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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風波8人被控暴動審前認罪 辯方求情:無權勢者聆聽其聲音終出此下策

修例風波8人被控暴動審前認罪 辯方求情:無權勢者聆聽其聲音終出此下策

修例風波8人被控暴動審前認罪 辯方求情:無權勢者聆聽其聲音終出此下策

2023年01月30日 17:55 最後更新:17:58

2019年9月29日「全球反極權遊行」中,52人被控於金鐘道一帶參與暴動,其中8人案件原訂30日於區域法院開審,8人審前悉數認罪,其中2人襲警罪則獲准存檔法庭。辯方求情指案中被告實乃「逼上梁山」,沒有其他有權勢者聆聽其聲音,終出此下策。法官張志偉押後判刑至下月16日,期間除16歲學生黃德津外還押候判。

「全球反極權遊行」後爆發衝突事件。資料圖片

「全球反極權遊行」後爆發衝突事件。資料圖片

案情指,2019年9月29日有公眾發起「全球反極權大遊行」,下午1時許警方重複警告不果,約2萬名示威者由銅鑼灣崇光百貨遊行到金鐘政府總部。下午近4時約200至300名黑衣示威者到達政總外,以欄杆、雪糕筒堵塞夏愨道,嚴重阻礙交通。另外200至300名群眾在金鐘道統一中心外聚集,舉傘陣與警方對峙,期間不斷投擲汽油彈及硬物,在警方撤退後會合政總外示威者。2伙群眾共約500人,先後在添華道、夏愨道及金鐘道以傘陣對峙,以木板路牌等掩護,向政總及警方投擲汽油彈、磚塊及石頭,使用巨型橡筋作投射器投擲硬物,並照射雷射光。警方發射多次催淚彈及藍色水炮驅散政總外示威者不果,政總內警員從夏愨道及添美道出入口衝出拘捕部份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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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反極權遊行」後爆發衝突事件。資料圖片

「全球反極權遊行」後爆發衝突事件。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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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期間,多人於金鐘道一帶參與暴動被捕。資料圖片

反修例期間,多人於金鐘道一帶參與暴動被捕。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大量示威者撤退往金鐘道方向,持續與警方對峙,在近力寶中心投擲汽油彈及硬物,縱火焚燒路障,警方繼續以催淚彈及橡膠彈驅散。約5時半當示威者退至統一中心與太古廣場之間,另一批警員從樂禮街衝出制服並拘捕示威者,包括8名被告,全部身穿深色衣物,戴護目鏡、防毒面具等防護裝備。現場片段拍攝到19歲學生王益利、21歲周俊熙和16歲黃德津曾手持黑傘於前線對峙,築傘陣阻擋催淚彈;19歲學生呂昊峻先後手持黑傘、綠傘和圓形金屬牌,在多處築成防線與警方對峙;20歲學生石家宇曾在前線手拉木板向東退;18歲學生李柏賢持傘躲於傘陣後;18歲學生劉家豪執長竹在場行走;25歲地盤管工韓偉傑被制服前曾向警署警長33921揮鐵槌。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辯方求情指案中被告實乃「逼上梁山」,沒有其他有權勢者聆聽其聲音,終出此下策,事出有因惟同意並非借口,希望各人均可獲至少4份之1刑期折扣。辯方續指王益利及石家宇僅持傘對峙,一直退後,行為被動,沒有證據證明曾經擲物,王益利案發後喪父,家中遭逢巨變,惟仍努力讀書大學畢業,今有正當工作;石家宇則生於基層單親家庭,以中大社工系優異成績畢業,獲教授、導師等撰文求情,內容非常正面;18歲學生李柏賢家庭破碎,需獨力照顧病母,現感悔疚;18歲學生劉家豪和19歲學生呂昊峻案發後仍勇於面對學業,前者考取人工智能手機開發高級文憑,後者休學一年後重新振作,本月趕及畢業;25歲地盤管工韓偉傑僱主打算刑滿後重新聘用。

8名被告依次為19歲學生王益利、21歲周俊熙、16歲學生黃德津、25歲地盤管工韓偉傑、18歲學生李柏賢、20歲學生石家宇、18歲學生劉家豪及19歲學生呂昊峻,一同承認於2019年9月29日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明的人士參與暴動。韓偉傑及李柏賢原被控同日在金鐘道與樂禮街交界,分別襲擊警務人員。

反修例期間,多人於金鐘道一帶參與暴動被捕。資料圖片

反修例期間,多人於金鐘道一帶參與暴動被捕。資料圖片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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