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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男學生認暴動罪 待索教導所報告下月杪判刑

17歲男學生認暴動罪 待索教導所報告下月杪判刑

17歲男學生認暴動罪 待索教導所報告下月杪判刑

2023年03月09日 12:06 最後更新:12:06

2019年11月理大衝突期間,有示威者響應「圍魏救趙」行動,在彌敦道一帶與警對峙,投擲逾250枚汽油彈。警方當晚拘捕213人,包括一名當時17歲男學生,他9日在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還柙至3月27日求情及判刑,以待索取教導所報告。案情指,被告案發時攜有黑色面巾和兩個黑色頭套。

示威者響應號召彌敦道一帶堵路。

示威者響應號召彌敦道一帶堵路。

被告鄔梓龍(現年20歲),他與同案14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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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威者響應號召彌敦道一帶堵路。

示威者響應號召彌敦道一帶堵路。

當日有人在網上發起「圍魏救趙」行動。

當日有人在網上發起「圍魏救趙」行動。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當日大批示威者在彌敦道一帶與警對峙。資料圖片

當日大批示威者在彌敦道一帶與警對峙。資料圖片

當日有人在網上發起「圍魏救趙」行動。

當日有人在網上發起「圍魏救趙」行動。

案情指,2019年11月11日有示威者進佔理大,警方封鎖理大後,網上有人發起「圍魏救趙」行動,呼籲他人在同月18日上街聚集。同月18日自9時起,彌敦道至加士居道一帶出現示威活動,警方在加士居道組成防線及推進,期間不斷遭示威者投擲物品。

及至10時半,過千名示威者在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聚集、與警方對峙,大部人穿黑衣及戴防毒面具等。有人築路障堵路,並投擲至少251枚汽油彈等,有示威者衝向警方防線、再投擲汽油彈,汽油彈引致行車道火光熊熊,警方防線一度須後撤。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警方施放催淚彈等驅散不果,遂於11時半展開圍捕行動,並設立長方形封鎖區,封鎖區南至北為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而東至西則為兩邊碧街。警方當晚共拘捕213人,當中包括被告鄔梓龍。鄔當時身穿黑色外套、深藍色上衣和黑色長褲,他背着黑色背囊,內有1個黑色面巾和2個黑色頭套。

另外,同案被告胡海維(20歲,學生)、翁永勝(18歲,學生)、葉偉成(24歲,學生)、翁耀揚(27歲,髮型師)、尹亦慷(23歲,侍應)、溫燿輝(24歲,學生)、溫育賢(23歲,學生)、黃俊輝(18歲,學生)、許鵬毅(26歲,文員)、葉穎燊(21歲,裝修工人)、張芷晴(20歲,無業)、周鳳((26歲,編輯)、鄧浚傑(24歲,電工)、姚梓駿(21歲,秘書),則排期今年6月5日受審。

當日大批示威者在彌敦道一帶與警對峙。資料圖片

當日大批示威者在彌敦道一帶與警對峙。資料圖片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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