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時僅18歲男學生於2019年11月,在荃新天地內參與非法集結。他日前經審訊後被裁定1項非法集結罪名成立,3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監5個月。裁判官李志豪指,因被告未能判入勞教中心,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案發時亦正值社會運動高峯期,須在刑罰上反映出來。
辯方求情指,被告因其身體狀況,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而他成長於草根家庭,家人關係亦較好,加上被告憑藉於副學士取得優秀成績,在2022年考入學士課程,而且他除了學業方面,亦曾參與多種課外活動,包括學生會及刊物編輯工作等,同時有兩名大學教授為被告撰寫求情信,內容均指他是一名願意幫助他人和對編輯工作有熱誠的人,學系部門亦全力支持被告,以便他盡快融入社會。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辯方再指,被告正處於黃金歲月和學習階段,本案延誤令他造成影響,及本案非法集會歷時較短,不涉及暴力,示威者在警方驅散後亦散去,認為相對是溫和集會,被告角色輕微,希望法庭判刑可考慮自新條例的條件,讓他清除案底,以發揮其能力。
控方表示,2019年發生大量社會事件,更在2021年發生新冠疫情,律政司亦需要在家工作,故不接受有重大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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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反駁,警方在2019年11月拘捕被告時已搜出所有證據,證供亦不是複雜,接納辯方所指出本案有少許延誤,惟拒絕自新條例可應用於被告身上。
裁判官判刑時指,即使曾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奈何卻是不適合,判處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加上被告是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悔意可言,亦無特別求情因素存在。
西九龍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裁判官再指,雖然本案集會時間不太長,無證據顯示涉及暴力或使用武器,但當時正值社會運動高峯期,需要在刑罰上反映出來,以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再考慮控方出現延誤,為被告減刑1個月,終判囚5個月。
被告黃曉鴻(20歲,學生)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黃曉鴻。 資料圖片
2019年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期間,建制派及民主派爭奪法案委員會主席之位,法案委員會一度「鬧雙胞」。會議期間,民主派佔領主席台,建制派欲奪回,期間林卓廷疑與陳恒鑌、周浩鼎發生衝突,被控兩項「特權法」下的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星期四(11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接納石禮謙作為辯方證人的供詞,認為林卓廷沒做出激烈行爲,裁定林卓廷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今身穿黑西裝到庭應訊,裁決後表示「感謝法官閣下」。
鄭官裁決時指,他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被告出於關心問他「是否OK」等。鄭官引述石的証供,「雖然有感受到危險的時刻,但並不是從被告方向而來」,也感受不到林接觸他的手有用力。鄭官認爲,辯方證人石禮謙雖然已八旬,但對答如流,記憶清晰,他庭上的證供簡單、清楚、直接,鄭官表示沒理由質疑其説法。如果被告真的有「搶咪」,石沒有理由感受不到。
法官指接納辯方證人石禮謙的説法。資料圖片
鄭官指,據錄影片段,被告的確沒有做出任何激烈行爲,相信案發時,他不希望輕易選出主席,但不代表他有妨礙、騷擾。當時情況混亂嘈雜,被告希望聽清楚石禮謙説話,需接近石禮謙,並不出奇,可以理解。雖然被告手接觸石禮謙20多秒,不一定等於他有意圖「搶咪」。
鄭官續指,控方證人陳恒鑌及周浩鼎,即使他們盡量記憶當時情況,惟兩位證人亦皆無法具體説出林和石禮謙之間對話具體内容。而周浩鼎供稱有見到林的拉扯行爲,但根據錄影片段,周當時站在人群外圍,距離甚遠,難以看清楚情況。
鄭官認為,本案無足夠證據推論被告有襲擊、妨礙或騷擾議員,因此裁定他無罪。
辯方向法庭申請訟費,但控方以「自招嫌疑」為由反對。控方指,被告出庭作供沒有解釋伸手動作,屬可疑。辯方指,控方檢控基礎不足,伸手動作可演譯為正面或負面,未必是「自招嫌疑」。鄭官聽罷陳詞後指,被告有伸手向前的動作,屬於「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本案的律政司一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高級檢控官勞泳珊代表;林卓廷由黃錦娟、郭雅媛及管致行大律師代表;案件由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審理。
48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一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翻查資料顯示,本案共7名被告,同案被告范國威、郭家麒因認罪協商,獲准撤回控罪;被告區諾軒因認罪協商,獲准簽保處理;被告朱凱迪及陳志全早前認罪,被判處監禁;被告梁耀忠因認罪協商獲撤1罪,另1罪認罪被判監禁。
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
西九龍裁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