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歲男速遞員自去年起於Facebook、Instagram及Twitter持續發布共113條具煽動意圖帖文,形容「黑心出行」、提倡廣東獨立等被控。被告早前承認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國安法》指定法官兼總裁判官蘇惠德5日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指3個受歡迎社交平台持續發表了113段具煽動性的言論,犯案手法具極強滲透力和傳播力,帖文具持續性和永久性,而部分帖文親自撰寫,為以儆效尤,判囚8個月。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辯方引述背景報告指被告與六旬母親相依為命,被告一手包辦家中租金水電煤等雜費,另外每月供養母親3000元,自中四起投身社會任職速遞,工作表現良好,獲僱主評價其負責任,出獄後將繼續聘用。辯方又提到被告犯案出於一時衝動,經反省過後明白傷害嚴重,受查時合作,願意承擔法律後果,並向受影響政府部門及母親致歉,希望早日出獄照顧母親。
蘇官判刑指被告於3個受歡迎社交平台Facebook 、Instagram 及Twitter 持有4個帳户,持續發表了113段具煽動性的言論、照片、影片及圖片,帳戶有約100至400多名追蹤者,容許公眾瀏覽,犯案手法具極強滲透力和傳播力,帖文具持續性和永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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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官續指被告犯案持續23個月,針對國家領導人、國旗國歌、政府警方等,意圖引起憎恨或激起離叛;宣揚內地地方獨立,分裂國家;又煽動他人不遵從防疫規例,不接種疫苗、不使用安心出行,鼓勵人衝上街頭示威,另亦煽動他人使用武力,提出革命開戰起義,鼓勵人上街集結有組織和行動,並仿效刺警行為。蘇官認為被告並非轉載帖文或口號相片,部分親自撰寫,反覆煽動分裂國家,又以不文手勢侮辱國旗,煽動他人組織行事使用武力,須判囚阻嚇以儆效尤,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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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俊傑被控於2021年1月30日至2022年11月21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Instagram和Twitter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訂的事項;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裁判官蘇惠德認為須判囚阻嚇以儆效尤。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