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初選案」備受關注 警方有必要戒備確保審訊安全順利進行

博客文章

「初選案」備受關注 警方有必要戒備確保審訊安全順利進行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初選案」備受關注 警方有必要戒備確保審訊安全順利進行

2023年02月07日 00:13 最後更新:00:22

「35+非法初選案」2月6日正式開審,預計為期90日。本案是《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首宗涉「顛覆國家政權」罪進入審訊程序的案件,整個案件涉及47名被告,包括5名「初選」主要籌劃者,以及42名參選人,全部被控以「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案件備受外界關注,警方在法庭內外加強保安,確保審訊安全順利進行。

近年頻有攜帶攻擊性武器人士試圖闖入法庭,例如去年8月,西九龍裁判法院在10日內,就截獲4人攜帶利刀及鐵蓮花等。

前幾日(2月4日),一名34歲男子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來拍片及拍照被捕,該名被捕男子未有透露拍攝原因,由於正值「非法初選案」開審前夕,不排除涉「探路」。

經調查後,該名男子2月5日被控「遊蕩」及「藐視法庭」罪,罪成最高可共判四年監禁。

另外值得留意的是,過往有所謂「旁聽師」多次與被告人互相呼應,在庭上拍手叫口號,當中不乏有律師背景人士,行為有機會觸犯「藐視法庭」及「發表煽動文字」罪,最高刑罰分別為兩年及三年監禁。

首日審訊,鄒家成、梁國雄等否認控罪的被告答辯期間,亦接連引來部份庭內旁聽人士呼叫,影響法庭秩序,法官隨即對相關人士作出警告,並指答辯程序是非常莊嚴,要求各被告尊重。

高人話,有關人士的行為突顯法庭潛在保安風險,而外界高度關注這宗國安大案,加上被告及相關法律代表人數和涉及的囚車眾多,警方有必要高度重視法院大樓內外的保安,戒備確保審訊安全順利進行。

6日一早,警方已派駐重兵荷槍實彈嚴密佈防,並聯同法院保安人員在法庭內外不同地點巡邏戒備,確保法庭內外秩序及交通暢順,司法人員、律師及被告等的人身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現場觀察,由於法庭內外守衛森嚴,只有個別人士於法庭大樓外進行示威,就連所謂「送車師」的追車行為亦不復見,秩序良好。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2019年理大衝擊期間,有網民發起「圍魏救趙」行動,警方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帶拘捕213人,並分多案處理,其中一宗涉及11名被告的案件,今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刑,暫委法官徐綺薇判眾人罪名成立,還柙至下月11日判刑。

案情指,2019年11月18日,時任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副指揮官,現調往警察公共關係部的高級警司梁仲文,接獲指揮中心通知,前往佐敦加士居道近勞資審裁處附近增援。到晚上約10時45分,梁仲文等人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黃格仔以南的位置築起警方防線。對峙期間,有警員舉黑旗和橙旗警告,又用揚聲器要求示威者停止暴力行為和馬上撤離。示威者無視勸喻,以類似排陣的方式排開面向警方,並用雨傘等物件築起陣地堵塞道路,其間多次投擲汽油彈。警方最終於2326時啟動圍捕行動。

11人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眾被告被控一項「暴動」罪,第8及第16被告人則再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

有示威者在「圍魏救趙」行動中堵路縱火。

有示威者在「圍魏救趙」行動中堵路縱火。

判詞指,法庭考慮到案發時的整體社會環境,包括理大衝突事件、政府及警方不斷透過各大傳媒發放的公告有關理大及九龍一帶的公眾活動、當時道路封閉、油麻地港鐵站已關閉及停止服務、被告人並非在案發地點附近居住、當日暴動的規模及持續發生時間等證據後,肯定各被告人是拒絕從大型人群集結中散開和離去的人,蓄意留在現場,並非偶爾經過,或被困在封鎖範圍未能及時離開。

法官裁定唯一合理推論是各被告人有意圖參與本案的暴動,目的是向其他暴動的參與者顯示他是同路人,組成該暴動群體的一部份,加強了集結的人數及規模,恃著人多勢眾達致他們的目的,藉著留守現場與其他暴動的參與者集結在一起,助長他們的氣焰,壯大聲勢,從而支持及鼓勵其他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法庭亦裁定,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11名被告人參與了控罪所指的暴動, 因此,判11名被告人「暴動」罪罪名成立。

至於第8及第16被告,法庭考慮到本案所提出的證據和整體情況,肯定他們當晩帶涉案的膠索到暴動現場,是供自己及他人在非法集結活動中使用,唯一意圖是為了摧毀或損壞財產,因此,判兩人「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罪名成立。

警方在本案的暴動中共拘捕了 213 名人士。該 213 人全部被控以暴動罪,個別被告人亦另外被控其它罪名,其後被分拆至 17 宗案件審理。該213人當中,連同今日的裁決, 至今一共有59名被告人「暴動」罪名成立。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