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歲女子因男友多次超速駕駛被影「快相」,相信假扮法師的室內設計師所稱兩人「相剋」,前年三月至十二月先後四次答應法師進行法事,即性交。女子前年底與男友分手後,「法師」仍不斷提出進行法事,女子才開始起疑,但去年再被非禮。被告否認四項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及一項猥褻侵犯罪,女子昨指若非相信被告有能力為她轉運,絕不會與被告性交,因「我淨係可以同我鍾意的人發生性行為」,更表示被告的外貌「可以做得我老竇喎」。
被告上庭應訊
事主X昨在屏風後作供稱,十歲開始對占卜有興趣,舊同事一二年介紹被告羅偉略(四十三歲)給她認識。當時被告為她占卜,指她將有一個比她年長十二年的男友。一三年十二月,她向被告透露找到一名比她年長十二年的男友,但男友常因駕駛超速收到告票。被告指因兩人相距十二年,剛好是一個「相剋」,提出可以法事為她解決。
一四年二月,被告在荃灣公園向X解釋法事的做法,X指被告當時表示法事是「借鬼刀」,即被告要偷去X男友的靈魂,上被告的身,再與X結合。被告續解釋結合是指他與X性交。X表示需時考慮,因當時她對此半信半疑,便向舊同事查問被告為人,舊同事指被告為人可以。同年三月,X與男友關係轉差,便答應被告進行法事。
設計圖片
被告要求X準備誠意金及各種物品,並要求X經期完結後七天內進行法事。兩人往荃灣一家時鐘酒店,被告在X身上揮舞雙手疑似畫符及念經後,便與X性交,期間被告要X合上眼及心裏想着男友。同年六月、十一月及十二月,被告均有與X進行法事,每次被告都沒有使用避孕套,並有四次在X的體內射精。
大半年間,被告要求X傳送只穿內衣的照片予他,有時甚至要求X傳送裸照。被告曾答應會刪除相片,亦要X刪除兩人所有對話記錄及相片,以免影響法力。其中一次法事前,被告要求X穿上性感睡衣,擺出性感姿勢讓被告拍片作法。X昨指被告曾稱誠意金金額愈高,法力會愈大,故X前後共給了一萬元誠意金予被告。
被告昨為逃避記者拍照,除帶記者在法院內「遊花園」,更出手推開記者;直至散庭時飛奔離庭,惟不慎跌在地上。
被告散庭時飛奔離庭,惟不慎跌在地上。
23歲青年於2015年與堂妹在祖父家中玩耍期間,將當時9歲堂妹帶入廁所後在她面前自瀆,又要求堂妹把玩其陽具,早前被裁定猥褻侵犯等3罪罪名成立。案件本應星期二(12月16日)於區域法院判刑,惟辯方稱被告不適合入勞教中心,冀再索感化官及社服令報告,獲暫委法官黃國輝批准,押後2026年1月2日判刑。
辯方甫開庭表示,相關報告顯示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早前的驗尿報告亦呈陽性。惟辯方解釋被告當時誤交損友,屬單一事件,他沒依賴大麻的習慣。
10年前非禮堂妹,23歲青年猥褻行為等罪成 待索感化及社服報告。
辯方續指,被告因10年前的事被懲罰,法庭不應用10年後的準則作判刑。被告犯案時才13歲,屬極致青春(extreme youth)的年齡,10年間亦沒刑事定罪紀錄,認為此為減刑因素。辯方另呈上5封求情信,均對被告的評價正面,指被告為人孝順,尊師重道,望法庭給予被告更生機會,考慮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
黃官聽畢後將案押後至2026年1月2日判刑,強調可能會被判監,但同意為被告索取感化官及社服令報告,同時批准被告暫時保釋候判。
被告N.T.H.,被控2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以及1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指,事主X生於2006年,被告生於2002年,案發時X年約9歲,被告約13歲,兩人為堂兄妹關係。2015年X與父母及妹妹一同居於灣仔中半山,而被告的祖父居於同一屋苑的另一單位。
在2015年某日至12月31日期間某日,X和被告在祖父家中玩耍,當時祖父在家。兩人進入祖父房間內的浴室,被告其後鎖上浴室門,脫下褲子和內褲後露出陽具並自瀆。他隨後要求X把玩他的陽具,X依從,期間被告又隔著衣服觸摸X的乳房和私處,當時X因年幼而不理解被告的行為,視之為遊戲,故未有反抗,被告之後射精至洗手盤。
黃官將案件押後至2026年1月2日判刑。
另X和被告在祖父位於灣仔的辦公室玩耍。當時祖父在房內工作,沒其他職員在場。被告帶X進入一個房間後鎖門並拉下窗簾,隨後脫下X及自己的內衣。被告要求X為他口交,X聽從,他之後再要求X面朝他坐在他的腿上,然後用陽具磨擦X的私處。X之後因感不自在而離開房間,該次事件中被告沒有射精。
X與家人於2016年移民台灣,父母發覺X長大後越變沉默。2023年5月11日,X與父親爭執後衝上天台尋死,冷靜下來後繼續上學。同日,X的父親獲告知X曾遭性侵,X始透露9歲時遭被告兩度性侵。她於2023年8月2日在父母陪同下回港報案,被告於翌日被拘捕。
案件編號:DCCC124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