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8日理大衝突期間,有示威者從天橋游繩離開校園,警方在何文田一帶截獲7架車輛,19人涉嫌協助他人逃出理大,他們否認7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其中4人承認暴動罪,3日於區域法院(移師至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案情透露,當晚逾600人遊繩而下,嘗試逃離理大,警方察覺後施放催淚彈等以阻止他們離開,天橋上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汽油彈。4名認罪被告須還押,待案件審結後再判刑。
有示威者從天橋游繩離開校園。資料圖片
承認暴動罪的被告為林斌(20歲,學生)、陳俊鋒(20歲,理財顧問)、利文熙(20歲,學生)及陳宇晴(17歲,學生),4人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理大衝突期間,校園遭破壞。 資料圖片
案情透露,2019年11月11日至18日期間,理工大學發生暴動,而警方於同月17日封鎖理大。同年11月18日晚上,在理大連接X座和Z座的行人天橋有兩條繩下垂到紅磡繞道往加士居道行車天橋,超過600名示威者遊繩而下,亦有40人由理大V座和Z座跑上紅磡繞道方向。
理大衝突,有示威者逃走。資料圖片
警方當晚發現示威者遊繩而下,便上前施放催淚彈等,以阻止示威者逃離,天橋上有示威者則向警方投擲汽油彈。示威者到達行車天橋後,登上不同車輛逃離現場。警方其後在紅磡繞道天橋與公主道行車天橋的交界截停了共17輛車,其中7輛車涉案。
4名認罪被告分別在上述被截車輛遭發現,警方翻查行車紀錄儀和閉路電視片段,發現林斌、陳俊鋒和利文熙曾在紅磡繞道上奔跑和登上車輛。
被告利文熙。 資料圖片
案中19名被告否認共7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其餘15名被告為何英傑(35歲,船務主任)、伍偉楠(22歲,學生)、冼宏俊(32歲,地盤工人)、林施雅(32歲,秘書)、梁卓鋒(23歲,建築工人)、麥韜(25歲,健身中心助教)、黃筠喬(17歲,學生)、張頌熙(41歲,商人)、梁穎欣(30歲,銀行經理)、劉淑華(26歲,網頁設計師)、黃琪峰(22歲,學生)、林鑫濤(21歲,學生)、卓琬宜(18歲,學生)、黎靖言(24歲,項目助理)及陳鎮洋(32歲,建築安全主任)。惟陳鎮洋昨承認危險駕駛罪。
被告陳宇晴。 資料圖片
控罪指,被告在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行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被告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被告左起:利文熙、陳宇晴。 資料圖片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