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理大衝突中,多名示威者突圍而出,最後18人被捕。其中案發時18歲IVE學生早前承認暴動、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拒捕共3罪,7日於區域法院共被判囚38個月。法官郭啟安指,被告曾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壯大現場的聲勢,及被捕時曾作出激烈掙扎,試圖脫下牽涉暴動的裝置,企圖脫罪,另寄語社會大眾給機會予迷失的年輕人,以便重投社會。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法官引述案例判刑時指,香港是法治社會,不能被暴力衝擊,以反映維護公眾秩序的決心,而於本案中,示威者逃避警方追捕,架設傘陣,向警方射箭,投擲汽油彈及磚頭,藉此破壞社會法治及安寧,不應該輕判,故法庭應考慮事件的性質及後果,不應該考慮個人行為。法官再指,被告雖然沒有證據顯示他曾直接攻擊警方,但他曾經與其他約100名示威者集結,一同狀大聲勢,加上在衝突期間,幸好警方有戴上防護裝備,否則肯定出現嚴重傷勢,因此需要加重本案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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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歲IVE生在理大衝突案中承認暴動等3罪,7日被判囚38個月。小圖為法官郭啟安。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法官續指,雖同意本案是因2019年反修例事件而引起,以及被告一向的品格良好,但他面對刑期將感到難過及無奈,知道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和承擔後果,因此就暴動罪,以判囚4年作量刑起點,已具阻嚇性;就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既然認罪,即接納涉案鐳射筆有意圖使用或者給予他人使用,以傷害他人之用,而且不能忽略這個行為,將針對正當執法的警務人員,故此需要具懲罰性和阻嚇性,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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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拒捕罪,即使警方沒有證據指出被告持有汽油彈,但被告在被捕時曾作出激烈掙扎,嘗試除掉黑色眼鏡,認為他是想趁機脫下牽涉暴動罪的裝置,以便脫罪,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法官最後表示,除了認罪扣減外,沒有其他特別扣減因素,就3項控罪共判處被告監禁38個月,可見相信被告已吸取教訓,並寄語社會大眾給更生機會予迷失的年輕人,重投社會。
被告余文博(現年21歲,大專學生)。控罪指,他於2019年11月18日,在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並在理工大學外康泰徑近暢運道的公眾地方,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另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3249。他另一項涉及11月17日在理工大學校內的暴動罪,則早前存檔法庭獲准。
18歲IVE生在理大衝突案中承認暴動等3罪,7日被判囚38個月。小圖為法官郭啟安。資料圖片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