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理大圍城中,多名示威者次日下午突圍,最後18人被捕。其中21歲IVE學生30日早於區域法院承認暴動、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拒捕共3罪,另1項暴動罪則存檔法庭。辯方求情指被告已還押23個月,相當於4年4個月的刑期,望法庭判刑可使被告當庭釋放。辯方申請保釋等候判刑被拒,案件押後下周二(2月7日)判刑。
2019年11月理大衝突期間,大批市民響應號召,前往尖沙咀一帶聲援。
理大數年前反修例風波,附近一帶地方都見火光熊熊。
案情指,2019年11月11日至28日期間有示威者聚集在理大擲物堵塞周邊道路、破壞校園設施、與警方對峙等。警方同月17日晚起封鎖理大各出入口,閉路電視拍到被告余文博在內大批示威者自17日凌晨已在內留守,於校園內的不同位置存放不同化學物品,架設路障,向警方投擲大量汽油彈和射箭等,有警員受傷。翌日下午1時半左右,被告在內約100名示威者從正門突圍,於暢運道架設傘陣,向警方射箭,投擲汽油彈及磚頭。警方截停了18人,其中警員23249從暢運道推進時拘捕被告,期間被告猛烈掙扎,試圖棄置頭盔、眼罩及防毒面罩,又企圖爬越磚牆朝理大逃走,被捕後身上被搜出雷射筆。警誡會面中被告稱出現在理大是因為支持這個社會運動,希望香港未來改善得更好,承認在理大內逗留了約1日9小時,吃睡以外有幫忙運送食物給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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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理大衝突期間,大批市民響應號召,前往尖沙咀一帶聲援。
2019年11月理大圍城中,多名示威者被捕。 資料圖片
理大校園「反修例」期間校內情況。 資料圖片
理大衝突中警方防暴車輛與示威者對峙。資料圖片
辯方求情時引用相近案件判刑,該案法官陳廣池以2年為量刑起點,本案主審法官郭啟安認為2年起點偏低,查問控方會否覆核刑期「你要講聲我聽喎,如果唔係覆核埋我喎」,控方只重申同級法院案例對郭官無約束力。辯方提到被告2021年3月重新被捕,還押至今已23個月,計算認罪折扣及行為良好的減刑,相當於服畢4年4個月刑期,希望被告屆時能當庭獲釋。
2019年理大衝突中有多人被捕。資料圖片
理大被大批示威者佔領,校內一片凌亂。 資料圖片
21歲專業教育學院學生余文博承認於2019年11月18日在理大外暢運道參與暴動、管有雷射筆及抗拒警員23249;另一項涉及11月17日在理大校內的暴動罪則存檔法庭。
其中一名被告黃添樂。
被告李永賢。
2019年11月理大圍城中,多名示威者被捕。 資料圖片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