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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變策略 無需掃場所碼、確診可居家 當局預計5至8成人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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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變策略 無需掃場所碼、確診可居家 當局預計5至8成人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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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變策略 無需掃場所碼、確診可居家 當局預計5至8成人感染

2022年12月12日 14:10 最後更新:14:15

因應新冠疫情最新發展形勢,澳門亦開始轉變防疫策略,宣布有序放寬措施,包括今(12月12日)起無需掃描場所碼進入公共場所,本周三起感染者經評估後可居家隔離治療等,當局評估最終將有5至8成人士感染。

當局表示,澳門已經具備條件調整防疫措施。

當局表示,澳門已經具備條件調整防疫措施。

澳門新型冠狀病毒應變協調中心副主席、社會文化司司長歐陽瑜上星期在記者會上表示,3年以來,在全澳市民的共同努力下,澳門疫情的感染數量相對低,錄得六例死亡。目前,病毒株感染力增強,染病後病症相對容易恢復,而澳門疫苗接種率超過90%,已經具備條件調整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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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表示,澳門已經具備條件調整防疫措施。

當局表示,澳門已經具備條件調整防疫措施。

進入公共場所不再需要掃場所碼。

進入公共場所不再需要掃場所碼。

當局將分階段向澳門市民派發抗疫包。

當局將分階段向澳門市民派發抗疫包。

澳門推出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隔離治療指引。

澳門推出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隔離治療指引。

進入公共場所不再需要掃場所碼。

進入公共場所不再需要掃場所碼。

自今日起,澳門市民進入公共場所無需再掃描場所碼,並將要求出示健康碼的場所減到只剩四類,即政府部門、醫療機構、社服機構和非高等教育機構,其他如超市、街市或娛樂場所,可按自身條件自行決定需要出示健康碼。

另外,舉辦文娛康樂活動的場所入座率可以提高到75%;有餐飲的活動人數多過300人,參加者才需要出示當天的抗原快測結果或24小時內採樣陰性核酸結果。

歐陽瑜表示,已準備好一系列措施,讓市民可以短時間內適應疫情防控過渡期。

當局將分階段向澳門市民派發抗疫包。

當局將分階段向澳門市民派發抗疫包。

相關措施包括加快推動市民,尤其是長者的疫苗接種;分階段向澳門市民派發抗疫包,根據不同年齡人士,免費發放備用藥物及防疫物資,並公布用藥指引及影片;推出密切接觸者居家隔離指引、感染者居家隔離治療指引;開設感染者小區門診等等。

另一方面,歐陽瑜表示,澳門政府仍對於高風險工作及高風險地區人員維持核酸檢測及快速抗原檢測措施,力求因應疫情變化而作出調整,使社會與醫療系統有序地適應變化。

澳門12月10日單日新增106宗感染病例,由爆疫至今,累計有956宗確診,2192宗無症狀感染者。隨著防疫措施放寬,歐陽瑜預料,最終評估感染人群在50%-80%的間區,期間通過有序調節措施,控制疫情不會出現井噴式爆發,盡可能減少重症或死亡個案,且避免醫療擠兌,維持社會穩定。

澳門推出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隔離治療指引。

澳門推出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隔離治療指引。

目前,密切接觸者居家隔離指引已經實施,而由本周三(12月14日)起,將進入防疫政策過渡期第二階段,新冠病毒感染者經評估後,可在家中進行居家隔離治療。

衛生局局長羅奕龍指出,進入過渡期第二階段最重要是有效分流處理患者,感染 Omicron病毒的9成病人可能無症狀或發燒、咳嗽和喉嚨痛等,過程一般約5至7天,絕無住院需要。他又補充,該階段允許感染者居家治療,希望減少醫療資源壓力,以及維持社會正常運作。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黎智英案是本港首宗「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審訊,亦將成為日後相關國安案件的重要案例。

針對黎智英面對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法官在判詞中解釋了「勾結」(collusion)罪的法律原則,指雖然《國安法》無定義「勾結」罪,亦沒就「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作解釋,但法官表明,黎智英請求或呼籲外國採取某項行動,可透過口頭及書面、明示或暗示方式提出,如提及科技禁運,已可視為「勾結」外國勢力罪的「封鎖」或「敵對活動」,關鍵不在於該措施是否落實。

控方結案陳詞時指出,案中被告在《國安法》後持續勾結外國,屬串謀犯案,而控方毋須證被告全盤知道協議內容,只須證明各方依循協議行事。至於辯方爭議「勾結」罪的字眼,控方指提出「請求」已構成犯罪,毋須證明獲對方接收,而「制裁」對象不限於國家,亦包括官員。

為釐清「勾結」罪的法律原則,判詞作了清楚解釋。對辯方爭議制裁官員並不構成「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惟法官在判詞表明拒絕接納辯方的主張,認為可按「社會背景(social context)」及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去解讀。

判詞指,參考《國安法》第1條和第4部分的說明,從而得出實施條文是為維護至關重要的國家安全,故法庭應套用最廣泛的概念去理解「勾結」的意思,另在應用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下,「制裁」和「封鎖」則被視乎「敵對行動」的其中一種。

而「請求」(request)的意思,可以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明示或暗示方式(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作出,重點是作出「請求」的人,目的是意圖要求外國實施制裁。但法庭不關心相關措施的有效性,在外國是否可以確切落實,只會關心該措施是否針對中國或特區政府,以及是否構成「敵對行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外國對中國實施技術禁運,也可歸類為「封鎖」或「敵對行為」的一種。

至於制裁行為是否需正式實行後才能構成犯罪,辯方指出,制裁個別官員並不構成《國安法》29條下的罪行,法庭表明不同意,並批評該種詮釋條文的方法過份狹窄和片面,因為《國安法》29條的「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是「行為罪」(action crime)而不是「result crime」(結果罪)。

另辯方結案陳詞時提出,控方要證明黎智英明知行為非法仍意圖履行協議。但法庭不同意,亦認為違背「對法律無知」不能免除刑責的原則,強調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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