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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稱義務急救員男學生暴動罪成 判入獄42個月

自稱義務急救員男學生暴動罪成 判入獄42個月

自稱義務急救員男學生暴動罪成 判入獄42個月

2023年03月15日 07:10 最後更新:03月16日 14:53

2019年11月理工大學爆發連日衝突,有示威者企圖突圍逃離至科學館後被捕。現年32歲自稱義務急救員的男學生當晚在科學館內被捕。他否認2項暴動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兩罪俱成。法官陳廣池3月15日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入獄42個月;另就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罰款2500元。

被告鍾泯浚(32歲、報稱學生)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在理大內參與暴動,以及同月18日在科學館道一帶參與暴動。鍾另早前承認1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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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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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期間,油尖旺一帶有示威聚集縱火。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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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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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15日求情時,指多封家人朋友的求情信顯示被告品格良好,如果無社會事件,被告會是一位不可多得的醫護,指如果被告當時明哲保身、在醫院陪伴患肺癌的母親,整個人生都會不一樣。辯方指案件對被告如同當頭棒喝,他案發時沒有意識到行為違法、為不法份子帶來鼓勵,現已感悔疚,希望法官格外開恩,給機會被告重新出發。

辯方又提到,戰亂會帶出人性最醜惡一面,亦會帶出美好一面。法官則指,香港當時沒有發生戰亂,是發生暴亂,戰亂須追溯到日戰時期。辯方表示同意,指暴亂中固然有政治販子煽動仇恨,亦有執法人員為巿民無私奉獻,指被告現在會閱讀不同報章,接納不同意見。法官另提到理大暴動緊接中大暴動發生,那兩星期非常重要。辯方同意「好亂,香港非常之亂。」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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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早前在審訊中自辯時,供稱修讀護士課程約兩個多月,為爭取臨床急救經驗,於2019年11月17日本著護士守則及精神去幫助理大內可能受傷的人士;因翌日要上課,故其後打算離開理大。

惟法官認為被告並非向所有人提供急救服務,例如他不會為警察救急,被告案發時身處理大,目的只是幫助佔據理大的暴徒。被告只有初步急救知識,不能真正處理或急救受重創的人,那些幫人沖身、用生理鹽水沖眼和扶持受輕傷的人,都是支援的作用較大。被告不請自來,明顯是去支援和鼓勵理大內的暴動人士,使暴徒一旦受傷的話會得到幫助。最終裁定被告兩項暴動罪成。

區域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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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被告不知道政治現實和無情 「一子錯,滿盤皆落索」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指2019年有太多像被告般的年青人,抱有一腔熱情和衝動,沒有考慮風險和法律後果,自以為義務急救員的身份會得到認同、不須負上法律責任和得到執法人員放行,這種自欺欺人的想法,令他們一旦被捕,便後悔終身;另提到被告並非首次當義務急救員,一直沒有被捕,亦令他加深誤解。

法官續指,被告進入理大對佔領人士提供急救,支援暴動參與者,增加他們的聲勢,即使被告是正式醫護或醫生,亦不能逃避刑責。法官指從被告的求情信可見,被告不知道政治現實和無情,他亦沒有想清後果,身邊亦無人著他理性思考,「一子錯,滿盤皆落索」,令被告自己受害,更痛在父母心。

法官又指被告有他的理想,但須面對其決定所帶來的後果,為自己所作所為負責,考慮到被告案中是參與者角色,以48個月作量刑起點。法官指相信被告在家人、女友和師長的陪伴下,會痛定思痛,日後不再偏激行事,故酌情減刑,終判被告入獄42個月。

反修例期間,油尖旺一帶有示威聚集縱火。資料圖片

反修例期間,油尖旺一帶有示威聚集縱火。資料圖片

2019年七一立法會暴動案,藝人王宗堯等12人暴動罪成,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監約4年半至6年10個月,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上訴庭星期二(12月16日)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指,本案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過高,惟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本案示威者衝破進入立法會大肆破壞,暴動程度「有史以來最嚴重」。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法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其中被告畢慧芬及王宗堯今申請就定罪和刑罰上訴,其餘被告則只申請就刑期上訴。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藝人王宗堯。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王宗堯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指,案發當日,王宗堯很遲階段才在現場出現,約晚上11時45分,王交充電器予一位人士,然後和其他認識的人打招呼後離開。上訴方認爲,儘管王的做法不智魯莽,但客觀證據不足以推論,其在場的意圖是支持和鼓勵暴動,認為以6年半監禁為其量刑起點實在太高。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巴士的報記者攝

答辯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回應,考慮案發當日的大環境,警方已發出紅色警示,而王宗堯自願到達「暴動中心風眼位置」,無論時間長短,已經是參與暴動;而進入現場只是爲交收充電器,這説法很荒謬。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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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輕度智障及器質性大腦綜合症的畢慧芬則自行陳述指,自己的心智僅17至18歲,另有精神病,原審時頭腦不清晰,指原審法官沒參考她患精神病的情況進行減刑。她承認自己干犯刑事毀壞,但不承認自己犯暴動罪,亦不清楚暴動的定義。

周天行回應指,根據承認的案情,畢慧芬當時和其他示威者集結參與暴動,揚手引領示威者離開,手持一支兩米長的鐵通,走到地下議員入口的位置。

大律師馬維騉代表孫曉嵐申請上訴指,雖然認同立法會有其象徵意義,是次暴動歷時長且人數多,事後立法會的維修費高達3000萬元,但案件的最高刑期定性在7年,非常少見。法官楊家雄即時反駁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啦」。馬回應指,政府總部象徵意義堪比立法會,同年9月29日政總外發生暴動,有人用丫叉彈石破壞玻璃,有人投擲汽油彈帶來火種。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反駁指,政總事件示威者還在外圍,惟本案的示威者是衝入立法會內大肆破壞,無可否定是有史以來,暴動案件最嚴重的一次。

馬續指,原審法官的刑期框架狹窄,罪責分為高中低三等,然而每一等量刑起點僅相差3個月,認為差距太少,限制了量刑考慮,不足以反映不同角色嚴重程度,建議可以4至5年、5至6年及6至7年監禁為低中高三等的量刑起點。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巴士的報記者攝

大律師董皓哲則代表林錦均上訴刑期指,當日暴動分4階段,林錦均只參與了首2個階段,早於晚上7時半便離開現場,返回元朗,從未進入立法會大樓,故認為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其參與時間短、參與程度較低,判刑過重。

但楊官質疑,林錦均曾以鐵枝衝擊立法會大樓玻璃幕牆,曾使用暴力,較其他被告嚴重。董皓哲則指,林錦均沒參與破壞立法會內部,不應包括在其罪責之內。

周天行引用原審法官判詞指,本案的暴動性質特殊,暴動期間,每位人士參與,其他人就加入支持,不斷壯大聲勢,即使時間短暫,也促使暴動延續下去,故答辯方認爲,不能以逗留時間衡量,而要視乎其影響。原審法官考慮每個人的參與程度,裁定不同等級的罪責,而案中暴動最嚴重以7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不足爲過。

楊官詢問周天行,是否因暴動罪行的特殊性質,所以導致被告人即使在某些時段沒參與,或針對不是直接有份參與的行爲,也要負上刑責。周確認。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高等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三位上訴庭法官聽罷陳詞,表示押後宣判,判決書將在6個月內頒布。

案件編號:CACC6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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