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9日「全球反極權大遊行」演變成衝突事件,52人被控於金鐘道一帶參與暴動。其中一案的8名被告在開審前承認暴動罪,7人早前被判監30個月2星期至3年,餘下19歲學生黃德津則2日於區域法院被判教導所令。法官指案件嚴重,黃案發時在前線組成傘陣,起了一定帶領作用,但黃當時年僅16歲,易受社會氣氛影響,而教導所會有足夠品格培訓,對黃是恰當刑罰。
「全球反極權大遊行」發生激烈衝突,近百人被捕。資料圖片
官接納年少受人影響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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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反極權大遊行」發生激烈衝突,近百人被捕。資料圖片
2019年9月29日「全球反極權大遊行」期間,示威者包圍政總。 資料圖片
2019「全球反極權大遊行」演變成衝突事件。 資料圖片
2019年有人發起「全球反極權大遊行」示威。資料圖片
示威者於2019年9月發起「全球反極權大遊行」,警方拘捕多人。 資料圖片
暫委法官張志偉判刑時,指暴動是嚴重罪行,而本案暴動規模不小,約500人在政總外聚集,癱瘓港島區核心交通,大量示威者投擲物品,示威者組成防線、抵擋警方驅散,形成攻防戰,有一定策劃和組織,而被告黃德津案發時戴着防毒面罩,他站在示威者前線,組成傘陣及手持磚塊,張官認為他起了一定帶領作用,在暴動中屬協助及鼓勵角色。
2019年9月29日「全球反極權大遊行」期間,示威者包圍政總。 資料圖片
惟張官考慮到,黃案發時僅16歲、年紀尚輕,易受氣氛或他人影響,失去判斷力而犯下本案,而教導所會提供全面紀律訓練和有足夠品格培訓,對黃是恰當刑罰,故接納報告建議,判處教導所令。
2019「全球反極權大遊行」演變成衝突事件。 資料圖片
案情指,2019年9月29日下午1時許,約2萬名示威者由銅鑼灣崇光百貨遊行到金鐘政府總部。至近4時,約200至300名黑衣示威者在政總外堵塞夏愨道。另有200至300人在統一中心外聚集,築傘陣與警對峙,期間不斷投擲汽油彈及硬物。兩伙群眾其後在政總外會合,在添華道、夏愨道及金鐘道以木板路牌等掩護,繼續投擲汽油彈、磚塊及石頭,使用巨型橡筋作投射器投擲硬物,並照射雷射光。
全球反極權大遊行,灣仔多處有堵路。資料圖片
警方發射催淚彈及藍色水炮驅散示威者不果,政總內警員從夏愨道及添美道出入口衝出拘捕部份人士。示威者向金鐘道撤退,在近力寶中心投擲汽油彈及硬物,縱火焚燒路障。約5時半,示威者退至統一中心,另一批警員從樂禮街衝出及展開拘捕。8名被告當場被捕,全部穿深色衣物,戴護目鏡、防毒面具等防護裝備。
2019年有人發起「全球反極權大遊行」示威。資料圖片
案中8名被告依次為19歲學生王益利、21歲周俊熙、16歲學生黃德津、25歲地盤管工韓偉傑、18歲學生李柏賢、20歲學生石家宇、18歲學生劉家豪及19歲學生呂昊峻,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道一帶參與暴動。除黃以外,其餘人早前被判監30個月2星期至3年。
示威者於2019年9月發起「全球反極權大遊行」,警方拘捕多人。 資料圖片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