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於2020年6月30日晚正式刊憲生效,警方首次禁止七一遊行,大批市民到灣仔及銅鑼灣一帶聚集及堵路。兩名青年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名成立,王證瑜裁判官9日 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時指,本案控罪及案情嚴重,規模大及參與人數多,更是在國安法通過後發生,而法庭考慮二人被捕至被檢控花了1年10個月,有關延誤對二人有一定程度影響,故酌情減刑一個月,最終判處二人監禁5個月。
被告林永耀。 資料圖片
兩名被告林永耀(25歲,工程師)及蔡偉賢(23歲,學生)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同案另外兩名被告葉健榮(40歲,送貨員)及黎子元(22歲,學生),早前已承認非法集結罪,法官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處他們入獄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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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日銅鑼灣一帶有示威者聚集,警方到場處理。資料圖片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辯方稱兩名被告被捕至被檢控花了一年十個月,希望法庭酌情判刑,但控方指本案涉及眾多人士,警方需時調查,認為有關延誤並非不合理或不恰當。王證瑜裁判官考慮案件所有情況,包括背景、案情、辯方求情等,而勞教中心亦指被告蔡偉賢體能上不適宜判入勞教中心,由於兩名認罪被告的判刑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故為為二人採用同樣的量刑起點,但二人經審訊後定罪,沒有認罪扣減。王官考慮到本案1年10個月的檢控延誤後,酌情減刑一個月,最終判處二人監禁5個月。
東區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2020年7月1日銅鑼灣一帶有示威者聚集,警方到場處理。資料圖片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