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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2019年國慶衝突9男女暴動及管武罪成 7人12月判刑2人確診押後訊

涉2019年國慶衝突9男女暴動及管武罪成  7人12月判刑2人確診押後訊

涉2019年國慶衝突9男女暴動及管武罪成 7人12月判刑2人確診押後訊

2022年11月22日 17:22 最後更新:17:23

2019年10月1日國慶多區發生堵路及警民衝突,其中9名男女在尖沙嘴附近一帶參與暴動,他們否認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受審。經審訊後,法官張潔儀22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至西九龍法院)裁定9名被告全部罪名成立,其中7人押後案件至11月30日求情,及12月12日判刑。其餘2人因確診新冠病毒及身體不適未有上庭,法官將於23日及本周四(24日)再訊。

當日多區都有示威堵路。資料圖片

當日多區都有示威堵路。資料圖片

張官裁決時指出各被告衣著及裝備與示威者類同,以及其被捕位置,認為並非無辜途人,屬有備而來,其中有片段拍攝到一名頭戴藍色鴨舌帽及手臂繫有螢光黃色帶的疑犯,曾向警署投擲多枚汽油彈,根據其特徵,認同他是被捕時身穿相同衣物的首被告羅偉洛,因此相信唯一合理的推斷是他們有意圖參與暴動,以衣著顯示同路人身分,從而協助身處現場的示威人士破壞社會安寧,終裁定他們全部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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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多區都有示威堵路。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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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小圖由左至右:楊任濤、何善航、李翠婷及羅偉洛

小圖由左至右:楊任濤、何善航、李翠婷及羅偉洛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9名被告依次為地盤工人羅偉洛(29歲)、售貨員李翠婷(22歲)、學生何善航(22歲)、音響搭建工人楊任濤(24歲)、文員方穎雯(28歲)、學生宋昭鵬(26歲)、工程人員雷健昌(32歲)、海洋公園職員黃炎元(25歲)及運輸工人陳文澤(22歲)。他們均被控一項暴動罪,於2019年10月1日,在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另其中7人包括羅、李、何、方、宋、雷及陳,各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分別管有一支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支經改造的鐵棒、一個彈射器連彈珠、一個手銬、一把鎚和一支伸縮棍、一個彈射器連彈珠、一支鐳射筆、一支鐳射筆、兩支鐳射筆。楊則被控一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罪,指他管有一把扳手及一把鎅刀。

小圖由左至右:楊任濤、何善航、李翠婷及羅偉洛

小圖由左至右:楊任濤、何善航、李翠婷及羅偉洛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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