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9年7月6日「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後,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和2男女涉嫌在屯門警署外強行要求1名男子刪除手機內示威者參與「警總七一事件」的相片及片段。3人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等共4罪,林卓廷及女社工均脫罪,男裝修工則非法集結罪成,9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13個月。法官游德康考慮到案情及相關事態後,認為必須以即時監禁作懲處及阻嚇作用。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游官判刑指,考慮案中事主X先生在逗留警署外期間,因有人認為X曾經拍攝早前遊行的示威者,故他們包圍X並演變成非法集結。游官認為今次非法集結並非預有謀,而是突然發生的。
游官稱當日在屯門警署外,約有數十人包圍X,他們襲擊X時,主要是拳打腳踢,除了雨傘外,沒有證據顯示在集結期間使用過其他武器,亦沒有證據顯示X受傷。而根據X的供詞,當時只是帽子和口罩不見了,衣服領口被拉扯至斜歪。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游官續指,被告實際參與的非法集結的時段為他停止拍攝期間,時間較短,約10多分鐘。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的地點在馬路上,對交通造成一定影響。非法集結人士單憑相信X曾拍攝示威者容貌,便能肆無忌憚地包圍不讓X離開,及壓迫X刪除相關相片及片段,這些行為對社群關係必然有負面影響。
X在光天化日,警署圍牆外被包圍、侮辱、襲擊、人身自由受非法集結人士干預,反映案情嚴重。雖然被告曾嘗試保護事主,但他的說話壯大包圍者聲勢,加強眾人威逼事主的信心。他透過言語壓迫事主的行為,又向其他包圍者表示其有能力足以令事主難以離開。游官終以判監13個月為量刑起點,在沒有減刑因素的情況下,被告的總刑期為13個月。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辯方關大律師今日進一步求情指,被告背景報告正面,雖然有多項刑事定罪記錄,但被告離開監獄後,已然改變自己。今次事件被告參與度少,當日他在混亂和暴力下,仍然保護事主,希望法庭輕判。
今日判刑的被告曾焌熙,他被控於2019年7月6日在屯門警署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煽惑事主X删除手機數碼內容。及另被控於同日同地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他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脫,非法集結罪則罪成。
被告曾焌熙。資料圖片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