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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前年參與中大非法集結 20歲職訓局學生判入教導所

認前年參與中大非法集結 20歲職訓局學生判入教導所

認前年參與中大非法集結 20歲職訓局學生判入教導所

2022年11月23日 18:05 最後更新:18:07

前年中大畢業禮期間有逾百人在校內遊行,有人展示港獨橫額及旗幟、高叫港獨口號、以噴漆刑事毁壞等。涉案20歲職訓局學生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法官王詩麗23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指,被告在2宗同類案件獲保釋期間干犯本案,為加刑因素,之後又涉虐畜,可見其守法意識薄弱,若接納辯方提議判更生中心,不能反映大眾對不停犯案者的厭惡,在平衡被告年紀、精神及心理狀況等因素後,判他入教導所。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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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2019年起本港有廣泛示威遊行,中大亦曾有大型衝突,示威者當日高呼煽動口號和舉起有關「12港人」的標語,漠視保安呼籲,甚至有人追罵他們,場面混亂,這有機會令氣氛更緊張,從而導致暴力升級。而示威者戴上V煞面具,是為了掩飾身分,方便他們為所欲為,進一步威脅在場人士的安全。法官續稱,遊行有逾100人參與,歷時約1個半小時,途徑校園多個主要地方,規模不小。被告並非中大師生,他早上便在正門等候遊行開始,更穿黑色衣物與另一男子一同行動,屬有計畫地參與,而且他表現積極,曾用揚聲器帶頭叫口號,又在前排唱歌,角色鮮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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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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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有逾百人在中大校內遊行。

當日有逾百人在中大校內遊行。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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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被告案發時只有18歲,不算十分年輕,且他在2宗同類示威案件獲警方保釋期間干犯本案,為加刑因素,之後又涉虐待動物,反映被告守法意識薄弱。然而本案案情非同類案件最嚴重,被告2度輟學又無工作經驗,考慮到其年紀、個人背景和心理質素,認為可給予最後一次機會,讓他「免受牢獄之災」。而教導所比更生中心更為適合,因可提高他守法意識,同時提供職業培訓,讓被告學一門手藝,將來貢獻社會。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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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歲被告唐綽謙被控於2020年11月19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沙田市地段第437號大埔公路馬料水段香港中文大學,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當日有逾百人在中大校內遊行。

當日有逾百人在中大校內遊行。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

西九龍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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