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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衝突3人涉逃走被捕 兩大學生囚15至18個月 另一人入教導所

理大衝突3人涉逃走被捕 兩大學生囚15至18個月 另一人入教導所

理大衝突3人涉逃走被捕 兩大學生囚15至18個月 另一人入教導所

2023年01月18日 13:56 最後更新:14:06

2019年理工大學爆發連日衝突,17人涉嫌「突圍」而出逃至科學館後被捕。涉及8人之案件中有4人承認暴動等罪,1人被判入教導所,餘下3人18日在區域法院接受判刑。法官陳廣池肯定他們均不是「空降」到科學館,而是在較早前已身處在理大中,故判刑要考慮先前發生的連串事件。法官又指,全部人都是性格良好、沒有案底的年輕人,但他們「不知就裏」、受人唆擺,最終要付上沉重代價,判其中2人囚15至18個月;餘下未滿21歲被告入教導所。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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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的被告為梁子揚(26歲,港大學生)、許寧軒(22歲,中大學生)及張達榮(20歲,學生)。3人承認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梁子揚另承認同日在科學館地下大堂管有一把士巴拿。李嘉希(20歲,大專學生)早前亦已認罪,被判入教導所;餘下4名不認罪被告則受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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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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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理工大學爆發連日衝突。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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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張達榮判入教導所。

被告張達榮判入教導所。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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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引述梁子揚的求情信指,他參與暴動的決定十分不智,若有多一次機會,會選擇截然不同的道路,他無法放棄心愛的家園,故選擇留港面對法律程序,冀將來貢獻社會,令香港成為一個更好的地方。法官直指信件令人動容,表達了其決心和願景,惟欠缺對自己身陷囹圄的反省,反問「為何一個年輕人會錯信幕後推手?」,又言「叫口號容易,但了解政治的殘酷無情唔容易」。法官留意到被告拒絕向警員提供資料錄取認證口供,質疑是否有人「教路」。另觀乎其裝備和衣著,被捕時衣服染有血漬,裁定他肯定是參與者。被告認罪,他面對的2罪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共入獄18個月。

2019年理工大學爆發連日衝突。資料圖片

2019年理工大學爆發連日衝突。資料圖片

許寧軒求情時形容自己「目光短淺,是撕裂社會,把社會濃罩在陰霾下的推動者」,向法庭表達悔意,計劃將來在油漆、室內設計等工種發展。其家人透露他是家族第一名考入大學的成員、關心社會,不過缺乏成熟思考而作出與本性不符的行為,「就是一個好孩子,在大時代下改變了一切」。法官同樣認為信件令人動容,但被告亦拒絕錄取認證口供,表明不相信一個品學兼優的人若非有指引,會如此不合作。法官以入獄2年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承諾改過並獲家人支持再減刑3個月,總刑期15個月。

餘下被告張達榮希望在航運業發展,他2020年8月曾到台灣修讀相關課程,2021年2月決定回港面對法律程序。辯方指他樂於助人,閒時會參與義務工作,盼盡快獲釋報答父親養育之恩。法官表示,被告回港認罪是正確決定,否則等同「終生自我放逐」,也要在外地做「二等公民」、「家不成家」,歸案後面對的刑期更長。有鑑於其年輕尚輕,判其入教導所。法官在判刑後表示,3人面對的是「一輩子的痛」,但不應是「一輩子的遺憾」,寄語他們「痛定思痛,不要被激進政治思維沖昏腦子」。

被告張達榮判入教導所。

被告張達榮判入教導所。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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