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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3前僱員涉串謀收賄助他人買優惠機票 1人認罪轉污點證人

國泰3前僱員涉串謀收賄助他人買優惠機票 1人認罪轉污點證人

國泰3前僱員涉串謀收賄助他人買優惠機票 1人認罪轉污點證人

2023年03月02日 15:12 最後更新:15:13

3名國泰航空前僱員涉於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串謀另一名女子收取共逾9.8萬元賄款,以協助他人用員工福利購買國泰機票,涉及75程機票,國泰因而損失逾116萬元。3人被控共4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案件2日在區域法院開審,其中1名女被告認罪,將以控方污點證人身份作供;餘下兩人不認罪受審。根據控方案情,被告收取賄款後,提名對方成為同行旅伴,使對方可以透過優惠價購買國泰機票,價格與機票原價相差10數倍。審訊3日續。

案情透露優惠價買機票與原價相差10數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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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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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仲輝(左)、被告王愛婷(右)。

被告李仲輝(左)、被告王愛婷(右)。

被告劉靜雯。

被告劉靜雯。

3名被告依次為劉靜雯(女、34歲、前航空艙務長)、李仲輝(男、26歲、前機艙服務員)及王愛婷(女、31歲、前機艙服務員)。劉2日承認3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餘下1罪則存檔法庭、不予起訴。其餘兩名被告則否認各自面對的1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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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承認的案情指,根據國泰航空「Companion Travel Scheme」計劃,每名國泰航空僱員可提名1名伴侶、兄弟姊妹、家人或朋友為其同行旅伴,可憑優惠價購買國泰航空及其夥伴航空公司機票。 ​

2018年1月14日,劉靜雯與女子LE DO Trang Nha(下稱LE DO)討論提名同行旅伴的步驟,並向LE DO提供銀行戶口和國泰內聯網密碼,LE DO同月被劉提名為同行旅伴。翌年1月,LE DO再獲劉提名為同行旅伴,兩人事後在WhatsApp通訊,LE DO指就同行旅伴一事,轉賬了1500美元到劉的戶口。同年,LE DO以少於2萬元的優惠價格,購入了20套國泰機票;比起原價機票,涉及差額共約32.9萬港元。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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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於2018年12月,劉曾告知LE DO,次被告李仲輝有意出售他的同行旅伴名額,LE DO指有朋友感興趣及願意支付9000美元作報酬,LE DO提議劉和她將其中4000美元平分,其餘5000美金則給予李。劉其後將LE DO的電話轉交給李,李在2019年初提名Mare Alexandre Dambrines為同行旅伴,Dambrines同年購入23套優惠機票,涉及差額共約41.2萬港元。

同年初,被告王愛婷亦透過WhatsApp告知劉,她有意以1.5萬港元出售同行旅伴名額,劉與LE DO聯繫後,最終向王支付3500美元,而LE DO的朋友Mariah Adams Ernst獲王提名為同行旅伴。Ernst在2019年購入6張優惠價機票,涉及差額共約11.3萬港元。

被告李仲輝(左)、被告王愛婷(右)。

被告李仲輝(左)、被告王愛婷(右)。

首被告劉靜雯被控於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0日,兩度與LE DO串謀,使劉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分別接受約2,600美元(約2萬港元)及至少1,500美元(約1.2萬港元)的饋贈,作為劉提名該女子為其「同行旅伴」的誘因或報酬。

李被控在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6月19日,與劉和LE DO串謀,使李接受約5,000美元(約3.9萬港元)的饋贈,作為李提名Mare Alexandre Dambrines為其「同行旅伴」的誘因或報酬;王被控在2019年1月3日至23日期間,與劉和LE DO串謀,使王接受約3,500美元(約2.7萬港元)的饋贈,作為王提名Mariah Adams Ernst為其「同行旅伴」的誘因或報酬。

被告劉靜雯。

被告劉靜雯。

一名處理機電工程署工程合約的時任高級工程師,被廉政公署控告任職該署期間財富與收入不相稱,涉來歷不明現金共逾700萬元,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判入獄5年3個月,犯罪得益被充公。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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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歲被告謝聲德是機電署時任高級屋宇裝備工程師,早前承認一項現任訂明人員維持高於與其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他早前又承認另外5項罪名,即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以及3項洗黑錢罪。

高等法院法官胡雅文判刑時說,被告所犯罪行性質嚴重,影響公共工程及社會價值,批評被告身為公務員,處理涉案工程合約時理應守法符規及公開透明,但他沒有申報利益衝突,而且出於貪心及缺乏自制能力而犯案。

法官又批准控方申請,頒令充公被告犯罪得益380萬元。他須於6個月內履行充公令的要求,否則可遭加刑40個月。

高院法官胡雅文。司法機構網頁圖片

高院法官胡雅文。司法機構網頁圖片

案情透露,被告於2012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間,維持高於與公職薪俸相稱的生活水準。他於該7年半內獲機電署支薪共約900萬元,但個人總開支達約3000萬元。撇除薪金、個人儲蓄及其他合法收入,他有至少700萬元開支的資金來源不明。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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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多個銀行戶口於案發期間先後接收了逾200筆來歷不明的現金存款共逾700萬元。另外,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所屬的小型工程分部向兩間總承辦商判授兩份小型工程合約,涉款總值約9140萬,合約其後分判予三間分判商,被告承認從一名同時任職該三間公司董事的男子,接受賄款40000元以保持傾向優待有關公司。

調查又指,被告在負責處理該兩份機電署小型工程合約,以及監督承判商工作表現時作出失當行為,未有按照公務員事務局發出的通告及機電署的「行為及紀律指引」,申報他與該名分判商董事屬私交友好,存在利益衝突。

機電工程署。EMSD圖片

機電工程署。EMSD圖片

廉署表示,調查本案非常艱巨,廉署對上一次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第10條提控是約30年前。由於公務員擁有一定權力和影響力,因此對公務員施予更嚴厲的規管,以揭露隱蔽及難以偵測的貪污罪行。廉署會繼續嚴厲執行《防止賄賂條例》,維護公務員團隊的廉潔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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