀損壞輕鐵閘機、售票機和閉路電視,早前被裁定串謀刑事損壞罪罪成,各被判監禁18個月。3人提出定罪上訴,其中一人另提出刑期上訴。上訴庭18日頒布判詞指,原審法官裁定涉案行車記錄儀記憶卡沒有被干擾、裁定車上的對話者是3人、裁定3人達成破壞輕鐵站的協議,全部都有堅實的證據和邏輯基礎支持。上訴庭亦指3人審訊後被判入獄18個月絕不為過,甚至可能偏輕,3人處以同等的刑期也無可批評,故駁回所有上訴,維持原判。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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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法官姚勳智裁定3人下車後的對話,顯然可確認他們已達成協議及具清晰的意圖,來對屯門碼頭輕鐵站的設施進行破壞,更包括更換衣服的地方及逃走路線,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3人共同犯罪。上訴方認為原審法官錯誤排除行車記錄儀記憶卡被干擾的可能性,錯誤裁定記憶卡為可呈堂的證物,錯誤裁定3人就是參與車上對話的人,亦錯誤裁定車上的對話足以構成串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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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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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鈞浩。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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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張溱煒。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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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起被告:張溱煒、李鈞浩。 資料圖片

左起被告:張溱煒、李鈞浩。 資料圖片

被告李鈞浩。 資料圖片

被告李鈞浩。 資料圖片

上訴庭分析指,3人的背囊都裝載着激進示威者常用的衣物,警方因要處理拘捕3人後的各種程序而無暇搜車,絕不為奇,而且上訴庭認為上訴方指警方有誘因、時間、空間,以及所需的技術和設備竄改記憶卡,毫無疑問只是臆測,沒有任何根據可言。上訴庭審閱過有關的謄本後,認為原審法官裁定人就是參與車上對話的人完全合理,而3人當時不斷反覆斟酌,是否在當晚進行、立即或在更夜深的時份進行、何時和在什麼地方改變裝束、如何和是否有足夠時間造成最大破壞,以及是否能利用什麽路線成功逃離現場等有關執行的細節問題,明顯顯示3人已達成了一個相關的協議,並打算按實際情況的許可與否在案發當晚把協議付諸實行。

被告張溱煒。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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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第二被告張溱煒的刑期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表示本案案發於公共秩序的嚴重失序期間,任何相關的暴力或破壞行為,不但對身在現場的人群有挑動作用,而且還極可能引致其他人的爭相仿效,令情況不斷惡化。如果以地鐵輕鐵等集體運輸系統,尤其是車站、轉乘站,甚至幾種不同交通工具匯集的樞紐站作目標,破壞行為的惡劣程度更會倍增。上訴庭認為3人犯罪協議明顯早已達成,案發當晚則隨時進入執行階段,把目標鎖定在屯門碼頭,故判囚18個月絕不為過,甚至可能偏輕;本案的串謀需要3人充當不同角色,互相配合,所以把他們處以同等的刑期也無可批評。

3名上訴人依次為26歲眼鏡銷售員李鈞浩、27歲報稱無業的張溱煒、26歲市場策劃人員的李懷恩。他們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一同串謀損壞輕鐵閘機、售票機和閉路電視,意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左起被告:張溱煒、李鈞浩。 資料圖片

左起被告:張溱煒、李鈞浩。 資料圖片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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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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